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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安葬于公众坟场的先人遗骸须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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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二十九日)在宪报刊登命令公告,通知市民须移走及处置二○○九年内安葬于六个公众坟场的先人遗骸。

  该项命令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19A条的规定而发出。该条例授权食环署署长,指示从公众坟场内移走及处置埋葬不少于六年的遗骸。

  受影响的六个坟场分别为和合石坟场、长洲坟场、大屿山大澳坟场和礼智园坟场的棺葬墓段,以及罗湖沙岭坟场T段和沙岭金塔坟场的政府金塔墓段。

  市民如欲自行安排捡掘及处置其先人遗骸,须于八月十二日或之前向食环署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提出申请,地址为九龙红磡畅行道六号地下高层。查询请电:2364 5399。

  如未按上述方法处理,下葬于该些坟场的遗骸会先在政府火葬场火化,而骨灰将安葬于罗湖沙岭金塔坟场或食环署署长指定的其他坟场。
 
2016年7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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