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标签新要求二○一六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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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署今日(七月二十五日)提醒药剂业界及市民,《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下对含有毒药的药剂制品标签的条文将于二○一六年八月五日生效,以消除消费者不必要的疑虑,误以为它们可能对人有害和不宜使用或服用。

  根据该条例第27条,任何人不得销售任何毒药,除非该盛载的容器已按照《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的规定加上适当标签。在该规例下,盛载含毒药的药剂制品的容器必须加上适当标签,清晰标明该规例附表5就毒药所属种类而指明的中文及英文字句。有关字句不得藉加上任何其他字句或标记,而使涵义改变。

  视乎销售限制,新标签要求包括:
 
  1. 如药物含有该规例附表3所列毒药,须加上标签标明「Prescription Drug 处方药物」的字句;及
  2. 如药物含有该规例毒药表第1部所列毒药,但不含附表3所列毒药,则须加上标签标明「Drug under Supervised Sales 监督售卖药物」的字句。

  卫生署药物办公室已经发信提醒药剂业界和相关协会上述新要求,并已更新《药剂制品或物质标签指引》供网上参阅。

  除上述对含有毒药的药剂制品标签的有关条文外,经修订的《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已于二○一五年二月实施。药剂业界有18个月为上述新要求作准备。新要求将自二○一六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卫生署发言人说:「由二○一六年八月五日起,署方会对违反上述新标签要求的个案采取执法行动。一经定罪,最高罚则为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两年。我们呼吁药剂业界遵守新要求。这项新要求是回应前香港药物监管制度检讨委员会的建议,冀巩固本港药剂制品的规管机制。」



2016年7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