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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管会要求参选人签妥确认书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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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主席冯骅法官今日(七月十九日)下午应要求与多名立法会议员会面,重申《立法会条例》第40条规定,参与立法会选举的人士须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内签署声明,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这是现行法例的规定,过去多年的立法会选举一直有此要求。
 
  冯骅法官说:「选管会留意到社会上有言论或提议偏离了『一国两制』和《基本法》规定下香港的宪制地位,亦有社会人士关注参选人是否已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内容,特别是《基本法》第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条。」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2A条和《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规例)第16条,提名是否有效,须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决定。选举主任在决定提名是否有效时,会考虑所有相关资料。如对参选人是否已完全符合法例规定的要求有所怀疑,选举主任可根据规例第10条或第11条,要求参选人提供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资料,令其信纳该项提名是有效的。另外,选管会亦可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4和第5条,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步骤,或作出其认为适当的事情,以确保立法会选举的过程是公开、诚实及公平地进行的。
 
  为了确保提名程序能够依法完成,选管会拟备了一份确认书供选举主任使用,一方面可以协助选举主任行使法例赋予的权力以履行其职责,顺利执行提名程序,确保所有参选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关责任,并且是真诚地作出有关声明;另一方面,参选人亦可藉签署确认书表明自己在签署提名表格内的声明时,已清楚明白《基本法》包括上述条文。
 
  冯骅法官强调:「提供确认书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这个措施完全是基于法律和程序上的考虑,藉此确保提名程序可以顺利依法完成。我呼吁所有参选人填妥确认书交回选举主任,以便选举主任可以按法例顺利完成有关提名程序。」
 
  如参选人没有递交确认书,选举主任有权根据上述规例,向参选人索取进一步资料。就法定提名程序是否妥为完成的问题,选举主任在有需要时可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采取适当行动以确定有关参选人的提名符合法例要求。如前所述,提名是否有效,完全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决定,选管会就选举主任所作出的决定没有法定职权,亦一向没有角色,只是协助选举主任履行其法定职权。
 
  选管会是一个独立和法定组织,按照《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负责监督立法会选举依法进行。选管会会一如以往,致力确保立法会选举是公开、诚实和公平地进行。
 
2016年7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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