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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非华裔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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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名持担保书的非华裔非法劳工,包括一名斐济籍、两名印度籍、两名印尼籍及两名巴基斯坦籍人士于七月十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于五月三日联同警务处进行的「冠军行动」中,执法人员于元朗锦上路的一所洗车店内发现两名印尼籍男子,年龄为三十及四十一岁,正在从事洗车工作。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两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们为免遣返声请人士。

  另外,于七月十二日联同警务处及劳工处进行的「冠军行动」中,执法人员于旺角通菜街发现一名斐济籍男子、两名印度籍男子及两名巴基斯坦籍男子,年龄介乎二十三至五十二岁,正在搭建排档。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五名男子均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而及后的调查发现当中四人为免遣返声请人士。

  七名被捕的非法劳工于七月十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案件经审理后,各人分别被判监禁十五个月至二十二个月及三星期不等。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于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6年7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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