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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旧式工厦、商业大厦和住宅楼宇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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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上月,九龙湾一幢工业大厦(工厦)内数层已分间为迷你仓的单位发生四级火警,造成两名消防员殉职,令各界再次关注三类楼宇(即旧式工厦、商业大厦和住宅楼宇)和迷你仓的消防安全隐患。保安局领导的跨部门工作小组已展开跟进工作,包括消防处、屋宇署、地政总署和劳工处对全港迷你仓及类似处所进行巡查,审视该等处所有否违反现行法例的规定。该等部门在首月会巡查位于86幢没有安装自动洒水系统工厦内的154个迷你仓单位,而在其后一个月会巡查另外259幢工厦内的487个迷你仓单位。据报,发生火警的迷你仓单位早有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及消防规定的前科。此外,有传媒发现有人在设于工厦并有独立电表的迷你仓内居住,但该等处所布满消防陷阱,包括逃生门被锁上、没有安装自动洒水系统,以及通道狭窄等。有评论指出,单靠加强巡查不能够解决设于旧式工厦的迷你仓的消防安全问题。除非获迷你仓租用人配合,消防人员根本不能巡查已被锁上的迷你仓。因此,迷你仓可能已成为危险品仓,但当局目前并无对策,故消防安全隐患不可能消除。另有本会议员认为,跨部门工作小组应研究修改《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直接把楼龄逾30年的旧式工厦纳入该条例的规管范围,或研究制定《迷你仓条例》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现时全港有多少幢上述三类楼宇没有安装自动洒水系统;若有,详情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及楼宇用途列出分项数字;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立法强制上述三类楼宇安装自动洒水系统;若会,详情(包括立法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是否知悉,第(一)项所述楼宇当中,有多少幢的天台未能承载自动洒水系统需配备的消防水缸的重量,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有否研究水缸设于楼宇的其他地方(例如地底)是否技术上可行;若有研究,结果为何;

(四)是否知悉除了天台承载力不足问题外,第(一)项所述楼宇没有安装自动洒水系统的原因为何;

(五)当局会如何跟进因技术问题而未能安装自动洒水系统的楼宇,并向有关业主提供协助,以确保该等楼宇的消防安全;

(六)会否立法规定未能安装自动洒水系统的楼宇安装及购置其他防火设备(例如干花洒系统、固定灭火装置、固定灭火泵、手提灭火器材等);若会,详情(包括立法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七)有否统计现时全港的迷你仓经营者当中,曾经因该等处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而分别遭警告、起诉、钉契(即遭当局把警告信于土地注册处注册)的经营者数目;若有,详情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若否,原因为何;

(八)有否统计现时全港的迷你仓经营者当中,曾经因该等处所违反《建筑物条例》的规定而遭警告、起诉、钉契的经营者数目;若有,详情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若否,原因为何;

(九)在第(八)项所述的个案当中,有关的经营者在限期内完成纠正工程,并获屋宇署确认已完成工程的个案数目为何;有多少宗个案没有在限期内完成纠正工程,以及是否知悉原因为何;有否及如何进一步跟进该等个案;

(十)鉴于现时迷你仓大多被租用人锁上,当局在巡查时如何得悉迷你仓内有否存放危险和易燃物品;

(十一)除了要求迷你仓经营者采取措施,防止租用人在迷你仓存放危险品外,当局有何其他方法防止迷你仓成为危险品仓;是否知悉香港有哪些地方可以让市民合法地存放危险品;

(十二)当局在巡查时发现有人在迷你仓居住后会如何执法;过去五年,有否发现该等个案;若有,有否向有关经营者提出起诉;若有,详情及个案数目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十三)过去五年,有关的政府部门就迷你仓进行的常规和突击的巡查次数分别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当中有否发现违规个案;

(十四)有否检视现时消防处及屋宇署有否足够人手,应付巡查及跟进迷你仓的额外工作;若有检视而结果为否,会否增加有关人手;若没有检视,原因为何;

(十五)消防处、屋宇署、地政总署和劳工处就全港迷你仓及类似处所进行巡查的工作流程为何,以及该等部门如何互相协调;

(十六)对于在巡查时发现迷你仓有违例情况的个案,当局会如何对有关经营者施加惩处;会否提高现行条文的罚则,以加强阻吓作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十七)何时会向本会提交规管迷你仓的具体建议,以及有否立法时间表;若否,原因为何;及

(十八)会否考虑设立「大厦消防安全维修资助计划」,资助业主/业主立案法团安装及维修大厦消防安全设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至(六)所有类型的建筑物均须遵守其建成时适用的消防及楼宇安全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法例要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规定,消防处会审阅相关建筑物或处所的建筑工程图则,并根据《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要求建筑物或处所安装所须的消防装置及设备。在一九七三年三月前,该守则并没有要求工业、商业、综合用途楼宇及住用楼宇必须装设花洒系统。

  根据消防处于二○一○年进行的全港工业楼宇调查资料显示,全港共有358幢工业楼宇没有装设自动花洒系统,而这些工业楼宇主要集中在观塘、深水埗、黄大仙、葵青及荃湾区。

  根据屋宇署的纪录,全港分别约有1 870幢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前落成或呈交建筑工程图则予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旧式商业大厦及约13 000多幢旧式综合用途楼宇或住用楼宇。消防处没有就这类旧式商业和综合楼宇装设自动花洒系统的数字作分类备存。

  至于个别旧式楼宇的天台能否承载自动花洒系统所需配备的消防水缸,消防处及屋宇署并没有备存相关分类资料。综合执行《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02章)和《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的经验,消防处及屋宇署理解相关楼宇的业主或占用人可能在协调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上有一定的困难,或受其楼宇的建筑结构或空间所限,以致不能完全遵从部门的规定,例如增设消防水缸。消防处及屋宇署会在不损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灵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每宗个案,包括根据个别楼宇的情况及认可人士提交的资料,例如大厦的楼高和空间限制,考虑弹性处理部分规定或接受业主提出的替代方案等。

(七)至(九)和(十三)消防处和屋宇署收到有关迷你仓涉嫌违反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投诉或转介时,会作出巡查和跟进违规事项。两个部门并没有分类备存涉及迷你仓的违规行为分类数字。

  另一方面,一般而言,地政总署如收到投诉、转介或怀疑出现违反地契的情况,会作实地视察,因应实际情况及所涉地契条款,判断是否违契。地政总署如确定迷你仓有违反地契条款的情况,会采取适当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个别迷你仓是否违反地契条款,要视乎该迷你仓的实际运作情况及所涉地段地契的条款,不能一概而论。若有关地契订明该地段只许作「工业」用途,经营货仓(包括迷你仓)一般是违反地契。有些工厦的地契订明地段可作「工业及/或仓库」或「仓库」用途,则迷你仓符合地契订明的用途。根据纪录,由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地政总署共向六个工厦单位的业权人就违反地契营运迷你仓发出警告信,有关工厦分别位于观塘(一宗)、油尖旺(三宗)及荃湾(两宗)。当中三宗个案(观塘一宗、荃湾两宗),由于有关业权人未有于限期内纠正违契事项,地政总署已将警告信送交土地注册处注册(俗称「钉契」)。另外三宗个案的单位业权人已向分区地政处申请短期豁免书,暂时放宽土地契约的限制,有关申请正在处理中。

  过去五年,劳工处就迷你仓进行的职业安全及健康的常规及突击巡查共超过350次。劳工处没有备存按区议会的分区巡查数字。此外,劳工处在过去五年就迷你仓违反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共提出两宗检控,有关迷你仓分别位于九龙城及大埔。

(十)、(十一)和(十四)至(十六)任何人如贮存任何超出《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B章)所述豁免量的危险品,必须向消防处申领危险品牌照,或贮存于已领有危险品牌照的贮存仓库。

  消防处在接获任何有关涉及过量贮存危险品的投诉时,会派员调查。在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消防处可根据《消防条例》(第95章)进入有关处所内进行视察。消防处亦会透过执法行动,继续致力打击过量贮存危险品的违法行为。为提高社会对贮存危险品的安全意识,消防处会不时提醒各行各业的营运者有关安全管理危险品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消防处已联同屋宇署、地政总署、劳工处等相关政府部门,开始巡查全港的迷你仓,检视有关楼宇有否违反现行的法例。巡查会先针对位于没有装设自动花洒系统的工业大厦的迷你仓,再扩及其他迷你仓,估计整个巡查行动需时两个月。

  消防处人员在巡查时会留意有关地方有否存放危险品及向营运者查询相关资料。如在巡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条例》或《危险品条例》的情况,消防处会根据相关条文作出检控或向有关人士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任何人如违反《危险品条例》的规定过量贮存危险品,可被判处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此外,如获送达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的人没有在指明的限期内遵从该通知书的规定,可处罚款100,000元,并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日另处罚款10,000元。

  如发现有僭建物,屋宇署可根据《建筑物条例》发出命令,要求清拆有关僭建物。如无合理辩解而未有遵从清拆令,业主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亦可就经证明并令法庭信纳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0,000元。如发现违反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的情况,劳工处会依法处理,最高可处罚款5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消防处及相关部门亦已与本港迷你仓的主要营运者会面,要求他们尽快采取各种可行的管理措施,提高迷你仓的消防安全。

  现时消防处和屋宇署透过内部调配人手,应付巡查及跟进迷你仓的额外工作。两个部门会适时检视是否有需要增加人手,并会按既定机制申请资源。

(十二)自今年六月二十八日开始巡查全港迷你仓至七月十日为止,屋宇署暂时没有发现有人入住迷你仓的情况。如发现有人入住或其他违例情况,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及现行执法政策跟进,包括向业主发出清拆令及/或中止更改用途命令。如有关命令未获遵从,该署会对有关业主提出检控和考虑向法庭申请封闭令,以封闭有关处所并安排政府承建商进行所需的纠正工程,完成后向有关业主收回工程费、监工费及附加费。

  从地契角度而言,一般工厦地契都订明该地段只许作「工业」或「工业及/或仓库」用途,若在该工厦作其他用途(例如住宅用途),并不符合相关的地契条款。地政总署会配合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采取的执法行动,采取适当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

(十七)由保安局领导的跨部门工作小组会研究如何修订法例,规管迷你仓的消防安全。跨部门工作小组会研究不同的立法方案,并会在立法会复会后尽快向相关的事务委员会汇报进度,目标是在下个立法年度提出修订法例的建议。

(十八)为协助私人楼宇业主保养及维修其楼宇,市区重建局、香港房屋协会及屋宇署一直有为有需要的业主提供多项财政支援计划,包括「樓宇安全贷款计划」、「楼宇维修综合支援计划」及「长者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消防改善工程已被列入可获资助或贷款的工程范围内。申请该些计划的程序亦已简化,业主只须填写「楼宇维修综合支援计划」的申请表格,便可作出多项申请。
 
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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