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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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柱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死因裁判法庭最近审理一宗五岁智障男童吞服甲基安非他明后死亡的虐待儿童案件。该案件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关于保护儿童,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涉及父母滥药的个案的详情,包括:
(i)过去五年,被发现是药物滥用者的孕妇人数;
(ii)过去五年,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处理的个案中,有关儿童的父母怀疑是药物滥用者的个案宗数;就该等个案采取的跟进行动及个案的最新情况;
(iii)现时有多少名儿童正接受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照顾,而其父母证实为药物滥用者;
(iv)去年就保护父母怀疑是药物滥用者的儿童所举行的多专业个案会议中,分别有多少次有和没有医生、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学家出席;
(v)如儿童的父母或照顾者被发现是药物滥用者,该个案在现行法例下是否会被界定为虐待儿童个案;现时有何政策和制度保护在该等情况下生活的儿童;当局如何界定和评估父母被发现是药物滥用者的儿童所承受的风险水平;相关评估结果对当局将采取的跟进行动有何影响;
(vi)鉴于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正在研究有关导致或任由儿童死亡个案的课题,该委员会会否考虑在进行有关工作时为「虐待儿童」定下法律定义;
(vii)除了在现行的儿童死亡个案检讨机制下采取跟进行动外,政府会否就上述虐待儿童个案进行全面和独立的个案覆检;
(viii)鉴于世界卫生组织于二○○九年公布的「鸦片类药物依赖的社会心理辅助药理治疗指引」指出,当一个人的滥用药物行为对其他人构成风险,该考虑因素可凌驾于他/她选择是否参与治疗的自由,政府有否计划探讨对被发现滥用药物的父母及孕妇实施强制戒毒;及
(ix)政府如何统筹各政府部门及非政府机构应对现时父母滥用药物的问题;
 
(二)多专业个案会议的详情,包括:
(i)社会福利署(社署)、社会服务机构及公立医院自本年一月至今的每月及过去五年的每年分别就虐待儿童的关注接获的电话、书面转介及内部转介的个案宗数(按关注的主题以表列出分项数字);及
(ii)在今年首季及过去五年,多专业个案会议的个案经理接获的转介个案宗数,以及举行的多专业个案会议次数;
 
(三)有关照顾或保护令的详情,包括:
 (i)过去五年,多专业个案会议建议社会福利署署长(社署署长)向法庭申请照顾或保护令的次数;
(ii)过去五年,社署署长分别多少次因应和并非因应多专业个案会议的建议,向法庭申请照顾或保护令;及
(iii)政府会否考虑对滥用药物的父母实施强制戒毒治疗,作为将其子女交回他们抚养的先决条件;及
 
(四)有关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住宿照顾服务)(院舍及非院舍的照顾)的详情,包括:
 (i)现时有多少名儿童已获颁布照顾或保护令,而相关的多专业个案会议亦已达成共识,认为该等儿童应与其被发现滥用药物的父母分开,但因缺乏宿位而仍与其父母生活;
(ii)现时供儿童接受住宿照顾服务的各类照顾中心的名额,包括紧急住宿照顾、儿童之家、紧急寄养、寄养、男童/女童院、男童/女童宿舍、儿童院、留宿幼儿中心及其他类别照顾,以及现时使用该等名额的儿童数目(按该等儿童的特别需要、健康状况及年龄组别(即0至5岁、6至12岁及13至18岁)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iii)当局在甚么情况下会为正接受住宿照顾服务的儿童制订长远计划,以及现时有多少名该等儿童已获制订长远计划;
(iv)现时有多少名儿童的长远计划包括家庭团聚及领养的方案;
(v)在过去五年接受住宿照顾服务的儿童中,分别有多少名儿童一直接受照顾至18岁、已被领养、转往其他类别的照顾服务及已交回其家人抚养;
(vi)现时儿童轮候各照顾中心名额的平均时间(按年龄组别(即0至5岁、6至12岁及13至18岁)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vii)现正接受院舍照顾的五岁以下儿童的数目,以及他们已接受照顾多久;
(viii)现时轮候院舍照顾(紧急及非紧急照顾)的儿童数目,以及他们已在轮候名单上轮候多久;及
(ix)就有子女正接受住宿照顾服务而长远计划建议该等子女与家庭团聚的父母而言,(a)有定期、(b)有非定期及(c)没有与子女接触的父母的百分比分别为何?

答覆 :
 
主席 :
 
  就张国柱议员四个部分的提问,经谘询相关政策局/部门后,我综合答覆如下:
 
(一)(i)政府并没有备存被发现是药物滥用者的孕妇人数。

(ii)及(iii)劳工及福利局、教育局、卫生署、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和社会福利署(社署)共同推行「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旨在及早识别○至五岁幼童及其家人的各种健康及社会需要,并且提供所需服务,从而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这项服务经由卫生署辖下的母婴健康院、医管局辖下的医院,以及其他相关的服务单位(例如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及学前教育机构)识别高危孕妇(包括父母怀疑是药物滥用者)、患产后抑郁的母亲、有心理社会需要的家庭,以及有健康、发展及行为问题的学前儿童等。

  被识别为有需要的儿童及家庭会获转介至相关的服务单位,接受适切的健康及/或社会服务,以加强家庭照顾儿童的能力,并协助在照顾及管教儿童上遭遇困难的家长及照顾者改善照顾质素。

  政府并没有备存经由「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评估及跟进有关儿童的父母怀疑是药物滥用者的个案数字。

(iv)在二○一五年,新呈报虐待儿童个案为874宗,当中召开821次保护怀疑受虐待儿童多专业个案会议(多专业个案会议),而某些个案可能召开多于一次的多专业个案会议。每宗会议均有处理该个案相关的社工及其他人士出席,视乎每个个案的情况而定,出席的人士其中包括医护人员、精神科医生及心理学家等。

(v)及(ix)根据《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二零一五年修订版)》(《程序指引》),虐待儿童的定义是对18岁以下人士作出危害或损害其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或因不作出某行为以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受危害或损害。

  当遇到怀疑虐待儿童个案(包括涉及滥用药物/吸食毒品父母的个案),不同的专业人士,包括从事社会服务、健康服务、教育服务、执法工作的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会根据《程序指引》展开所需的即时危机评估及介入、社会背景调查、多专业个案会议及跟进福利计划等。在进行社会背景调查期间,个案主管会根据《程序指引》评估一系列的危机因素,评估范围包括儿童和照顾者的身体、精神、心理社会狀态,施虐者的态度,施虐者是否有包括滥用药物或酗酒等的不良习惯、儿童成长和发展的需要,家庭照顾儿童的能力、亲子关系、照顾儿童的安排,以及家庭网络所能提供的支援等。如果事件可能涉及刑事罪行,社工或其他专业人士会把案件转介警方调查。

  如多专业个案会议评估受虐儿童暂时不适宜由其家庭照顾,个案主管会尽量把他们交由亲属照顾。如这样并不可行,便会因应儿童的福利需要安排合适的住宿照顾服务。多专业个案会议亦可以按实际情况订立儿童家庭重聚以及协助滥用药物父母戒除毒瘾的目标及执行计划。

  如个案被评定为虐儿个案或相关儿童受虐危机属于高,社署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服务课)的社工会提供全面跟进服务。除受害人外,社工亦会为其他家庭成员(包括施虐者)提供适切的服务,包括定期探访、辅导服务(如情绪控制及辅导、管教技巧、亲子关系)、经济援助、转介接受心理辅导服务、住宿照顾服务等,确保儿童的福祉得到保障。除个案辅导服务外,社署服务课的社工亦会向受影响的儿童及家人提供小组辅导和发展性活动,从而协助他们克服事件的负面影响,提高个人抗逆力,以及建立自信心、良好的人际和家庭关系等。

(vi)法律改革委员会有关导致或任由儿童死亡个案课题的研究范围,是检讨在儿童或易受伤害的成年人受父母或照顾者照顾期间因非法行为而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的个案中,涉及父母或照顾者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并就相关法律提出相信是适当的改革建议。为进行有关研究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现正考虑一系列就这个范畴的相关法律概念和定义,作为检讨的一部分(特别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改革),并致力于本年内就其改革建议发表谘询文件。

(vii)有关五岁男童的死亡个案已由死因裁判官根据法律程序作出聆讯及裁决,死因裁判官并建议在《程序指引》内的危机因素及模式评估项目中,加入如怀疑照顾者有滥用药物/吸毒的情况,需考虑照顾者滥用药物或吸食毒品的方法,他们是否在家中滥用/服用药物/毒品;照顾者存放药物/毒品的地方及该些地方儿童是否容易接触得到。此外,儿童死亡个案检讨委员会(检讨委员会)亦会为有关个案进行检讨,在取得死因裁判法庭(死因庭)及其他所需资料后,检讨委员会将会优先检讨有关个案。

  检讨委员会是独立于政府的架构,委员来自不同界别,包括医务、社福、心理学、法律、教育、学院及家长。因应死因庭已检视有关个案,而检讨委员会亦将会就此个案的处理及相关制度作出检讨,社署认为无需为此个案重覆进行检讨。

(viii)根据《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管有及服用危险药物均属违法。在定罪后,若法庭认为合适,可判处吸毒者入住惩教署下的戒毒所,接受强迫戒毒治疗。法庭亦可勒令吸毒者接受社署的感化监管,并转介至由非政府机构所提供的住院戒毒治療及康復服务。

  为切合不同吸毒者的需要,香港采取多种模式的戒毒治疗和康复服务。政府透过不同途径协助吸毒人士/怀疑吸毒人士戒除毒瘾,例如美沙酮诊所、物质误用诊所、戒毒及康复治疗中心和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等。社署亦资助11间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及2间戒毒辅导服务中心,为社区内吸食或怀疑吸食毒品人士提供戒毒辅导服务,中心内的社工并会按其家庭情况和需要,在获得他们同意后,转介他们和家人(包括其子女)到合适的服务单位接受跟进。

(二)(i)及(ii)社署设立了保护儿童资料系统(资料系统),以搜集所有虐儿或有危机的虐待儿童个案中受虐儿童及施虐者的统计资料。由于并非所有获转介的怀疑虐待儿童个案经深入调查后都会被界定为虐儿个案,故有关资料并不会登记于资料系统内。

  在资料系统内新呈报的虐待儿童个案中,召开多专业个案会议的数字,载列于附件一。

(三)(i)及(ii)社署署长在决定向法庭申请照顾或保护令时,会充分考虑各相关因素,其中包括多专业个案会议的意见。

(iii)在安排交回儿童由其有滥药习惯的照顾者照顾前,社署须全面评估照顾者照顾儿童的能力,包括其滥药习惯的情况及参与戒毒治疗的进度等。经全面评估后,若照顾者因滥药及/其他问题仍未适宜照顾儿童,社署会继续跟进有关儿童的照顾安排,并会持续监察个案的进展,以保障儿童的最佳利益。

(四)(i)社署没有备存有关资料。

(ii)一般而言,当儿童入宿时,其健康状况必须适合接受住宿照顾服务。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各类儿童住宿照顾服务名额及正接受住宿照顾服务的儿童数字载列于附件二。

  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据申请服务时的资料,有特殊需要(例如: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自闭症、特殊学习困难、有限智力、及轻度智障等)并正接受儿童住宿照顾服务的儿童数字载列于附件三。

  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有行为/情绪问题并正接受附设群育学校的男/女童院服务的儿童(当中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数字载列于附件四。

(iii)社工会因应个别个案的情况,并以有关儿童的长远福祉为依归,为每名接受住宿照顾服务的儿童订立合适的照顾安排及长远福利计划,包括安排合适的住宿照顾类别及住宿的期限,以及订立其他长远的安排(例如与家人团聚、安排接受领养、独立生活)等。在符合有关儿童最佳利益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社工会致力协助安排有关儿童与家人或其他亲属团聚。

  负责个案的社工会从福利需要的角度定期跟进有关儿童的情况,并与有关儿童及其家人和儿童住宿照顾服务的社工举行个案检讨会议,以评估及商讨有关儿童的福利需要,从而按儿童的最佳利益更改及调整其福利计划。

  此外,根据现行机制,负责个案的社工及相关管理人员亦会从个案管理的角度每三至六个月检视接受住宿照顾服务的儿童福利个案,包括福利计划的时间表、进展及处理个案的方向,并会因应个别个案的情况和需要而调整该儿童的福利计划。

(iv)社署现时没有备存有关的分项资料。
 
(v)过去五年的相关儿童人数的分项数字载列于附件五。

(vi)在二○一五/一六年度,各类儿童住宿照顾服务的轮候平均时间载列于附件六。

(vii)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有201名五岁以下的儿童入住以院舍形式提供住宿照顾服务的一般留宿幼儿中心,其接受住宿照顾的平均时间为15.4个月。

(viii)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有621宗申请轮候各类儿童住宿照顾服务,包括:留宿幼儿中心、寄养服务、儿童之家、儿童院、男/女童院和男/女童宿舍。

  在二○一五/一六年度,儿童住宿照顾服务平均轮候时间约为三个月。

  中央轮候机制并不适用于紧急住宿照顾服务。因应个案的紧急需要,个案社工可直接向提供紧急住宿照顾服务的机构查询及作出转介,尽快安排有需要的儿童入住。

(ix)社署没有备存有关资料。



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