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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在公共租住房屋单位露台安装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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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三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港部分旧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屋邨(例如九龙湾启业邨)的单位设有开放式露台。过往有不少该等屋邨的居民自行安装铝窗,为放置了煮食用具和电器的露台及厨房遮风挡雨。自《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的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在二○一○年全面实施后,公屋居民须事先取得房屋署(房署)的「原则上批准书」方可进行安装窗户工程,而有关工程须符合有关条例对房间的天然照明和通风的规定。房署在二○一四年表示,约有6万多个旧型公屋单位在安装露台窗户后,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受影响公屋单位)。因此,房署不会批准居民在该等单位露台安装窗户。房署建议有关居民在露台使用非固定的防风板、防雨挡或胶帘,但有居民表示,该等装置未能有效阻挡风雨和寒流,而且露台湿滑容易导致电器短路起火和居民滑倒受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关于天然照明及通风的法律规定的立法原意为何;有否检讨该等规定是否仍切合时宜;若有检讨,结果为何;

(二)受影响公屋单位现时的数目,并按屋邨列出分项数字;

(三)鉴于房署于二○一四年回覆本人的查询时表示,该署及屋宇署仍继续就住户能否在公屋单位露台安装窗户的事宜进行商讨,有关商讨的最新进展为何;及

(四)除了放置防风板等装置外,房署会否向居民建议更佳的阻挡风雨方法;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家杰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现综合答覆如下。
 
  《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的天然照明及通风规定载于《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F章)第30及31条。该等条文规定每个用作居住或厨房的房间,均须提供符合指定最低玻璃及窗扉面积的窗户,为室内提供足够的天然阳光及流通空气,以促进公共卫生及减低疾病传播的风险。一般而言,有关规定适用于本港所有私人拥有的楼宇。
 
  尽管不是所有公共出租房屋(公屋)单位都受《建筑物条例》所管辖[注],运输及房屋局辖下之独立审查组(审查组)对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新房屋发展项目及由房委会发展的已落成楼宇按其类别实行该条例规定或与其相若的屋宇监管。房委会有部分位于较旧式公屋大厦的单位设有露台并装有防盗栏栅。过往大部分公屋租户自行在露台安装窗户。房委会考虑到有租户不时反映在露台安装窗户有助减轻风雨造成露台地面湿滑的情况,所以准许公屋租户在向房委会申请后,自费安装露台窗户。
 
  自二○一○年底《建筑物条例》有关规管楼宇小型工程的监管制度的条文生效后,房委会便要求公屋租户如欲自行安装窗户,不论其单位是否受法例规管,一律必须向审查组申报。然而,其中一些位于较旧式公屋大厦的单位,基于楼宇本身的设计所限,相关加装窗户的方案未能符合《建筑物(规划)规例》中上述就天然照明的规定,故此在进行上述申报时未能通过审查组的核证,而不获房委会作为业主的批准。
 
  房委会考虑到有关单位租户反映的意见,一直与审查组持续商讨于这些较旧型公屋大厦的单位安装露台窗户的技术问题,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法。经过多次详细探讨,鉴于加装的窗户对这些单位的天然照明影响轻微,房委会在平衡法例要求和实际环境限制后,制订了适用于这些单位的指定窗户设计,并于二○一四年向审查组提出申请,要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2条的机制对上述规例的执行稍作变通。基于房委会所提出的理据能证明该款窗户设计不会降低单位原有设计所提供的天然照明及通风,审查组参考屋宇署的意见后,准许上述变通,并同意在这些旧型公屋单位的露台可安装该指定款式的窗户。
 
  房委会随即于二○一四年底制定了新的露台安装窗户申请程序及设计指引。租户可向其屋邨办事处索阅有关指引。现时所有公屋单位租户均可根据房委会的设计指引自行安装露台窗户。

[注]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1(1)条及《房屋条例》(第283章)第18(2)条,由房委会建造、由其控制和管理的土地上,或归属其而没有任何部分经分拆出售的建筑物豁免受《建筑物条例》条文所规限。这包括一部分现存公共屋邨的楼宇。而居者有其屋计划及租者置其屋计划楼宇以及包含已出售的零售及停车场设施的公共屋邨内的楼宇均受《建筑物条例》所规限。
 
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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