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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健身中心的不良营销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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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当局不时接获市民对健身中心的投诉,包括以高压手段推销会籍或健身服务长期合约。早前有调查发现,逾四成的受访者表示曾被健身中心职员游说购买会籍,而当中近六成半曾被该等职员施压,因而感到不愉快、难堪或受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生效以来,当局接获多少宗有关健身中心以不良营销手法推销服务的投诉,以及向健身中心或相关人士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及所引用的罪行条文为何;有否进行宣传及教育工作,向健身中心职员讲解该条例的内容及作出违例行为须负上的刑事责任;若有,已举办的讲座或活动的次数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检讨上述条例能否有效杜绝健身中心职员采用不良营销手法,以及减低他们犯法的机会;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考虑加强规管健身中心,例如成立监管机构,负责实施健身中心及健身教练的发牌制度,并规管他们采用的营销手法,以增加健身中心服务的透明度、专业性及声誉;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计划加强向市民宣传,在遭到健身中心职员以不良营销手法游说购买服务时,应如何应对;会否加强向市民推广使用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辖下的健身室,以及为该等健身室增添健身器材,以吸引市民使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立法会在二○一二年七月通过《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经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条例》)禁止一些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包括就服务作出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先诱后转销售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以及不当地接受付款。违例商户可被判处最高监禁五年及罚款五十万元。经修订的《条例》自二○一三年七月生效以来,香港海关(海关)一直三管齐下执行条例,包括向商户进行合规推广;积极处理投诉并采取执法行动;以及向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

  就问题的三部分,经谘询民政事务局及海关,谨回覆如下:

(一)由二○一三年七月起,截至今年六月底,海关共接获五百一十九宗涉及「健身及瑜伽服务」的投诉,加上主动调查的个案,共开立了五十八宗调查个案。调查个案之中,海关就六宗怀疑违反《条例》第13F条「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的个案拘捕共三十五人并仍然跟进中,另就二十四宗个案发出劝喻信。其余二十八宗个案经调查后因未有足够证据而已予结案。另外,近日海关收到二百多宗涉及一间连锁健身中心暂停营业的投诉,海关正积极处理这些投诉个案,如怀疑有涉及违反《条例》的情况,会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因应有关个案,海关在七月十一日拘捕两名该连锁健身中心的人员,被捕人士现正保释候查。

  同时,海关致力向健身业进行合规推广。海关分别于二○一三年七月和二○一五年十一月举办研讨会,共有约六百名业界人士参加。海关另于今年五月与数间大规模健身中心管理层举行会议,提醒商户遵守法例。此外,海关亦已定于七月底为健身业界人士举办研讨会,加强业界前线员工及管理层对《条例》的认识。

(二)经修订的《条例》从源头打击不良商户(包括健身业的商户),执法机关持续透过合规推广、积极执法和宣传教育三管齐下执行条例,既可对不良商户产生警示及阻吓作用,也可有效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政府会不断观察《条例》打击各种不良营商手法的成效,以及继续和各个业界保持联系,鼓励良好营商手法。

  至于规管健身教练方面,中国香港体适能总会是推广本港健身活动及训练导师的体育总会。该会为健身教练提供多种训练课程包括健体舞、器械健体、水中健体、老人健体及伸展训练,以提升其专业水平。目前有超过一千名教练考获该会的相关健体教练证书。该会亦设有教练名册,供有兴趣的市民参考。

(三)消费者购买商户会籍一般属预缴式消费,而商户一般会愿意为预缴的消费者提供价格优惠或折扣。一如其他消费交易,消费者除了考虑商户提供的优惠,亦应同时审慎考虑自己的需要、有关的条款和细则及个中风险。消费者委员会继续透过宣传和教育,鼓励精明消费。消费者如就交易有疑问,便应向商户查询,或拒绝交易。交易后如感觉受屈,可向有关方面求助。

  现时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在全港管理的健身室共有七十三个,凡年满十五岁或以上并具备相关资历的人士,均可申请登记为康文署健身室的使用者,自行租用设施。当局有向市民宣传康文署的健身室,而健身室广受欢迎,二○一五年度的使用人次超过四百四十七万。康文署会不时更新健身室的设施,配合使用者需要。
 
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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