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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与传媒谈话全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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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想问局长高铁的报告,其实报告都讲到运房局是没有蓄意隐瞒,但其实是否有责任去做好监管的工作,无蓄意不代表无责任?同时,报告似乎将矛头指向两位已经离职的港铁高层,是否「放生」运房局?是否即是无责任呢?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从政府角度我不适合评论这个专责委员会委员的意见是怎样,这个最好由委员会去说。谈到责任,当然政府作为高铁项目的拥有者,我们委托港铁公司,当然政府一定有责任去确保这个项目进行顺利、我们确保港铁公司在履行一个项目管理人(角色)时候的表现是称职的。正如我们过去都说过,政府是保留对港铁公司在整件事(追究)责任的权利,我们不排除会采取一些法律上的程序。但我们过去都三番四次解释因为在这个高铁项目方面,港铁公司是项目的管理者,当时,是二○○九年的时候,路政署是基于顾问的意见,认为应该采取一个「核实监督者」(check the checker)(方式),所以不是由路政署直接地、微观地监察工程,是港铁公司它有委托的责任。当然路政署在进行所谓check the checker这个工作上是否有改善的地方,我们同意是有改善的需要。

  至于我们在工程项目的报告方面,我们每一个阶段都是以当时所掌握的情况去报告。早期正如任何的基建工程都是有滞后的,这个在所有工程都不是一个很罕有的事,但滞后往往都能透过一些追回工程的措施,有些时候是可以追赶到的。所以早阶段港铁公司向路政署说正在积极追赶工程,所以在不同时期我们所作出的评估都是按照当时港铁公司的一些报告和在路政署方面对工程进展的一些专业判断来作出的。今天我们事后回看,当然有很多事情我们已知道或可以说,但在当时我们政府方面是尽了最大力量就我们能够掌握到的,尽可能去交代。

记者:……想知道委托协议讲到政府应该是有一个机制、制度去监管工程,是不是有制度但没有「行」到呢?或者「行唔到」呢?有甚么原因「行」不到呢?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这制度一直是有跟从的,正如我所说,这个不是由政府部门直接去进行的项目。如果由路政署直接去进行的项目,路政署当然就直接去监管承建商。这个项目是委托一个你可以说是第三方,这就是港铁公司,它就是一个项目管理者(project manager),去履行一个监督的责任。路政署作为所谓代表政府去拥有这个项目,当然它都有责任监察管理者,但当然这种监督与一个直接由路政署批出的项目是有所不同的,这亦是基于当时顾问公司建议用一个「核实监督者」的做法,与一般项目不同。我们现在回看,我们可以对当时顾问公司建议采用的「核实监督者」做法是否最好呢,我们当然可以再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我在专责委员会的聆讯都讲到,这个在报告书我看到报告书都有提到的,就是说今天回看,究竟用「经营权」模式是否一个最好的做法呢,这个我们都可以再去商议的。但是在事情进展的过程中,当时政府方面都是尽量按照当时大家认同了的制度去监管工程,当然你说在监管方面有没有甚么地方可以做得更加好一些,这个从检讨上一定可以找到一些空间的。

记者:港铁向南车四方订了九架列车,刚才你都说港铁会派人去厂那边check列车。这么久以来,在制造过程的几架列车,有没有发现任何列车出现问题,车身有出现裂纹?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现时你所说这个制造商所涉及的一些新列车,昨天港铁公司有提到他们有更换现时所谓市区线的列车,可能牵涉九十几部,那些(列车)是未曾启用的,仍在制造过程、分阶段「交货」,所以在过程中我刚才所描述的程序是既有程序,他们是要跟(从)的。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6年7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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