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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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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和其他委员,以及秘书处和法律顾问的努力,令《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感谢业界对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这建议的支持,及对《条例草案》提出的意见。

  为了使将来执行相关条例时更为顺畅,我们提交了若干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已得到法案委员会支持。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

  凭借我们国际化的金融平台及近年亚洲区内经济迅速发展,香港已是亚洲领先的基金销售中心。为了更全面发展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功能,我们建议在香港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法律形式,以吸引更多基金来港注册,充分发挥香港的基金产品的制造能力。现时,由于《公司条例》对公司减少股本设有限制,开放式投资基金只可以单位信托的形式成立。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让业界及基金经理有多一种基金结构选择,加强香港作为全面资产管理中心的竞争力。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开放式的集体投资计划,结构上属股本可变动的有限法律责任公司。作为投资工具,这些公司拥有以下特点:

(一)能灵活调整其股本,让股东可认购和赎回股份;
(二)在符合偿付能力和披露规定的情况下,可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及
(三)若因商业理由而要终止运作,可利用简化的终止运作安排。

  《条例草案》主要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成立,以及对该等公司及其业务的规管订定条文。

  《条例草案》亦赋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订立附属法例,以制定运作细则及各项程序事宜,以及发出守则以提供指引。

  鉴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投资工具性质,我们建议由证监会担任主要监管机构,让证监会可利用《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赋予的调查及执法权力,对该等公司加以适当规管。至于成立为法团的事宜及相关法定企业文件的存档工作,将会由公司注册处负责。

  我们会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成立及商业登记事宜设立「一站式」服务。证监会会先收取所有申请文件,并在信纳申请人符合注册规定后,向公司注册处发出注册通知书,并把成立法团及商业登记的相关文件送交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处会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使该公司成立为法团,并代税务局局长发出首次商业登记证。

  在便利业界运作的同时,我们亦不忘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条例草案》及《证券及期货条例》载有广泛的规定,保障投资者,包括:

(一)所有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无论是向公众发售或者是以私人形式发售,在经营业务前必须向证监会注册。证监会亦拥有对其销售活动的监管及调查权力;
(二)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包括董事、投资经理及保管人,必须符合基本资格规定;
(三)董事局在法律上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所有事务负责,而董事必须为自然人;
(四)投资管理职能必须转授予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的专业投资经理,确保基金的投资经理受到相关法例和守则所规限;
(五)公司资产必须托付予独立保管人妥为保管;及
(六)向公众发售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除了必须注册外,还须向证监会申请认可。

  法案委员会曾讨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下对董事的监管是否足够,我们亦对此作出详细解释。其中,我们重申:根据其调查权力,证监会可调查涉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管理而作出涉嫌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或涉嫌不符合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任何注册规定。当证监会发现某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董事触犯了《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条文所订的罪行,或作出其他失当行为,证监会可行使执法权力,包括检控及向法庭申请一系列的补偿命令,例如要求董事作出赔偿或回复投资者至订立交易之前状况的命令。

  主席,总括而言,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这新结构,有助吸引更多基金来港注册,并带动整个基金业服务光谱的发展,巩固香港作为亚洲领先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条例草案》及各项稍后提出的修正案已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本会予以通过。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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