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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关于为已/拟来港上市内地企业执行审计业务的拟议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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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华峰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年四月,国务院财政部发表《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谘询文件。根据报章的诠释,谘询文件建议规定,受委托为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执行审计业务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内地具证券资格或者上一年度行业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并由内地会计师负责在内地的审计工作,但审计报告须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和审计责任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建议规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先前《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订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而其后《安排》的补充协议把有关的有效期延长至五年,政府有否评估建议规定有否抵触《安排》;政府如何跟进谘询文件,包括有否向内地当局提出反对意见,或要求内地当局豁免香港会计师事务所遵守建议规定;及

(二)有否评估当建议规定实施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有关的审计工作所面对的风险,以及港人投资来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所面对的风险会否增加,因而打击投资者信心;会否采取措施,防止来港上市内地企业的帐目失实的风险上升,以确保香港股票市场的地位和声誉不受影响?

答覆:

主席:

  我们明白各方对《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的关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一直就《暂行规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及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商讨,以期进一步评估《暂行规定》对本港的市场规管以及业界的影响。

  我们已向中国财政部(财政部)提出《暂行规定》中需要厘清及进一步研究的内容,及转达香港审计业界对《暂行规定》的关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并已于最近透过财政部定期与香港有关机构的会面,与财政部进行初步磋商。财政部表示,由于有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进行跨境审计业务时出现不当行为,《暂行规定》的目的是加强这方面的监管,而非为改变《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利便香港审计业界的现有措施。

  我们会积极跟进有关问题,并在未来数月继续与财政部、香港会计师公会及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就《暂行规定》的细节保持沟通。



2014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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