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二题:优化跨境汇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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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意见指出香港与内地的跨境汇款需求日益殷切,但汇款额度限制及渠道规范却尚未完善。关于优化跨境汇款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二○一六年一月至二○二五年六月,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下,每年(i)提供香港与内地跨境汇款服务的机构数目、(ii)所涉及的汇款总金额,以及(iii)银行就提供相关跨境汇款服务的收益总额为何(以表一列出);
表一
| 年度 | (i) | (ii) | (iii) |
| 二○一六年 | |||
| …… | |||
| 二○二五年 (一月至六月) |
(二)有否统计二○一九年一月至二○二五年六月,每年(i)个人及(ii)机构透过银行由香港汇款至内地(北向)(包括电汇)的(a)交易宗数及(b)总额分别为何(以表二列出);
表二
| 年度 | (i) | (ii) | ||
| (a) | (b) | (a) | (b) | |
| 二○一九年 | ||||
| …… | ||||
| 二○二五年 (一月至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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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有否要求汇款机构统计个人/机构的汇款用途;如有,详情为何(包括汇款用途的分类数据);如否,会否要求汇款机构统计有关数据,并统一有关用途的分类;
(四)有否统计二○一九年一月至二○二五年六月,为个人提供香港及内地北向跨境汇款服务的各间合法及获授权汇款机构(例如银行)的汇款手续费结构(包括每笔汇款的实际收费),以及该等机构从汇款服务所赚取的收益总额为何;
(五)鉴于有意见认为内地每年五万美元的个人购汇便利化额度未有按市场发展而调整,在香港与内地金融合作持续深化和共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金融互联互通的背景下,政府有否计划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商讨调整有关额度;
(六)政府会否考虑鼓励银行调整有关跨境汇款的收费,并加强公众教育宣传,以鼓励市民透过合法合规渠道汇款;如否,原因为何;及
(七)会否考虑进一步规管涉及跨境汇款服务的非银行类别机构(例如找换店等)的经营方式,包括规定该等机构的资金必须透过合法合规管道流转,并制订最低资本要求、风险准备金标准及日常营运监察等机制;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七个部分,经谘询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香港海关后,现回覆如下: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使用来自中国内地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我们没有备存机构数目、汇款总金额或银行提供服务收益总额的相关数据。
(二)由香港汇至内地的人民币跨境汇款交易(含个人及非个人汇款人)的数据如下:
| 由香港汇至内地的人民币跨境汇款交易 (含个人及非个人汇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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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交易宗数 (千宗) |
交易总额 (万亿元人民币) |
| 二○一九年 | 923 | 18.4 |
| 二○二○年 | 1 054 | 22.3 |
| 二○二一年 | 1 336 | 29.9 |
| 二○二二年 | 1 597 | 35.5 |
| 二○二三年 | 2 488 | 53.6 |
| 二○二四年 | 3 299 | 100.7 |
| 二○二五年(一至六月) | 1 883 | 42.6 |
(三)作为香港银行的监管部门,金管局一直有向银行收集不同类别的数据,用作风险监察评估和了解银行业务情况。
针对香港银行的人民币汇款业务,除上文列出的跨境汇款交易数据外,金管局亦有定期对外公布香港银行跨境贸易结算的人民币汇款总额。相关数据如下:
| 年度 | 与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人民币汇款总额 (亿元人民币) |
| 二○一九年 | 53,764 |
| 二○二○年 | 63,241 |
| 二○二一年 | 70,836 |
| 二○二二年 | 93,379 |
| 二○二三年 | 116,761 |
| 二○二四年 | 151,846 |
| 二○二五年(一至六月) | 73,347 |
(四)每间银行的跨境支付服务规模和操作模式不尽相同,各银行会按自身的情况厘定有关服务的手续费结构和水平,此属银行的商业决定。然而,银行在提供跨境支付服务时,应遵从《银行营运守则》,当中包括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详情,如有关服务的基本资料、汇出款项的汇率基准、客户须支付予银行的任何手续费或收费详情、以及境外代理银行收取的手续费或收费(如有)。金管局期望透过保持跨境支付服务收费的透明度,促进市场的竞争。
就金钱服务经营者方面,由于它们的经营模式及运作情况不尽相同,业界并没有划一的汇款手续费结构。
(五)根据现时内地法规,香港居民在内地用于旅游、商务、留学、日常生活、赡家等支出一般可以透过银行办理跨境汇款。在资金用途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如选用人民币进行汇款,在现行安排下香港居民每人每日有八万元人民币额度汇款至同名账户。如选用其他非人民币币种(包括港元),收款人每人每年有等值五万美元的结汇便利化额度。若收款人能提供材料证明汇款真实合规,政策上亦容许香港居民在银行直接办理汇款到内地的业务,不占用以上提到的额度。
近年在两地金融管理部门和业界的努力下,我们积极推出个人汇款便利化安排,包括二○二四年初推出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支付便利化安排,方便香港居民将购房相关款项通过两地银行体系汇入内地。今年六月二十二日,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推出「跨境支付通」,香港居民可以经香港的参与机构使用转数快进行即时小额的跨境汇款。
我们留意部分市民期望跨境汇款安排可进一步优化,便利在内地常住的香港居民进行生活配套环节相关的跨境交易,例如出入起居、医疗保健、退休养老等活动。我们正与内地金融部门积极探讨在不同场景下推出更多金融便民措施。
(六)在公众教育宣传方面,金管局于今年初在网站发布常见问题集,解说在不同跨境汇款场景下内地现行的政策安排,并介绍现有两地银行和储值支付工具提供的汇款及支付产品服务。金管局随后进行银行业界简报会,讨论落实安排,并提醒各银行在处理客户查询时,确保前线人员知悉相关的政策安排并回应客户的查询。
此外,香港海关亦十分重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时透过多种途径,如新闻公报、社交媒体宣传合法合规的找换及汇款服务,并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汇款服务时,应考虑整体因素,包括金钱服务经营者的交付渠道、商誉等,并注意汇款存在的风险。香港海关亦积极向不同社群提供宣传及教育讲座,如二○二四年至二○二五年六月期间,香港海关就「补充劳工优化计划」为超过21 000名新来港的工作的劳工举办了超过160场讲座,向他们讲解使用汇款服务时所需注意事项。
(七)《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订立了金钱服务经营者的发牌制度,赋权香港海关对金钱服务经营者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管。
在现行的发牌制度下,金钱服务经营者在申请牌照或续牌时,必须符合适当人选的要求,以及向香港海关提交业务计划,当中需要阐述其营运模式和其合理性、明确披露资金流向和交付渠道,以及具备有效合宜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及日常营运监察机制。透过上述的发牌要求,香港海关能有效评估和监察不同营运模式和规模的金钱服务经营者的相关风险。
香港海关非常重视金钱服务业提供汇款服务的合规情况,并一直采取不同措施确保金钱服务经营者以适当方式处理客户的款项及完成相关交易。其中,香港海关已制订《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指引》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确保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遵从客户尽职审查、备存纪录、妥善处理客户款项及其他发牌规定。对于业务有较高风险的金钱服务经营者(例如客户性质、产品、服务、交易或交付渠道等因素),香港海关亦会施加特定的牌照条件以加强监管。香港海关将继续留意市场发展,并适时检视金钱服务业相关监察机制的要求。
完
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5分
香港时间14时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