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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币条例》将于二○二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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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六日)于宪报刊登《稳定币条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二五年八月一日为《稳定币条例》(第656章)(《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条例》已于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刊宪,其主要目的是监管涉及稳定币的活动,并于香港就受规管稳定币活动设立发牌制度。

  《条例》第1(2)条订定,《条例》自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就此,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制订《稳定币条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二五年八月一日为《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同时,财政司司长亦已为施行《稳定币条例》第 9(2)(b)(iii)条,制订《稳定币条例(为第9(2)(b)(iii)条指明人士)公告》,以指明专业投资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所指者)为指明类别人士,从而容许未有根据《条例》第15条获批牌照的人士所发行的指明稳定币可要约提供予专业投资者。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表示:「《条例》生效后,该发牌制度将为相关的稳定币活动提供适切规范,是促进香港的稳定币和数码资产生态圈可持续发展的里程碑。」

  香港金融管理局亦已就制度的详细监管要求进行谘询,当中包括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相关的条文。

  政府下星期三(六月十一日)会将两项公告提交立法会,以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2025年6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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