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题:政府外判员工的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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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据悉,自二○二一年至今已有至少四宗有关工人从木折梯堕下引致死亡或严重受伤的个案,亦有市民反映,有政府外判服务承办商没有按照劳工处《高处工作安全概览》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平台进行离地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于外判服务合约中订明承办商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工作守则》,包括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设备和制订安全工作指引等;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三年政府外判服务的职业安全及健康统计数字(包括职业伤亡个案、工业意外、职业病等)为何,并按工种及意外类别以表格方式列出员工工伤病假的平均日数;及
(三)过去三年政府巡查外判员工工作场地的次数为何,有否就此订立评核指标;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有何措施加强承办商的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以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非常重视保障政府服务承办商所雇用外判员工的职业安全及健康(职安健)。政府服务承办商一如本港其他雇主,均受与职安健相关的法例监管,包括《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及其相关的附属规例等。该条例规定每名雇主均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其所有工作中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就郭伟强议员的提问,本局谘询劳工及福利局和四个主要采购部门,即食环署(食物环境卫生署)、康文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政府产业署和房署(房屋署)后,现回覆如下:
(一)所有政府服务承办商须确保其员工的职安健获得合适保障。政府部门在采购外判服务时,可按服务的性质和范畴在合约订明承办商须遵守与职安健相关的要求,包括须遵守的守则/指引,以及要求承办商为员工提供足够设备及工具、职安健训练等。部门亦可按其需要要求投标者提交与职安健相关的管理计划书,而中标者必须在履行合约时落实该等计划。
就雇用非技术员工的政府服务承办商而言,政府从多方面要求承办商遵守相关的职安健管理责任:
(i)投标者若曾被裁定干犯《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和《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等条例下的相关罪行,将被禁止竞投政府服务合约,为期最长五年。相关部门在评审雇用非技术员工的服务合约标书时,会查核所有投标者是否被禁止投标;以及
(ii)服务合约如涉及非技术员工在户外、没有空调的室内环境及/或高温装置附近执行职务,投标者必须在竞投有关合约时提交「预防中暑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并须由持有劳工处有效注册的安全主任核证。如投标者未能提交上述「工作计划」,该标书将不获考虑。承办商如违反在「工作计划」所承诺的措施,亦有机会在「扣分制」下被扣分。
除了上述合约和投标制度的要求外,劳工处亦一直通过巡查执法、宣传推广及教育培训,确保雇主,包括政府服务承办商,遵守相关法例要求,减低工作地点的安全及健康风险,保障雇员的职安健。
(二)就议员查询过去三年有关职安健方面的伤亡个案,我们搜集了四个主要采购部门与外判非技术员工的相关资料,请参阅附件。
(三)劳工处一直通过多管齐下的策略,推动雇主,包括政府服务承办商,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保障雇员的职安健,有关措施包括:
(i)采取风险为本的原则,到不同的工作地点进行职安健巡查。如在巡查时发现职安健问题,劳工处会根据其专业判断,评估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后果,以及所掌握的证据,作出相应执法行动,包括发出书面警告、「敦促改善通知书」、「暂时停工通知书」甚或提出检控。这些巡查亦包括政府服务承办商的工作场地,就聘用非技术员工的承办商而言,劳工处于二○二二年至二○二四年期间分别进行了185次、199次和224次职安健巡查,采取了41次、52次和27次执法行动;
(ii)发出有关职安健的指引,协助承办商和其他雇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水平。该些指引包括《预防工作时中暑指引》、《清洁工友─使用化学品安全须知》、《减轻负荷》及《恶劣天气下的工作安全指南》等;以及
(iii)与职安局(职业安全健康局)、商会及工会等机构合办职安健讲座、研讨会以及训练课程等活动,提高雇主及雇员的职安健意识。劳工处和职安局亦为他们提供职安健查询热线,解答他们与职安健有关的疑问。
除了劳工处的巡查外,采购部门一般亦须根据各类外判服务的性质、部门人手等因素为巡查承办商工作场地订定合适的安排,包括巡查的次数,并按需要订立评核指标。
政府会继续透过推行多元化措施,致力保障服务承办商雇用的外判员工的职安健。
多谢主席。
附件
完
2025年4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3分
香港时间12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