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九题: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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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长官在二○二四年《施政报告》宣布,优化「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新计划」),进一步强化香港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优化措施已由本月一日起生效。关于「新计划」的实施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新计划」推出至今,当局分别收到及批准多少宗申请;
(二)当局有否统计,「新计划」推出至今,获批申请者的综合金融资产投资类别,并按总投资金额(由高至低)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三)鉴于自去年十月十六日起,「新计划」的投资范围扩展至成交价为5,000万元或以上的单项住宅物业,当局有否统计,由该日起相关住宅物业买卖交易宗数为何;
(四)由「新计划」实施至优化措施生效前,当局有否统计共有多少名申请人或其受养人于此期间在香港成立家族办公室;如有,详情为何;及
(五)当局有否计划于何时检讨优化措施的成效,并在有需要时进一步优化「新计划」,例如把获许投资的单项住宅物业的成交价门槛由不少于5,000万元下调至不少于3,000万元,以提升「新计划」的吸引力?
答覆:
主席: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新计划」)自二○二四年三月起接受申请,以进一步丰富人才库和吸引更多新资金落户香港。就问题的各部分,经谘询投资推广署及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后,现回覆如下:
自「新计划」推出至二○二五年二月底,「新计划」合共已接获918宗申请,并已批出868宗申请的净资产审查和386宗申请的投资规定审查。入境处则已就756宗申请作出「原则上批准」,让申请人以访客身分在港作出所承诺的投资,并就341宗申请作出「正式批准」。如接获的申请全数获批,预计可为香港带来超过270亿港元的资金。
在「新计划」下,申请人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于获许投资资产,包括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获许金融资产及/或房地产(以1,000万港元为上限),以及投入300万港元于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在截至二○二五年二月底已获批的386宗投资规定审查申请当中,暂未有申请人在「新计划」下投资于住宅房地产。撇除投资于「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的款项,相关获批投资分布如下:
投资金额 (百万港元) |
|
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 5,171 |
股票 | 3,570 |
债务证券 | 1,773 |
非住宅房地产 | 18 |
存款证 | 9 |
有限合伙基金拥有权权益 | 7 |
总数 | 10,548 |
除申请人根据「新计划」在港作出的投资,政府并没有备存他们在「新计划」以外在港作出的其他投资(包括购买住宅房地产)的数据。此外,在优化措施生效前,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在香港成立家族办公室无须作出申报,因此政府没有备存申请人或其受养人在香港成立家族办公室的资料。
为增加「新计划」的吸引力,增强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业的发展优势,自二○二四年十月十六日起,「新计划」容许申请人投资住宅物业,该单一物业成交价须为5,000万港元或以上,而房地产(包括所有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投资获计入符合最低投资门槛的要求的总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此外,政府于二○二五年一月宣布了一系列优化「新计划」的措施,相关优化措施已于二○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当中包括:
(a)放宽符合净资产规定的要求:「新计划」的申请人只须证明在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六个月(优化前为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于计算净资产规定时,申请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净资产或净资本当中由申请人绝对实益拥有的份额会获考虑;以及
(b)容许透过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家控工具)或于其下家族特定目的实体持有获许投资资产:透过申请人全资拥有的合资格私人公司的投资可计入「新计划」的合资格投资金额内。合资格私人公司是指由申请人全资拥有并在香港成立或登记的控股公司,并以家控工具或于其下家族特定目的实体的形式成立,而该公司须由《税务条例》(第112章)附表16E第2条所界定的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此优化措施将为「新计划」与在港设立家族办公室两者之间带来协同效应。
政府会持续检视「新计划」的运作情况,并会适时评估「新计划」的成效。
完
2025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5分
香港时间14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