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生殖科技管理局就《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实务守则》的建议修订展开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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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生殖科技管理局(管理局)今日(三月十三日)开始就《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实务守则》(《实务守则》)的建议修订谘询持份者,包括持牌中心和相关团体,谘询期至四月十三日,建议修订详情已上载至管理局网页(https://www.chrt.org.hk)。
现时,根据《人类生殖科技(牌照)规例》(第561A章)第15(2)条,自用的配子或胚胎最多可储存10年。癌症病人或任何其他病人因接受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外科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而可能导致丧失生育能力,胚胎的储存期限为10年,而配子的储存期限则为10年或直到病人年满55岁(以较长者为准)。
根据《人类生殖科技条例》(第561章)第45(2)(f)条,管理局可就胚胎和配子的最长储存期作出规定。管理局根据二○二三年检讨《实务守则》时所接获的持份者意见,并参考了其他地区的做法,对配子(包括精子和卵子)或胚胎法定储存限制从医学、伦理、社会和法律角度进行全面检讨。相关工作近日完成,管理局初步建议按以下主要原则修订《实务守则》:
(一)有关供自用的配子或胚胎的储存期法律限制,不论储存者的性别、年龄、医学情况,均予以取消;
(二)管理局将修订《实务守则》中的相应执行措施,同时确保市民在无医学原因的情况底下进行非必要及长期的配子或胚胎储存前,充分了解相关医疗风险;
(三)修订的《实务守则》会要求持牌中心向病人提供相关资讯,例如取卵手术的风险、伴随女性年龄增长下降的生育能力或妊娠率、高龄妊娠风险以及推迟生育的社会影响。病人必须在同意书中表明其明确知悉此等资讯。持牌中心在配子或胚胎储存一定时间后,须按病人的个别情况提供针对性的辅导服务,在病人的书面同意下才可延长储存其配子或胚胎;及
(四)修订的《实务守则》会要求持牌中心提供额外的统计数据,以作监管用途。
如果公众对上述建议有任何意见,亦欢迎在谘询期结束前透过邮递(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17楼58室卫生署管理局及委员会办公室人类生殖科技管理局秘书处)或电邮方式(hrtc@dh.gov.hk)将意见送交管理局。管理局会考虑接获的意见,然后正式向政府提出最终建议。
完
2025年3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00分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