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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公营机构的监管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英豪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答覆:

问题:

  有意见指出,近年审计署署长报告书(报告书)揭示不少公营机构出现管治问题,令人关注政府监管公营机构的能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据报,有接受政府基金拨款资助的机构申领津贴的安排违反政府指引,审计署署长对此感到诧异,当局会否检讨如何加强对有关机构的监管,以符合公营机构管治指引中有关完善内部监控及汇报和监察机制的要素;

(二)鉴于据报,审计署未来会更注重对公营机构、基金和社福机构进行审计工作,具体工作计划详情为何;有关机构是否包括香港贸易发展局等接受政府较大笔资助的法定机构;及

(三)过去五年,应报告书建议需要改善管治的公营机构数目,以及有否了解,该等机构落实相关改善措施平均所需时间为何;会否加强监察公营机构相关工作的进度;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多谢黄英豪议员的提问,让我能在此讲解一下特区政府对公营机构的监管。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公营机构的良好管治,并透过多管齐下的措施监察公营机构。提升公营机构的管治水平,不但有助提高公营机构整体的运作效率及成本效益,也是公营机构有效落实其政策和工作目标的重要一环。一般而言,政府尊重各公营机构保持灵活运作和机构自主,同时亦会考虑该机构成立的目的及权限,按需要为其制定合适的监管机制,详细安排则会由相关政策局决定。

  就黄英豪议员的提问,本局经谘询行政署和审计署后,现回覆如下:

(一)公营机构应按照其机构规模大小、工作性质和相关条例,订立合适的管治架构,相关政策局亦需确保辖下的机构设有良好的管治架构,这些安排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i)订立清晰的工作目标;

(ii)清楚划分政府、公营机构的管治组织及高级行政人员的角色和责任;以及

(iii)设立完善的内部监察和汇报机制。

  政策局亦会透过委任合适管治组织成员(例如拥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士),对公营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就财务监管而言,受资助机构须每年拟备年度财政预算及向政府提交经审计帐目。在有需要时,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机构纳入审计署的审核范围。资助机构亦须详细了解有关管理及控制政府拨款的相关指引,并设立合适的成本控制及监察制度、遵从审慎的理财原则,确保公帑运用得宜及符合成本效益。相关政策局亦会考虑个别资助机构的不同目标、性质和情况,订定合适的监管措施,如订立服务水平协议及违反该等责任的后果,以维持有效监督。

  如审计署署长拣选个别公营机构进行「衡工量值式审计」,相关政策局/管制人员应全面配合和监督辖下的公营机构认真落实审计建议,并检讨如何加强对有关机构的监管,以符合公营机构管治指引中有关完善内部监控及汇报和监察机制的要素。

  总括而言,政府已采取措施从多方面促进公营机构的管治水平,各政策局会不时检讨辖下公营机构的管治情况,确保机构有效运作及管治良好。

(二)审计署进行「衡工量值式审计」的对象范围广阔,确保妥善审核公帑的使用。除了政策局和政府部门外,审计署亦可按以下情况为公营机构、基金和社福机构等团体进行审计:

一、过半数收入来自公帑的团体;

二、根据个别条例,赋权审计署署长审核个别团体的帐目,现时共有23个团体属于这类别。审计署署长会检视这些机构在执行其职能及行使其权力时使用其资源是否合符经济原则及讲求效率的情况,并进行审核;

三、行政长官因应公众利益授权审计署署长对个别团体的帐目及纪录进行审核;或

四、政府与个别团体达成的协议中,赋权审计署署长对个别团体的帐目及纪录进行审核,例如在整笔拨款津助制度下接受资助的社福机构。

  由于香港贸易发展局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不属于审计署的审计对象。

  审计署署长在拣选「衡工量值式审计」的项目和决定进行审计的先后次序时会考虑多个因素,包括项目的重要性、时间性、涉及的公帑及风险,以及所带来的裨益等。在审计报告提交立法会前,审计署正在调查的项目内容均属机密资料,我们因此不能透露相关具体工作计划。

(三)由二○二○年至二○二四年,审计署署长共拟备了10份报告书,当中的12个章节涉及向12间公营机构提出包括改善管治在内的审计建议。其中,六间公营机构已全数落实由审计署和立法会帐目委员会(帐委会)提出的建议。这些机构平均需时约1.5年将相关建议全部落实。

  政府会以政府覆文和年度进展报告的方式,定期向立法会报告各项建议的落实进度。除了相关政策局/管制人员会督促辖下公营机构认真及尽快落实审计建议外,审计署亦会与帐委会讨论包括公营机构在内的受审计机构落实建议的进度。

  多谢主席。
 
2025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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