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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打击网上诽谤及欺凌行为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文港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二○二三年九月,内地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意见》),旨在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有意见认为,政府应借鉴有关经验,完善相关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涉嫌在互联网上散播不当资讯或发表不当言论(包括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中的保障资料原则,以及触犯刑事恐吓、勒索或诽谤等罪行)而被追究及定罪的人数分别为何,并按案件的类别列出每宗案件的案情;
 
(二)鉴于据报,政府已完成处理虚假信息的顾问研究,当局有否检视现行法例是否足以打击网络世界的虚假信息、诽谤及欺凌行为;如有,详情为何;及
 
(三)鉴于《意见》强调,「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并在特定情形下(例如针对未成年人及残疾人实施的网络暴力,以及组织「水军」及「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依法从重处罚」,当局会否参考以上原则以检视及更新现有法例,尤其是针对一些公开或私下发表并非建基于事实的言论及旨在进行恶意攻击行动的互联网用户,并加入条文,让受害人可循法律途径向发布诽谤言论的相关用户或服务供应商追讨损失,以更有针对性的方式打击网上诽谤及欺凌行为;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互联网的世界并不是一个无法可依的虚拟世界。根据香港现行法例,大部分在现实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原则上均适用于网络世界,包括社交媒体及手机通讯软件。任何违法行为,无论有关行为是否发生在互联网上,只要涉及刑事罪行,均受相关法例规管。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民政及青年事务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及律政司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在互联网上散播不当资讯或发表不当言论有可能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第64条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的罪行,即一般所谓「起底」罪行。该罪行自二○二一年十月生效以来,截至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共拘捕63人,当中32人已被定罪。而截至二○二四年第三季,香港警务处(警务处)亦针对因「起底」导致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私隐条例》第64(3C)条下的指明伤害,进行调查并拘捕34人,当中18人已被定罪。
 
  根据律政司的纪录,过去三年没有就《诽谤条例》(第21章)第五条「发布明知虚假的永久形式诽谤」作出检控。而截至二○二四年第三季,一共有1 006人因涉及《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24条刑事恐吓或《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23条勒索等罪行而被检控,当中450人已被定罪。
   
  上述罪案相关数字已包括在互联网干犯的个案,政府没有备存以线上线下划分的细项数字。
 
(二)民政及青年事务局早前已就其他国家和地区应对虚假资讯方面的经验和处理方法,聘请顾问进行研究。根据民政及青年事务局提供的资料,政府已完成处理虚假信息的顾问研究。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虚假信息的问题。整体来说,香港现时在媒体方面的资讯发放较以往有所改进,但并不表示我们无须提防虚假信息及其他网上诽谤及欺凌的行为。
 
(三)正如回覆第一部分所述,香港现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原则上均适用于网络世界,上述的相关罪行均适用于网上行为。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亦可能触犯其他罪行,例如违反载于《私隐条例》附表一的保障资料原则。
 
  至于网上并非建基于事实的言论或资讯,现行法例框架下亦有机制要求移除不当的信息,协助打击网上诽谤及欺凌行为。例如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AL条,如有未经同意下发布私密影像(包括移花接木的伪造私密影像),法庭可按情况命令被告或其他人移除、删除或销毁有关私密影像,《私隐条例》第66M条亦赋权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要求停止披露涉及「起底」的内容。当发现有不当信息在网上流传,警方会积极进行调查并适时采取执法行动,并按情况要求服务供应商移除有关资讯,有需要时当事人亦可按情况向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
   
  政府再次强调,市民必须合法及负责任地使用互联网,切勿以身试法。我们会继续透过现行法例全力打击在网上发生的违法行为及采取执法行动,并会不时检视现行法例的适用性及有效程度。
 
2025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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