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政府基金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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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据悉,截至去年九月底,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门在政府帐目以外共设立了43个基金,由相关政策局及部门管理。有市民关注,有不少基金已设立多年,尽管相关政策局及部门设有机制监管该等基金的运作,但仍有未尽完善之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据悉,有基金例如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伤残人士体育资助基金及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体育资助基金在近九个财政年度均没有支出,政府有否检视相关监管机制的成效;如有,详情为何;及
(二)政府有否恒常检视各个基金的使用情况及成效,并推出改善措施(包括考虑合并功能相近的基金)以加强基金的管理效益;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林筱鲁议员提出的问题,本局现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12(2)条,各管制人员对其所管辖的总目或分目中的一切开支,以及其所负责的部门或服务的一切公帑及政府财产,须予负责及交代。而政府相关内部行政指引亦进一步订明,管制人员应就特定目的设立的基金力求获得最高成本效益,并在公帑支出方面谨慎行事。
由于教育发展基金已于二○一八/一九学年后停止运作,目前在政府帐目以外设立的基金共有42个。尽管这些基金成立目的及方式不尽相同,相关的管制人员均已就每个基金设立适切的监管机制以确保善用公共财政资源,例如成立由相关政策局或部门代表、相关持份者和独立成员组成的督导、管理或谘询委员会,负责监管基金的运作及处理相关事宜,并提供意见。另外,部分基金根据法例规定或透过信托形式成立,管制人员亦须确保基金运作符合相关法例或信托契约的要求,包括按规定向审计署署长及立法会呈交基金帐目报表及/或进度报告。
管制人员会就其辖下基金制定及更新策略计划以达到成立有关基金的目的,并且为基金制订适当的衡量服务表现准则。管制人员亦会不时检视基金使用情况及成效,并因应政策目标、基金的财务情况、持份者意见等因素,考虑合适的财务安排(包括考虑将基金合并/保留,或以其他方式落实政策等),以确保使用公共财政资源的效益和灵活性。至于已完成政策目标而无需保留的基金(如教育发展基金),其结余会回拨至政府帐目内。
有基金近年没有支出(例如约瑟信托基金及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是由于该等基金属贷款基金性质,故此即使基金仍然正常运作并持续按基金目的批出贷款,亦仅会在需要处理坏帐的注销的年度方出现开支。至于其他基金(包括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之下成立的伤残人士体育资助基金及体育资助基金),相关政策局及部门正检视基金的财务状况,并会研究是否需要保留该基金。
完
2025年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18分
香港时间11时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