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署于农历新年假期前加强执法行动打击违法使用「药房」标识和名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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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二○二四年),有六家并非药房的公司和一名并非药房的零售店铺东主因在其处所展示的标识,近似药房订明式样标识而被定罪,分别被判处罚款港币2,000元至16,800元不等。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条例》),只有获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授权为「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人士,才可在管理局注册处所经营相关毒药的零售业务,即包括列载于《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附表10毒药表中第1部及第2部所指明的物质。任何非药房注册处所展示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与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相似的标识,或并非药房处所而在零售毒药业务有关的方面使用「药房」名衔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衔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两年。
《条例》对使用「药房」标识或其名衔的规定适用于所有零售商,包括并非管理局发牌的零售商。卫生署一直透过不同渠道收集情报,当发现有零售商涉嫌违法展示属药房订明式样标识或使用「药房」名衔,会即时展开调查,如有需要,亦会与相关部门展开联合行动。
为便利公众识别注册药房,卫生署已编制识别注册药房的标签(见附件),并发送到各药房以张贴于药房当眼位置。用户可透过扫描药房展示的二维码,获得注册药房的资料。
市民亦可到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查阅《香港的「药房」》教育资料和药物牌照商(包括「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名称及地址。
附件
完
2025年1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2时00分
香港时间1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