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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员应预先订立热带气旋及暴雨下的工作安排
  由于三号热带气旋警告信号现已生效,劳工处今日(十一月十三日)提醒雇主应尽早预先订明雇员在热带气旋、暴雨警告及「极端情况」下及其后的工作安排,包括上班、下班、复工及遥距工作(如适用)等。这些安排不但可以确保雇员安全及机构运作顺畅,更有助维持良好的劳资关系。

  劳工处发言人说:「雇主在拟订及执行在热带气旋及暴雨警告下及其后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时,应优先考虑雇员的安全和从居住地点往返工作地点的可行性等,亦应尽量体谅个别雇员可能面对的不同情况,如居住地点及附近的路面和交通等情况,并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需要,采纳情理兼备及具弹性的处理方法。」

  为避免误解、争议及混乱,雇主应在制定有关工作安排的过程中充分谘询及考虑雇员的意见,并因应经验和劳资双方的需要及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更新或修订。工作安排的内容应包括:

*上班的安排;
*在工作期间提早下班的安排;
*复工的安排(例如在有关警告信号取消或「极端情况」结束后,在安全及交通情况许可下,雇员应在多少个小时内返回工作岗位);
*遥距工作(如在家工作)的安排(如适用)(例如在热带气旋、暴雨警告或「极端情况」生效及其后的当值及工作安排);
*工作时数、工资和津贴的安排 (例如就当值或缺勤的工资及津贴的计算方法);及
*有关在恶劣天气及「极端情况」下必须当值的雇员的特别安排。

  发言人补充:「雇主应尽早确切评估在热带气旋、暴雨警告或「极端情况」生效期间,是否需要员工返回工作地点当值。雇主评估时,应考虑有关雇员的安全,并按行业性质、机构运作需要及服务的迫切性,在顾及人力需求、人事编制及雇员个别的情况下,尽量将于工作地点当值的人数减至最少。

  当天文台在工作时间内发出八号预警,雇主应尽快安排雇员分批离开工作地点、下班或遥距工作。为确保雇员安全和赶及在公共交通服务停止前回家,一些行动不便的雇员(例如怀孕或残疾雇员)、须依靠容易受恶劣天气影响的交通服务(例如渡轮服务)返回居所的雇员,以及于偏远地点工作或居住的雇员(例如离岛),应获准优先离开。雇主亦应安排其他雇员按返家路程的距离或所需时间分批离开工作地点或下班。

  如果黄色、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在工作时间内发出,除非会有危险,否则在户内工作的雇员应如常工作。至于在户外及空旷地方工作的雇员,其主管人员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暂停所有户外工作,并安排雇员到安全的地方暂避,直至天气情况许可,才恢复工作。如果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在下班时仍然生效,雇员应留在安全地方,直至大雨过去,雇主亦应在工作地点开放合适地方让雇员暂避风雨。

  如必须安排雇员在恶劣天气或「极端情况」下返回工作地点当值,雇主应预先与他们商讨及协定当值安排及应变措施。在八号或更高热带气旋警告信号、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及「极端情况」生效期间,如公共交通暂停或只提供有限度服务,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安全接送往返工作地点的服务,或向他们另外发放交通津贴。

  发言人提醒雇主必须遵守《雇佣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下应负的法定责任及规定。

  他说:「由于自然灾害属无可避免,对于因恶劣天气或「极端情况」而未能上班或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雇员,雇主不应扣减他们的工资、勤工奖或津贴,亦不应减少雇员在《雇佣条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或要求雇员以额外工作时数补偿他们未能上班而减少的工作时间。」

  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及维持安全的工作环境。如雇主要求雇员在热带气旋、暴雨警告或「极端情况」下工作,他们必须在合理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危险程度减至最低。

  另外,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在八号或更高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于「极端情况」生效期间,如雇员在其当日的工作时间开始前或终止后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点途中,或在下班后由其工作地点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雇主必须负起补偿的责任。

  劳工处编制的《恶劣天气及「极端情况」下工作守则》,为雇主和雇员提供制定相关工作安排的主要原则、参考指引及相关法例资料,以供参考。该小册子可在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亦可在劳工处网页(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载。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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