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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根据《银行业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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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六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动议的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此动议载于议程内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35(2)条所提出的决议案。议案旨在调整《银行业条例》附表2所列的费用。
 
  《银行业条例》附表2订明认可机构,包括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各项向政府缴交与牌照相关费用的水平,例如银行牌照费、接受存款公司及核准货币经纪的注册费,以及本地及海外分行或代表办事处的设立费用等。
 
  正如二○二四至二五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宣布,政府会适时检讨不同收费,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最近完成牌照费水平检讨。根据其检讨结果,金管局建议调整《银行业条例》附表2所订明的费用。
 
  在建议调整费用时,除了「用者自付」及收回成本的原则,金管局亦已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包括总体物价通胀、对收入的影响、金融机构营运成本,以及金融机构应付经调整费用的能力。金管局亦参考了其他地区的相应收费水平,并已评估及考虑对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的影响。
 
  倘若决议案获得通过,在落实经调整的牌照费后,估计每年可为库房带来约 1.46亿元收入。以二○二三年的总营运开支水平计算,预计牌照费总额占认可机构和核准货币经纪总营运开支少于百分之零点一,因此,我们认为有关调整对受影响的金融机构应在可控范围内,而香港的金融竞争力亦不会受到影响。
 
  就有关调整牌照费的建议,金管局亦已谘询业界,包括香港银行公会、香港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公会,以及香港财资经纪商协会,当中并没有收到反对意见。我们亦就建议向本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的会议提交资料文件,委员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35(2)条,立法会可藉决议修订附表2。我希望在座各位议员通过这项决议。谢谢。
 
2024年6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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