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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政府物业的广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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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家佩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政府产业署透过公开招标或报价,将包括广告位在内的政府物业出租作指定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政府可供出租作商业广告用途的各广告位的以下资料:(i)所在的政府物业名称、(ii)地址及(iii)展示面积;
 
(二)过去五个财政年度,政府从政府物业的广告位所得的租金收入,以及其占各类政府物业所得租金收入的百分比为何;及
 
(三)鉴于现时一些政府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设施(例如路政署管辖的行人天桥)设置展示公共资讯的告示箱,政府会否考虑主动调整过往一贯做法,安排把适当位置的告示箱出租作商业广告之用,以增加政府收入及纾缓财政困难?
 
答覆:
 
主席:
 
  就陈议员的三项提问,经谘询相关的政策局/部门后,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政府物业主要用作政府部门的办公地方和提供公共服务。负责管理物业的部门需要确保物业得到妥善使用,并在物业超出部门运作需要时,按现有机制将物业腾出并作其他用途(如让其他政府部门使用,或以商业形式出租等)。一般而言,政府物业内的广告位(包括告示箱)主要供政府部门用作推广及宣传其政策、措施、服务、活动及发放公共资讯之用。负责管理广告位的部门会不时检视其辖下的广告位用途,当有广告位超出政府运作需要时,会将相关广告位出租。
 
  就政府物业租金而言,过去五个财政年度(即二○一九/二○年度至二○二三/二四年度),政府从广告位所得的租金收入总数约为8,500万元(营运基金除外),而其所占各类政府物业所得租金收入约百分之二点三。就现时政府辖下可供出租作商业广告用途的广告位的物业名称、地址、广告位数目及展示面积,详情载于附件。
 
2024年6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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