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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风险为本资本制度和保险中介人费用的附属法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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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三日)在宪报刊登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订立有关香港保险业推行风险为本资本制度以及向保险中介人收取牌照费和相关费用的附属法例。
 
  继《2023年保险业(修订)条例》于二○二三年七月制定,引入风险为本资本制度的法律框架并调整相关规定,现就详细要求订立以下各项附属法例以实施新制度:
 
(i) 《2024年保险业(精算师资格)(修订)规例》;
(ii) 《2024年保险业(订明费用)(修订)规例》;
(iii) 《2024年保险业(授权费及年费)(修订)规例》;
(iv) 《2024年保险业(征费)(修订)令》;
(v) 《〈2023年保险业(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
(vi) 《〈保险业(长期负债厘定)规则〉(废除)规则》;
(vii)  《〈保险业(偿付准备金)规则〉(废除)规则》;
(viii) 《〈保险业(一般业务)(估值)规则〉(废除)规则》;
(ix) 《保险业(豁免委任精算师)规则》;
(x) 《保险业(估值及资本)规则》;
(xi) 《保险业(呈交报表、报告及资料)规则》;
(xii) 《保险业(维持在香港的资产)规则》;
(xiii) 《保险业(海事保险人及专属自保保险人)规则》;及
(xiv) 《保险业(劳合社)规则》。
 
  《2024年保险业(订明费用)(修订)规例》亦因应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接管香港所有保险中介人监管工作始起的五年豁免期届满,就牌照申请及其他指明事宜应缴付的费用作出规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为加强香港保险业的财务稳健状况,与国际标准看齐,政府联同保监局订定推行风险为本资本制度的估值、资本、报吿及其他详细要求。我们已进行广泛谘询并回应业界的意见,务求在提升监管制度和推动保险业发展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发言人续说:「保险中介人应缴付的牌照费及相关费用水平反映保监局谘询业界所达成的共识。实施新资本制度及恢复保险中介人收费均有助保险业审慎监管。」
 
  《〈2023年保险业(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风险为本资本制度将于二○二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有关保险中介人牌照费及相关费用的条文将于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生效。
 
  共14项附属法例将于二○二四年五月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2024年5月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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