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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人士及一间公司因经办、管理或协助管理无牌职业介绍所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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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今日(四月二十九日)提醒任何欲经营职业介绍所的人士,必须在开始营运前取得牌照,否则会被检控。
   
  该处因应今日一间公司因未申领牌照而经办职业介绍所及一名男子因管理该无牌职业介绍所,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罚款一万四千元;以及一名女子因协助管理无牌职业介绍所,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罚款一万元,而作出上述提示。
   
  劳工处于二○二二年一月接获线报,指涉案公司及一名男子在湾仔区爲外籍家庭佣工(外佣)转介工作。其后劳工处在调查期间,于二○二二年七月至十月再接获多名外佣对涉案公司及该名男子的投诉。由于投诉人愿意协助调查,及调查后有足够证据显示该公司经办无牌职业介绍所及该男子管理无牌职业介绍所,劳工处遂提出检控。
   
  此外,劳工处于二○二二年十一月接获一名外佣的投诉。由于调查后有足够证据显示上述女子协助管理无牌职业介绍所,劳工处遂提出检控。
   
  任何机构或人士,如在香港经营为他人觅取职位或向雇主提供员工为目的的业务,均受《雇佣条例》第XII部及《职业介绍所规例》规管。不论其经营模式或所介绍的职位类别,所有职业介绍所从事有关业务前,必须先领有劳工处发出的职业介绍所牌照。除职业介绍所牌照的持有人或其相关人士外,任何人不得经办、管理或协助管理职业介绍所,否则可被检控。
   
  劳工处提醒职业介绍所的经营者要时刻遵守法律及《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否则可被检控,其牌照亦可被撤销。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或滥收求职者佣金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公众人士如欲查询与职业介绍所相关事宜或投诉职业介绍所的不良经营手法,请致电2115 3667、电邮至ea-ee@labour.gov.hk,或亲身前往九龙旺角道一号旺角道壹号商业中心九楼九○六室,与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联络。
 
2024年4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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