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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与保安局局长就「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谘询」会见传媒谈话内容(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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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二月六日)就「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谘询」会见传媒的谈话内容:

律政司司长:各位传媒朋友,刚刚在行政长官的带领之下,行政长官、我和保安局局长出席了一个简介会。我们很高兴今次有约100名不同的外地、外国驻香港的使节代表,包括一些总领事,连同一些外国商会的领导人物,亦有香港的商会代表,出席了今次简介会。

  我们简介了今次关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谘询文件的内容,亦听取了参与今次简介会不同朋友的一些问题,大家讨论都非常坦诚,亦具建设性。所以大家看到,其实我们(会面)的时间较原定的一小时为长。

  今次的内容,基于我们保密的原则,所以很抱歉不能向大家公开,但可以重申一次,各位参加的朋友都有充分机会表达他们的关切点,行政长官亦很有诚意、很努力地厘清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我们也强调在未来日子、在谘询期内,会继续多聆听所有朋友的意见,包括刚才参加我们简介会的朋友、外国的领事、商会或本港的商会。我把余下时间交给保安局局长,为大家作简单总结,谈谈到现时为止,我们谘询的进度如何,及未来的计划会是怎样。

保安局局长:多谢司长。在我们展开谘询大约一星期时间,我们举办了超过10场谘询及交流会,包括外国领事、外国商人、本地商人、专业团体包括法律界、会计界、医疗界、社福界、教育界等等,也包括一些地区团体及人大、政协等等。我们听到了很多不同意见,大部分都是非常支持(《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另外,有两点是(与会者)一般比较关注的,第一个关于「国家秘密」,第二个关于「境外干预」,所以,我们特别花多些时间跟大家解释这两个罪行的定义和规管范围。与会者听了我们的解说后都表示非常清楚,亦清楚理解到第二十三条立法对一般经营生意的人不会有影响,对社会大众更不会有影响,只会影响那些想危害国家安全的人。我们的解说工作及进一步的后续立法工作会一直进行。多谢大家。

记者:想先问在会上或在外接触商界、外国领事和商会时,他们有没有表达对于什么有忧虑?会否甚至反对立法?在接下来的立法工作上会如何释除他们的疑虑?第二是关于曾钰成撰文所提到的两点,就是关于「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他觉得政府的说法模糊,尤其是谈到由谁来判定,即对国安的解释谁是最终的权威。会否觉得反映即使有抗辩理由,其实外界对于这些界定仍然有担忧的情况呢?如何可以释除这些疑虑呢?

律政司司长:就第一个问题,刚才会议的内容,正如我刚才说过不能够披露,但是到现时为止,我们都留意到公众(意见),首先第一,没有听到任何人说不支持立法。我想所有香港市民,包括外国朋友都充分理解香港有宪制责任,要完整地履行我们的宪制责任,在这方面是非常一致的。但正如(保安局)局长刚才所说,就着一、两个议题,到今日为止,其实我们明白公众有很多关心,我不会用「忧虑」去形容。大家对于我们的建议提出一些问题,希望多听一些解说。

  局长说了两方面,包括「国家秘密」或者关于「境外干预」,我们都因应公众表达的关心,不断用不同的方法向大家解释我们建议的实质内容。至于关于「国家秘密」罪是否需要有一个所谓「公众利益」的辩护理由,大家都非常理解,谘询文件都有提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有不同的做法,很多地区甚至没有这样的一个辩护理由。在我们听到这些意见后,让我引用一些有这方面辩护理由的司法管辖区的做法去强调几点:就算有这个例外的话,必须要是一个很严谨的门槛,有很多事情要考虑,例如有没有紧急性、有没有一些重大的公众利益、诸如此类。我们希望透过多一些讨论去收集多些意见,亦会帮助我们在真正草拟法律时,能够尽量做到明确,确保大家都会理解到──第一,究竟是否真的有这个辩护理由?第二,如果有的话,究竟规范是如何?我们非常明白,亦会尽量多听一些意见,希望最终的法律是合理地清晰的。

记者:回应曾钰成,你觉得政府的讲法是否模糊?

律政司司长:其他人的意见,我不会去批评或评论,但我们一定会尽力多听一些意见。我想最重要的是最终法律的版本是要清晰的,这个才是最终我们希望透过谘询(达到)的目的,多听一些意见,确保最终的法律达到这个效果。

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除了《社团条例》部分,它是否适用于公司或法人的代表呢?第二,因应商界刚才你说「关心」,将来的字眼有没有澄清的空间?例如「境外干预」罪,一个「可」的情景、那几个情况是否有限数,或有其他更多的可能性在条文当中没有一一列出?「可」字是否exhaustive?

保安局局长:其实在公司法来说,我在不同场合讲过,本身公司在《公司条例》下规管,因为《公司条例》内有比较全面的(条文)如何规管公司,所以并不会包括在这次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禁止组织运作机制),《公司条例》(下的公司)不会包括在内。我已说过在《社团条例》内附表中的组织会包括在内,公司会由原先的公司法处理。

  就「境外干预」,我们建议的文件中写得很清楚,包括什么是配合境外(势力),什么是不当方式,以及达到干预的效果。当然,我们会听大家的意见,看有没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但事实上谘询文件中就定义已说得很清楚。多谢大家。
 
2024年2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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