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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深港金融业的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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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惟宏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去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央发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前海总规》),当中包括深化金融业开放创新及深化深港金融融合发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前海是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内重要的合作发展平台之一,当局会否与内地监管部门商议,以前海为先行试点,逐步推展大湾区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等专业资格的互认机制,对接两地人才高效流通;
 
(二)鉴于《前海总规》支持深化前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当局可否厘清,前海QFLP的适用税率(包括所得税和股息税);会否设立服务支援中心,协助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参与有关试点;及
 
(三)鉴于《前海总规》提出,探索与港澳金融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当局与内地监管部门会否在现有基础上研究推出更多互联互通产品,例如商品通、期货通及新股通;如会,有何具体措施及落实时间表?
 
答覆:
 
主席: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前海总体发展规划》)指出开发建设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巩固提升竞争优势、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在金融方面,《前海总体发展规划》提出要深化深港金融融合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深港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创新前海金融监管机制,将为深港金融合作带来新机遇。
 
  此外,中央金融部委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去年二月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前海金融30条》),提出30条金融改革创新措施,以深化前海改革为契机,支持香港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新格局。
 
  深港金融合作一直紧密。我们已与深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推动金融互联互通的工作专班,共同推动各项金融合作项目。在现有良好的基础上,我们会继续与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前海总体发展规划》和《前海金融30条》提出的方向,把握当中机遇,加强与深圳的合作和沟通,促进业界长足发展。
 
  就李议员的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内地自二○○四年起简化香港专业人员在内地办理证券执业登记和申请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持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相关牌照的香港专业人员只需通过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考试,而无需通过行业知识考试。证监会亦为内地的专业人员提供对等的安排。
 
  《前海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推动符合条件且具有港澳或国际职业资格的金融领域专业人才备案或注册后在前海提供服务,并认可其境外从业经历,以优化人才就业环境。香港和内地监管机构会继续研究优化措施,探索增加香港专业人员进入内地市场从业的渠道,为内地与香港市场提供更富弹性的人才资源。
 
(二)我们与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在二○二二年九月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十八条措施》,为香港私募基金业界提供便利及优惠政策,包括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在前海设立合格投资主体,开展境内投资;优化前海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试点计划准入门槛和申请流程、拓宽投资范围及缩短办理时间。
 
  前海当局已于二○二三年五月实施QFLP优化措施。相较于其他试点地区,香港投资者在前海参与QFLP试点享有准入要求更低、投资范围更宽、跨境投资更方便、会商流程更简化等多项优势。在准入要求方面,前海当局在原有香港证监会9号牌的基础上新增1号牌、4号牌以及银行、保险牌照,降低自有资产、管理资产要求。在拓宽投资范围方面,在原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等的基础上新增不良资产等。在简化申请流程方面,前海当局把申请材料从11项压缩至八项,申报方式从线下提交纸质材料改为线上电子化申报,机构提交完整合格的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联合会商,提高QFLP试点业务申办效率。
 
  据了解,现时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适用于前海QFLP,个别企业和投资人的适用税率需根据其实际情况而定。前海管理局现时有专责人员负责与有兴趣的香港投资者对接,协助香港投资者参与前海QFLP试点。截至二○二三年底,前海风投创投集聚区已入驻26家来自香港的机构。
 
(三)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在「一国两制」下拥有独特制度优势和条件,一直在国家金融改革的不同发展阶段发挥着防火墙和试验田功能,协助内地金融市场高质量对外开放,为其发展和与国际逐渐接轨累积体制、规范和运作上的经验。
 
  在中央人民政府大力支持下,过去数年多项促进跨境双向投资的互联互通措施蓬勃发展并得到多项突破,进一步促进两地市场的联通和协同发展,包括在港推出离岸A股指数期货、把交易所买卖基金和外国公司股票纳入沪深港通,以及推出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首次将金融衍生工具领域引入互联互通安排。中央人民政府联同特区政府于一月二十四日公布六项深化香港和内地金融合作的新措施,其中包括将在内地发行的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纳入香港金融管理局人民币流动资金安排的合资格抵押品名单;进一步开放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债券回购业务,支持所有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包括「债券通」投资者)参与债券回购;及发布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实施细则。各项措施均有利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建设,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的地位。
 
  展望未来,政府联同金融监管机构会继续与有关内地部委和机构紧密联系,全速落实得到两地监管机构支持的措施。其中,我们会全力推动实施将人民币柜台纳入港股通、在港发行国债期货和将大宗交易纳入沪深港通机制。与此同时,我们会继续与内地有关部委探讨各项扩容增量方案和优化安排,把握国家战略和金融高质量发展带来的机遇,进一步增强两地资本市场的互动和融合,为跨境市场流动性注入新动力,推动本地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2024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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