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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含可待因药物的销售管制于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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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含可待因药物的销售管制,政府将于明日(一月二十六日)在宪报刊登《2024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规例》,所有含有少于0.2%可待因的药物会被规管为《药剂业及毒药规例》(《规例》)下的第1部附表1毒药,相关规定将于刊宪同日生效。

  卫生署发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五日)表示,政府一直关注本港滥用可待因药物(例如咳药水)情况。现时,含0.2%或以上可待因的药物已属《规例》下的第1部附表1附表3毒药(即处方药物),只可在注册药剂师监督下于获授权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药房」)凭医生处方购买;含有多于0.1%可待因(但少于0.2%)的药物则为《规例》下的第1部附表1毒药,必须在药房及注册药剂师监督下出售,药房在出售相关药物前必须登记购买者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及签署)等于毒药册内;而含不多于0.1%可待因的药物则为《规例》下的第1部毒药,必须在药房及注册药剂师监督下出售。

  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不时检讨含有可待因药物的规管,并于早前决定加强对含可待因药物的销售管制。根据管理局的决定,所有含不多于0.1%可待因的药物,亦应纳入为《规例》下的第1部附表1毒药以加强规管。在加强销售管制下,药房须遵守的额外要求是在出售相关药物前亦必须登记购买者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及签署)等于毒药册内,而其他的现行管制则维持不变。

  市民可继续于药房合法购买相关药物。就上述针对零售层面的销售管制,卫生署已去信通知相关持份者(包括药房),并要求所有药房把署方提供的药物销售管制告示张贴于其处所内。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非法售卖第1部毒药或处方药物即属违法,每项罪行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此外,任何药房如没有遵守在销售《规例》下的第1部附表1毒药前,在毒药册内作所需登记的规定,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港币五千元。

  发言人强调,卫生署会针对含可待因药物的非法销售及没有备存毒药纪录,加强执法行动。发言人亦提醒市民应注意相关药物在零售层面的销售限制。

  ​更多有关加强对含可待因药物的销售管制的详情,市民可浏览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市民亦可到药物办公室的香港注册药剂制品搜寻了解已注册药剂制品的详情。
 
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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