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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二○二四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演辞(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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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二○二四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发表的演辞全文(中文译本):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法官、各位尊贵的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我谨代表香港司法机构热烈欢迎各位莅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这项年度盛事让社会聚焦司法工作与法治,两者均是香港在「一国两制」下赖以持续繁荣和成功的基石。 
   
  香港在《基本法》下,仍是普通法适用地区。国家主席习近平上次于二○二二年访港时,重申这个安排是一项长期国策。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有其明显优势和益处。 
   
  普通法制度,为文化和传统迥异的司法管辖区塑造及提供了法律框架。普通法制度的核心在于坚定不移地恪守公平和平等的原则。普通法制度独有的遵循先例原则,要求对同类案件给予相同的处理,从而确保法庭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也促进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与此同时,普通法极其强调严谨的分析和类比推理,且在情况需要时愿意重新审视和反思既定的概念和范例,故此,普通法能应对和适应瞬息万变的世界。正如有人指出,普通法具备的实用性、灵活性、适应力和具备演化的空间,是法律制度得以应对挑战以及顺应当今社会需求的重要特质。
   
  再者,普通法制度在香港沿用逾一百八十年,是香港市民熟悉和信赖的一套法律制度。公正无私的法官、对辩模式的诉讼、无罪推定、对程序公义的保障、无合理疑点的举证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仅举几个我们司法制度根深蒂固的特征为例,这些都是香港人习以为常,让人感到安心的制度特色。 
   
  普通法制度亦是香港众多国际商贸伙伴和投资者相当熟悉的制度,不论他们背景为何,亦不论其本国是实行普通法还是大陆法的司法管辖区。英语是普通法的语言,是国际商务和交易中通用的国际语言,因此,我们的法庭程序和判决(在使用中文的同时)采用英语,有助确保外界容易理解司法程序,并促进对我们法律制度的信心。事实上,值得注意的是,包括香港在内的许多主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均为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
   
  香港拥有大批有才能、富经验的普通法律师,为我们的法律制度提供支持。当中许多在本地接受培训,亦有相当一部分在海外接受教育,包括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一些顶尖法律学院。因此,香港继续作为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既可充分利用香港既有的人才资源,亦可吸引更多海外法律人才加入香港市场,提供法律服务。
   
  至关重要的是,普通法制度的延续对于我们国家和香港本身而言都是一项显著成就,是成功落实「一国两制」的体现,以及彰显香港作为国家特别行政区独一无二之处。事实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我们实行大陆法的国家境内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这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其独特法律体系去承托这个资本主义社会的坚定信心,从而加深公众与国际社会对香港于一九九七年后持续成功的信心。因此,香港继续实行普通法制度,坚定不移地恪守法治和司法独立,对于「一国两制」方针的持续成功至为重要。 
   
  鉴于普通法制度在香港顺利延续的重要性,这个制度有哪些关键元素需要我们时刻保持警觉?我想从司法机构的角度重点指出一些我们应格外留意的事项。
   
  香港普通法制度的核心在于其法院和法官。法官不仅判决案件,而且建立案例。他们作出的判决除了是其席前审理案件的结果,亦为日后判决案情和争议点类似的案件起着指导甚至规范的作用。诚然法例由立法机关制定,但其诠释和应用却是法院的工作。法院对一项法例的诠释,其本身就成为具约束力的法律,影响将来案件的结果。 
   
  因此,我们必须罗致和挽留最出色的法律及司法人才职掌法院。普通法制度其中颇为独特之处,就是除了内部晋升外,法官还从经验丰富的法律执业者中招聘。我们的法律制度要行之有效,实有赖法律专业中的菁英愿意适时认真考虑出任法官。个中无疑涉及作出个人和金钱上的牺牲。法官的工作既忙碌亦充满挑战,且不时需承受压力和忍受孤独。但与此同时,法官的工作绝对饶具意义,能赋予真正的满足感和回报。这不是一份人人都适合的职业,实际上它不只是一份职业,更是一份呼召,等待着热心服务社会者的回应,就是那些受惠于这个法律制度而事业成功,正在寻求以有意义的方式去回馈该制度的法律执业者。
   
  在最近一轮区域法院法官招聘中,中层资历的法律执业者的热烈回应,令我们感到相当鼓舞。为了使香港普通法制度,尤其是司法机构的工作,得以长远持续,我寄望法律专业的资深一辈能一如他们的后辈申请区院法官一职般积极,甚至更踊跃地申请加入高等法院法官的行列。
   
  为使普通法制度得以妥善运作,广大社会也必须加深对它的了解。当法庭作出具争议性或不合部分人心意的决定,社会大众对法官的决定或其理据加以评论或批评,这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假如某项判决裁定政府败诉,而政府像其他诉讼人般提出上诉,那也是正常不过的。但把法官个人与其决定或理据混为一谈,这便不利于我们普通法制度的成功。批评法官的决定或理据是一回事,但质疑法官的诚信或其专业上的持平公正却是另一回事。同样,将法庭个别判决与司法机构相提并论,对普通法制度的稳健亦无裨益。当法庭作出不受欢迎甚或是错误的决定时,这并不代表司法体系或司法机构运作失效,或需要进行变革。我们的法院体制设有多级上诉程序,正是体会到理性的人有时也会观点各异,错误间中亦有可能出现。上诉制度恰好就是为了纠正错误和澄清法律问题而设。
   
  法官必须能够在不受干扰或非正当压力下对案件作出判决及在判词中解释其决定,这点对司法独立至关重要。所以,当法官只是在履行其司法职务时,却遭受制裁或报复的威胁,实与法治背道而驰,絶对不能接受。法院在过去一、两年所裁决的案件,包括终审法院法官们之间持有不同意见的裁决,已显然证明我们的法官工作表现高度专业、思考独立,并且忠于法律。这并非代表他们的判决不容批评或异议,也不等同那些判决不可改变。在这方面而言,必须谨记,尽管普通法包含法庭的判例,但它更拥护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及立法机关在此前提下拥有的主权。在实践中,这意味着所有案例法,除关乎宪法问题或基本权利的案例法外,均可能被立法机关更改。事实上,成文法典中不乏立法机关修改、改变或推翻案例法的例子。这就是我们的普通法制度在《基本法》下所规定的运作方式。
   
  在司法机构方面,加强司法学院的工作具有策略意义。司法学院的工作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的行政委员会督导,及在专业行政总监领导下执行。司法学院为新晋法官提供培训,亦为资深法官提供持续进修和培训。培训内容不仅涵盖个别法律专业领域的知识,还包括入职培训、审案技巧、司法操守与行为、压力管理及法官身心健康、法学比较研究(包括内地法律与法制)等课题,以及专业考察和交流。显然,审理案件和履行司法职务的司法人手越多,给法官接受司法培训的时间就越充裕,我们的法官也就能获得更好的培训,这一切都有利香港的普通法制度。
   
  法院处理案件有效迅速,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方能稳健蓬勃地发展。除了增加司法人手及提升司法质素外,建立一个有效执行司法工作的高效法院系统亦十分关键。就此,我以往已提及司法机构锐意把我们的诉讼程序及相关服务,由纸本系统推进至以电子方式为主的系统。关于这方面,一般简称为「iCMS」的电子系统,已在区域法院的大部分民事法律程序以及裁判法院传票案件顺利推行,并计划今年内推展至其他级别的法院,尤其重要的是处理我们大部分繁重民事诉讼的高等法院。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对于我们在二○二六年要求所有有法律代表的诉讼人必须使用电子诉讼平台的目标,初步给予非常积极的回应。我们在本月较早时间已就此向所有持份者发出关于我们的建议及推行细节的谘询文件。
   
  此外,《法院(遥距聆讯)条例草案》将会在今年稍后时间提交立法会。草案倘若通过成为法例,法庭将有更大灵活空间,在无损司法公正及符合司法公开原则下进行遥距聆讯。
   
  就改善司法制度效率与成效的议题,我可以高兴的说新的区域法院的工程计划正如期推进。座落铜锣湾的新区域法院综合大楼将不迟于二○二七年竣工及启用。至于新高等法院的工程计划,我们感谢行政长官同意划定金钟道政府合署现址用地(即现时高等法院大楼相邻地段)作为兴建新高等法院综合大楼之用。而重要的是,司法机构可保留高等法院大楼现址用地,作为新高等法院综合大楼的一部分。这幅联合用地的可准许总楼面面积,远较原本向司法机构提供的用地的可准许总楼面面积为大,令新高等法院综合大楼在位置和设计方面更为理想。鉴于高等法院现址长久以来是香港司法工作的象征,这幅用地确实是构建新高等法院综合大楼的不二之选。对于行政长官同意让高等法院保留原址并扩充规模,我们再次表示深切谢意。这是我们为下一代对建设法治的未来所作的重要投资。诚然,新大楼需待现时金钟道政府合署用户全部迁往新办公室后,方可动工兴建,而现时的高等法院大楼亦需待毗邻新大楼竣工后才可进行清拆重建。然而,初步规划及设计工作不必延缓,且快将展开。
   
  最后,讨论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必须提及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条, 司法机构有责任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司法机构十分重视此责任。当然,这并非表示法庭会盲目将所有被告人定罪,或在定罪后判处最高刑罚。相反,法庭在严格公平地按照《国安法》及其他适用法律的条文执行司法工作时,会按照《国安法》第四及第五条的规定充分尊重所有基本权利。法庭不会屈服于任何压力而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亦不会理会任何形式的滋扰或威胁。正如所有其他种类的刑事案件一样,被告人若证实有罪,便会被定罪并判刑;反之则被告人会无罪释放。假如法庭犯错或被指犯错,而诉讼一方提出上诉,审理上诉的法庭会依照适用的法律及程序,仔细审核下级法庭的决定。我们的司法制度素来如此运作,将来亦然。
   
  过去数年,司法机构的工作时常被人透过《国安法》的棱镜来审视。以这种眼光看待司法工作,乃至香港的法治及司法独立的现状,必然产生非常狭隘,甚至失实的看法。但无论别人对我们法律制度提出怎样的说法或评论,有一点是社会大众可以肯定的:我们的法院及法官将继续履行宪制责任,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的精神,公正有效地主持正义。这一点也是对普通法制度得以在香港延续至为重要。
   
  最后,我谨祝愿各位与家人在新的一年身体健康,喜乐满怀。感谢各位。
 
2024年1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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