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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的相关法院规则及生效日期公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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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十日)在宪报刊登《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规则》)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条例》)及《规则》将于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实施。

  《条例》旨在于香港实施《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并在香港就以下各项订明机制:在香港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以及向香港法院申请香港民商事判决经核证文本和证明书,以利便当事人寻求在内地认可和强制执行有关判决。在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就《安排》的实施颁布司法解释。

  政府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安排》于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生效。律政司司长根据《条例》第1(2)条指定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为《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为配合《条例》下所订明机制的运作,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条例》第35条订立了《规则》。《规则》的条文涵盖的事宜包括关乎根据《条例》提出申请及执行已登记判决的常规及程序,以及须根据《条例》缴付的费用。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条例》和《规则》就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藉此减少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两地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条例》和《规则》亦使两地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可跨境强制执行的情况更为明确和可预测,并减低跨境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一般所涉及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从而改善跨境贸易和投资环境。
 
  此外,明确涵盖某些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为突破之举,令香港成为首个司法管辖区,与内地签订适用范围如此广泛的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判决安排。此举将有助巩固香港一如《十四五规划纲要》所勾划,作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和区域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地位。」

  律政司在二○二一年十二月至二○二二年一月期间就相关的条例草案及《规则》的拟稿进行公众谘询,并就此曾与一些持份者举行会议,期间接获的大多数回应对《规则》拟稿表示支持。律政司当时亦曾征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整体而言,委员表示支持《规则》拟稿。

  为让法律执业者及公众熟悉《条例》和《规则》下所订明的机制,政府将会展开宣传计划,包括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生效当日(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合办研讨会、在律政司网站上设立专题网页,以及印发宣传单张。

  《规则》及《生效日期公告》将于下星期三(十一月十五日)提交立法会,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制订。
 
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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