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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和保安局局长谈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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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七月四日)出席电台节目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之前都回应了就之前国安法被捕的十个疑犯采集了他们的DNA,为何是次案件需要抽取他们的DNA?和搜证的关系是甚么?例如叫口号和DNA有何关系?

  另外想问司长,政府就说「光复香港」这个口号有「港独」的含意,现在见到坊间开始有些新创作或者一些谐音等等去取代这口号,这些新创作会否导致他们有触犯国安法的风险?另外,条文到现在刊宪仍未有英文版本,是未准备好还是将来也不会有?如果真的没有,会否影响外籍法官审理这些案件?
 
律政司司长:昨晚英文版本其实已经刊宪。新华社在七月一日早上亦已发出一个英文版本。我要强调这是一个全国性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所以法定语文当然是以中文为主体的一份文件。这是很重要的。

  至于刚才第二条问题,我们不会就具体的案件作任何评论。至于其他有甚么词语会如何,很难就此一概而论,所以我亦不会就着字眼去讲。但在条例方面,大家看看国安法的条文,其实很清楚一个重点的字是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的行为,「旨在」的意思是指目的是这样,所以这点大家要清楚。当然,如果你的目的并非搞事,我鼓励大家不要以身试法,不要尝试这样做有没有事,无谓做这样的行为。

保安局局长:在警方行使权力的时候,他也要按着法律的规章去做。根据警队条例,如果警务人员在调查刑事案件的时候,他认为去取一些样本而对调查案件有帮助,令证据方面可以证明某些罪行,他是可以行使这个权力,警务人员会按着实际情况、案件的内容去决定是否行使这个权力。

记者:昨日有法官表示已获行政长官委任处理国安法的案件,想问现阶段是否这些法官已组班?若是,当中有没有外籍法官?因为法例并没有排除外籍法官,可否谈谈?另外,想再问参选权,国安法列明罪成便会丧失参选权,但没有说明期限,之前在节目中也有提及会根据法例操作,可否多说一点,会否如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提议修订选举条例?

律政司司长:在指定法官方面,国安法第四十四条写明相关要做的工作。我们理解有部分法官已获指定,可以开始相关的工作。条文中没有具体清楚说明要如何「指定」,但最重要的是行政长官在指定的时候,可以考虑相关情况,亦可以征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这两点在条文中写得很清楚。

  第二,关于选举,国安法第三十五条中写明法庭判定刑罪之后,便会丧失其相关选举资格,法例是这样写的。的而且确,法律条文没有具体写明时限,所以我刚才或之前亦讲过,其实可以被视为终身丧失资格的一个情况。至于有没有其他立法的事可以做,可能要由相关政策局作决定。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20年7月4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3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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