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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曾呼叫某口号的人士参选立法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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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毛孟静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的答覆:

问题:

  据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一位前主任于上月底被传媒问到,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呼叫「结束一党专政」口号的人士可否参选立法会。他回答:「应该不可以,因为这是违反国家的《宪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在香港特区呼叫「结束一党专政」口号属违宪及违法行为的说法,是否有法律基础;如有,详情为何;

(二)日后当选举主任决定立法会选举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时,须否考虑该人过去曾否作出下列行为:曾呼叫「结束一党专政」口号、曾加入纲领包含此口号的团体,以及曾参与这类团体举办的活动;选举主任可否因参选人曾作出这些行为而裁决其提名无效;及

(三)除了香港特区是按《宪法》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宪法》中有否其他条文适用于香港特区;如有,该等条文及它们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法律基础为何,以及港人违反该等条文须承担甚么法律后果?

答覆:

主席:

  就毛议员的提问,经征询律政司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的序言,「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第三十一条订明:「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六十二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第十四项:「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即「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去年七月一日庆祝香港回归二十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明确指出:「《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基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既然《宪法》第三十一条已经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那么按照《宪法》第三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和政策,就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因此,《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规定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在这宪制架构下,我们必须清楚知道,国家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我们必须尊重《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实施「一国两制」的同时,亦必须尊重内地的制度。

  至于就问题中有关立法会选举的部分,《立法会条例》(第542章)对拟参选立法会人士须就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声明有清晰的规定。选举主任会根据每宗个案的具体情况,按照《立法会条例》和《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的要求,决定拟参选人士是否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

  我们会继续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履行相关工作,确保选举能公平、公开和诚实地进行。

  多谢主席。
 
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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