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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署长在房屋委员会公开例会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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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房屋委员会发出:

  以下是房屋署署长应耀康今日(七月七日)在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公开例会的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委员:

  首先多谢各位委员在早前的周年特别公开会议上的发言。我藉此机会代表房屋署多谢各位委员,各位一直以来凭丰富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就房屋政策与行政管理的事情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意见,使房委会同我们房屋署得以顺利运作。

  上一次委员的发言触及政府及房委会在房屋工作的各个方面,大部分都在政府的《长远房屋策略》(《长策》)有所论及。我就以《长策》作为框架,作为起点,来回应各位的发言。

  各位都知道,本届政府是决心妥善处理积累已久的房屋问题,因此在二○一二年九月成立了长远房屋策略督导委员会(长策会)。长策会一共开了11次会议,在二○一三年九月发表谘询文件,以进行三个月的公众谘询,於二○一四年二月向政府提交报告。与此同时,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亦於二○一二年十二月成立了长远房屋策略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於二○一四年七月完成工作,并发表其报告。

  政府在充分考虑长策会的建议、公众谘询期间收到的各界意见,以及立法会长远房屋策略小组委员会的意见后,於二○一四年底公布《长策》。这是自一九九八年以来,首份在房屋方面的长远策略文件。

房屋供应

  《长策》的内容是丰富的,但总原则可归纳为两点:供应主导和灵活变通。根据《长策》,政府是会每年更新十年房屋需求的推算,同时根据这一个推算,逐年订定延展的十年供应目标。政府在二○一五年十二月公布的周年进度报告中,将二○一六/一七至二○二五/二六的十年供应目标定为460 000个单位,当中公营房屋占280 000,包括200 000个公屋及80 000个资助出售单位。

  有些人指出,这个供应目标是十分具有挑战性。事实的确如此。相对於其他同样受房屋问题困扰的大城市,我们的目标更具野心。举例而言,纽约於两年前公布其房屋计划「Housing New York」,提及於未来十年兴建200 000间「可负担房屋」,但当中只有四成为新建的单位,其余六成是保育现有单位。相对来说,香港十年要兴建280 000个公营房屋单位的目标,的确是非常进取。

  我们落实《长策》,从二○一四年尾至今一年多,只取得了部分的成绩。根据二○一六年三月的估算,在二○一五/一六至二○一九/二○年的五年期?,预计房委会和香港房屋协会(房协)的公营房屋落成量约为97 100个单位,当中约76 700个是公屋而20 400个是资助出售单位。二○一五/一六年度起的五年期的公营房屋预计落成量较之前的三个五年期为高。这个就是我们这段期间做到的一些成绩。

  公营房屋供应量虽然增加,但仍然与最新的供应目标有距离。我们在《长策》二○一五年周年进度报告提到,假设所有觅得的土地能如期推出作建屋之用,这些土地可供在未来十年兴建约255 000个公营房屋单位。这与我们十年兴建280 000公营房屋的目标有距离。

  我们会继续每年更新十年房屋需求估算,及十年供应目标,向公众报告。我们亦会同时报告土地准备的进展,让公众能更有效地监察我们的工作。

供应:兴建公共房屋

  今日我们的十年建屋规划和十年供应目标有距离,不应该是意料之外的事。因为经过长期累积的房屋供求失衡,是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的。但是我们不会因为今天的规划与十年目标有距离而气馁,反而会用更大的决心,一步一步的寻找土地,和将每一块土地建设为公营房屋。

  要尽早达到目标,我们须要有决心和资源,我自己对房署的同事及有关政府部门同事的决心,绝无怀疑。我亦相信,熟悉我们的委员会同意,房署同事一直都在全力以赴去兴建房屋和管好房屋。

  但是,无论我们有多大的决心,如果没有资源,我们是无办法兴建房屋。我们需要的资源,主要是资金、人手和土地。在人力资源方面,政府的二○一六/一七年预算中,为应付公营房屋新供应目标所产生的额外工作和房屋署的其他工作而增加了人手,包括为房屋署增加了188个公务员职位。连同之前四个财政年度,过去五年房署的编制一共增加了964个职位,包括19个首长级的职位。我们会好好运用这些公务员职位和按照房委会自己的人事政策增加合约人员,亦会继续争取在未来工作所需的额外人手。

  在财政资源方面,政府已表明会确保房委会有足够的资金达成建屋的目标。政府去年底再预留大约450亿元,作进一步的注资进「房屋储备金」,连同首笔注资及利息,「房屋储备金」目前已达740亿元。

  所以,在人手和资金方面,可说都已有安排。目前我们面对最关键的樽颈,是土地。我们须要更多的土地,和需要尽用每一块土地,让我们在条件许可下兴建更多的住宅单位。

  要善用每一块土地,我们采取各种可行的策略。首先,我们会尽用地盘的发展潜质,在符合《建筑物条例》及规划限制和批地条件的情况下,在最短的施工时间内提供最多的住宅楼面面积。

  第二,我们会根据策划小组委员会定下的指引,首要尽用地盘兴建住宅,然后尝试加入非住宅设施。加入非住宅设施的前提是,不会减少住宅数目,不会增长建筑期和不会造成重大的财政负担。我们会按照这一个指引去尽用每一个地盘,并且向建筑小组委员会分析非住宅设施的情况。

  第三,对於配给我们兴建公营房屋的土地,无论地盘的面积大小,我们是「大小通吃」的。举例而言,安达臣道公屋发展项目,房屋署以因地制宜的设计原则,依照发展参数上限设计了22幢住宅大厦,提供17 917个公屋单位。在工作期间虽然遇过一些不可预计的地质情况及基础设施延误带来的挑战,但发展项目预计仍赶及於今年中至二○一八年分期入伙。这18 000个位处市区的公屋单位,对18 000户公屋申请人来说,特别是希望住在市区的申请人,可算是「及时雨」。

  我们当然希望有更多像安达臣道项目的大地盘,但土地资源有限,所以小地盘我们也不会放弃。例如只有322个单位的秀明道项目,我们同样全力以赴。在力求增加住宅数目的同时,亦藉此改善社区设施。我们会重建社区会堂、提供小型图书馆及自修室,并且会设置行人天桥,以方便市民前往社区会堂及配合政府的综合行人通道系统。

  虽然我们已经全力以赴,但仍然有个别项目,因为我们控制能力以外的因素,而需要延迟落成。在这方面,我们一直采取高透明度的做法,透过不同渠道向公众汇报兴建公营房屋的进度。在去年十一月,我们向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简介二○一五/一六至二○一九/二○??的公营房屋建设计划。我们当时报告,在二○一五/一六至二○一九/二○年度的五年期内,房委会和房协的公营房屋总产量,和每一年落成哪些项目。在今年2月的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上,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亦指出,因为建造业人手短缺,二○一五/一六年度有数个项目的建设进度受到影响,包括安达臣道D号地盘、沙田第52区第三期及第四期,合共约7 600个单位的落成日期预料会由二○一五/一六年延迟至二○一六/一七年。在上月的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中,我们又报告,有四个新屋恏,合共约11 000个单位的落成日期比原来的估算迟。最新的一个例子是青衣青鸿路公屋发展。由於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需要更长的时间商议这土地改划的用途建议,规划署已取得城规会的同意,延迟六个月才把分区计划大纲图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因此,这个项目的落成日期要超出未来五年期。

  有没有其他办法,可更快增加房屋供应呢?经常有人建议,就是以重建旧公屋来增加公营房屋供应。这不是一个新课题。事实上,长策已就此课题进行详细分析。长策里面的结论是,重建公共屋恏,长远而言或可增加公屋供应,但短期内则会减少公屋数量,使公屋申请人要等候更长时间。在目前公屋需求殷切的情况下,大规模重建旧公屋只会冻结大量本来可编配予有需要住户的公屋单位,因而并不可取。因此重建屋恏在增加公屋供应方面,只能扮演辅助角色。

  我想更具体的说明这个事实。要重建公屋,首先要将现居住在公屋的居民,迁入新兴建的公屋,再将他们的旧公屋拆掉,然后在地盘上盖新公屋。这过程要很多很多年才能完成。假如我们将刚才提到的安达臣道公屋用作重置一些旧屋恏的居民,然后重建该些旧屋恏,那本来在未来两年上楼入住安达臣道公屋的18 000户申请人便要多等数年,待旧屋恏重建后才上楼入住新屋恏。当中的取舍是,我们应该用安达臣道公屋让18 000户居民由旧公屋搬入新公屋,还是让18 000户一直等候公屋的申请人上楼?

  另一个建议是过渡性房屋。这个我们又是研究过的,认为觉得是不切实可行。首先,兴建过渡性房屋所需要的时间,比公屋可能短不了太多。因为兴建过渡性房屋,政府仍需时间,首先完成必须的基础工程,例如敷设污水渠。其次,过渡性房屋用地效率低。同一块地如果兴建五至六层高的过渡性房屋,单位数量有限,但兴建几十层高的公屋,单位数量会多很多倍。因此,如果有土地适合兴建房屋,我们应该用这土地来兴建永久而非过渡性的房屋。

  另一个关於兴建房屋的建议,是鼓励更多承建商,包括中小型承建商,积极参与房委会的项目。我们十分认同,亦一直致力於这方面的工作。我们有定期举办简报会,向承办商介绍房委会最新要求和规范。我们有健全的采购制度,在公平和没有歧视的情况下,因应承建商的能力和表现选择投标者。我们会继续这方面的工作。

供应:善用现有公屋

  在说到公屋供应时,有时有些论者会集中於新建公屋,而忽略另外三个因素。一、资助出售单位,简称「居屋」,其实是一个间接的公屋供应来源。二、租户迁出是公屋的另一重要供应。三、无论是新公屋还是回收公屋,我们用多少时间编配给新租户,亦会影响供应量。

  居屋方面,过往平均一半的居屋,由绿表人士购入,根据这个经验,未来五年预计供应的约20 000个居屋单位,可令我们回收数以千计的公屋。

  在租户交出单位方面,每年平均有7 000个租户因各种理由终止租约,而令我们回收公屋,再编配给申请人。根据这个经验,十年内这方面的公屋供应可能数以万计。

  第三个因素,我统称为编配效率,也就是我们要用多少时间,才将公屋单位编配到申请人手上。

  上一次的会议有委员提出,以洪福恏为例,在落成半年后仍有1 000个单位空置。实际的数字和情况并非如此简单。首先洪福恏有独特的背景。就是当洪福恏取得入伙纸的时候,理应可以即时安排申请者入伙,但当时刚巧发生铅水事件。为保障食水安全,房屋署安排水务署重新测试水质并拆取部分水喉部件作样本测试。这个额外的步骤用去了一些额外的时间。因此直至去年七月底,房屋署始能为已接受首两期预配的申请者办理签约及单位交收手续。

  另外一个因素涉及洪福恏及其他屋恏,而又较少人注意的,就是我们用公屋满足公屋申请的同时,亦需要用公屋满足其他各类的需求,包括挤迫户的调迁、体恤安置和鼓励家人与长者同住的计划等等。这些计划每个都涉及一个程序,一段时间,才可将公屋配到租户手上。例如挤迫户调迁,我们每年进行两次,涉及大量的申请,及随之而来的审核、编配等工作。这些程序用上署内人手,亦会令部分公屋单位不能即时编配给公屋申请者。我们正考虑检讨这些程序,看看是否可以精简流程,及减少对公屋申请者的影响。

房屋需求

  谈了许多供应问题,接着我想谈谈公屋的需求。与各位委员一样,我们一直密切监察公屋平均轮候时间的变动。但是,由於公屋新申请数目的按年变化相当大,我们无从推算未来的申请数目,因而难以推算平均轮候时间的变动,因而无法预测何时可重新达至平均轮候时间约三年的目标。

  其实未来对公屋需求的变化,不单只是新申请的数目。另一个例子是为数不少的公屋申请者因各种理由撤回或被取消申请。当公屋申请到达详细资格审查阶段时,房屋署会约见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部分申请者会在这阶段,因超逾申请公屋的入息或资产限额、拥有双重房屋缒利等等理由被取消申请。这样的个案在二○一二/一三、二○一三/一四及二○一四/一五年度,分别有4 066,4 633及2 203宗,占获邀进行资格审查申请者的11.7%,13.2%及9.6%。因此,正在轮候公屋的申请者当中,符合公屋资格的申请者总数仍有一定的变数,这令我们更难准确预测平均轮候时间。

  另一个经常被提及,关於公屋需求的问题是配额及计分制。各位委员知道,房委会一贯的政策,是将公屋优先配给家庭及长者申请者。这些申请者我们称为「一般申请者」,而且为他们定下了平均约三年首次配楼的目标。至於适用於非长者一人申请者的配额及计分制,房委会并无配楼时间目标。

  这制度反映了房委会在资源所限下为不同类别申请所定下的相对优先次序。但这令有些年轻人觉得自己的住屋需要被忽略,甚至要求房委会采取「青年人优先」政策。政府和房委会明白住屋是年轻人关注的问题。但希望年轻人能够体谅,在目前公屋供求失衡的情况下,社会内不同幠组对公屋的需求同样殷切,我们实在没有条件采取「青年人优先」的政策。

  虽然如此,在审慎考虑长策会的建议、和《长策》谘询期内所收集的公众意见、以及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的意见后,房委会於二○一四年十月修订了配额及计分制,当中包括把每年配额由占拟编配予一般申请者和配额及计分制申请者单位总数的8%增加至10%,单位上限从2 000个增加至2 200个。

  另一方面,在《长策》公众谘询期间,回应者普遍赞成订立一些机制,定期检视配额及计分制下申请者的入息和资产。

  就此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於二○一四年十月通过,对「配额及计分制」下已经轮候五年,而在未来两年尚未到达详细资格审查阶段的申请者进行定期资格查核,以剔除不再符合入住公屋资格的申请者,令房委会能更实际掌握申请者的情况,从而更准确地评估需求。

  有些论者担心我们会太草率地进行这项查核,造成对申请人的不公。所以以下我用一点时间,详细解释有关流程。有关查核分两阶段进行。在二○一五年四月,我们进行第一阶段查核。我们向约28 000名申请者发信,要求他们申报最新入息状况和资产净值、个人资料的改变、及表达撤销申请的意愿。在二○一五年十月,我们向所有在第一阶段没有回覆的申请者及部分已申报的申请者发信,要求他们提交证明文件以进行文件查核。最后,我们分别於十一月及十二月向仍未回覆的申请者发出挂号信,及发出手提电话短讯提示,给予他们两个星期宽限期交回申报表。到宽限期完结时,我们再向仍然没有回应的申请者,在不同日期致电三次,包括其中一次在非办公时间。但最终仍有9 960名申请者没有作出回应及提交文件。

  结果,二○一五/一六年度的查核工作於今年三月底完成,当中约有14 100名申请者因种种原因,例如超出入息或资产限额、自愿撤销申请或未有回应而被取消申请。一如所有公屋申请,因入息或资产超出限额而被取消的申请,若申请者日后他的入息和资产再度符合资格,并在首次被取消申请后六个月至两年内提出恢复申请的要求,我们会考虑恢复其申请。对於因未能回应房屋署而被取消的申请,如果这些申请者能提供充分的理由解释为何未能在限期前回应,例如於期间入住医院、遭监禁等,以及经我们查核后仍符合申请公屋的资格的话,我们会考虑恢复他们原来的申请。不过,他们必须根据现行的机制,於发出取消信日期起计两个月内提出覆检的要求及提交证明文件。另一方面,如这些申请者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解释为何未能在限期前回应,即使他们符合申请公屋的资格,他们的申请仍会被取消。但是如果他们仍希望申请公屋,他们可重新递交新申请表,但就不可以要求恢复原来的申请。

  在分析对公屋的各种需求时,我想再重复刚才提到的一点,就是对公屋的需求不单来自正在轮候公屋的申请者,亦来自住在公屋的现居民。上面提到的重建公屋,一方面固然是长远增加供应的方法,但另一方面亦反映部分屋恏居民希望搬进新公屋以改善环境。另一类对公屋的需求是各类的调迁。这些调迁有些会令到一个租户被配多一个单位,有些则涉及由一个单位转到另一个较大的单位等等。就算是「一换一」的调迁,过程中难免有单位会空置一段时间。正如我刚才提过,我觉得值得研究一下,能否提高这方面的编配效率,确保公屋单位能最有效地用在我们的第一优先工作,就是尽早配楼给轮候公屋的一般申请者。

  接着我想谈谈资助出售房屋,简称为「居屋」的需求。为满足中低收入人士的置居需求,兴建居屋已成为政府房屋政策的常设部分。就此,房委会与房协在今年初,一同发售约3 700个分别位於沙田和元朗的居屋。虽然在申请期间,楼市出现调整,但我们仍录得超额申请约14倍,这显示市民对居屋的需求仍然很大。

  为了尽早满足合资格居民的置居诉求,我们一直都努力缩减筹备,处理申请,和销售等工作所需的时间。在总结前年和今年预售居屋的经验后,我们认为建筑信息模拟技术制作,让参观者可感受置身其中的虚拟示范单位短片,已可加深准买家对单位的设计和间隔的了解,加上我们居屋设计其实实而不华,因此我们觉得在未来可以继续透过虚拟示范单位取代实体示范单位。

  另一个例子是,在数以万计的居屋申请者当中,大部分未能通过资格审查,或者他的选楼优先次序较后而没有机会被邀请去选购单位。对这些申请者来说,在递交申请时只须得悉发展项目的主要资料,例如地点、单位间隔、单位面积和售价等,应已能让其决定是否递交申请,而无需参阅数以百页计的楼书。因此,在今年初的申请时,我们决定在开始接受申请期间,只派发载有主要资料的售楼资料简介,而在申请阶段完毕,在选楼日期前,我们才会将楼书及价单给成功申请者。一如以往,我们会在完成销售之后检视有关的安排,寻求改善的空间,以便日后的运作能更有效率。

  我想回应一下一些对居屋订价机制的质疑。有不少社会人士建议房委会应因应楼市的变化调低居屋的售价。首先要说明一个事实。表面上房委会没有调低居屋售价,但实际上我们会下调折扣率。这折扣率是用做计算将来补价之用。因此,下调了折扣率后,买家将来补价的百分比也会相应减少。

  不过,如果只集中於买居屋时要支付的金额,那房委会的一贯做法的确是不会因市价而增加或减少已公布了的售价。如果房委会在公布定价后,因应市场变化而调低居屋售价,会对一些合乎资格但未有递交申请的人士造成不公;如果因为这样让大家重新申请,会令销售过程拖长后,而如果市场再变动而房委会再让大家重新申请,整个流程会为大家带来混乱及不便。

  另一点,我们要明白居屋单位的订价,不单是每个单位的售价,同时亦涉及界定那一批市民有资格以白表申请居屋。如果房委会因市场变化而调低居屋售价,房委会须同时考虑会否基於同样理由调低白表资格门槛。如果不调低门槛,房委会可能被指将居屋资助用於无须资助的居民;但如调低门槛,则会令部分原先合乎资格并已递交申请的人士因而失去购买资格。

  另外,很多人都指出,我们应该尽量缩短定价和售楼之间的时间。我们同意这个原则,亦努力这样做。不过,希望大家了解,房委会售楼所需要经过的程序,和发展商不同。有别於私人发展项目,我们卖居屋第一步不是卖楼,而是要经过一个颇长的程序,决定谁可以买楼。这包括先由资助房屋小组通过申请资格及白表申请者的入息及资产限额,然后接受申请,然后初步核实申请表,然后公开搅珠以决定审核申请次序,然后按有关次序要求申请者递交证明文件作详细审核以确定资格,通过上述程序的申请者才会获邀选楼。到这一步我们才完成处理资助申请,进入销售程序。过程中我们要处理大量申请,和要确保所有申请都获得准确和公平的处理,这些都要时间。不过,正如刚才我说,我们会尝试缩短流程,但这方面空间未必会很大。

  位於新蒲岗的绿表置居先导计划(「绿置居」)预计可於今年下半年预售。考虑到最近出售居屋单位的经验和社会的意见,我们在出售「绿置居」单位前,会检视从接受申请到出售单位之间的相距时间,使定价更贴近市场情况。届时委员可以就居屋售价问题,再作讨论。

非住宅物业

  一直我已谈及的是公营房屋的供求,现在我转一个话题,谈不少委员都谈及的非住宅物业的问题。

  政府或房委会一直都关心公屋的非住宅物业和设施。事实上,目前房委会辖下约有170万平方米的非住宅设施,其中49%用於福利及社区设施,13%是商铺及街市档位,12%是工厂大厦,及余下的26%用作其他用途,例如政府租用的单位、办公室和储物室等。

  经常有意见认为,根据《房屋条例》第4(1)条,房委会有责任提供非住宅设施。具体来说房委会在非住宅设施方面的法定责任,要视乎这一个条文的细节。该条文指出,房委会须根据《房屋条例》行使其权力和履行其职责,以确保向委员会决定并经行政长官批准的各类或各种类人士,提供房屋和提供委员会认为适合附属於房屋的康乐设施。

  终审法院於「卢少兰诉香港房屋委员会」一案的判词中就此提供了指引。终审法院同意房委会的零售及停车场设施属於条文中的「附属於房屋的康乐设施」(ancillary amenities)。就这些设施,终审法院的判词可被理解为包括以下两点。第一,终审法院指出,《房屋条例》中没有条文规定公共屋恏的租户拥有法定权利,在他们仍然使用有关设施时,房委会必须继续保有及管控这些设施。只要设施可供住户使用,房委会已确保提供有关设施,即使这些设施是由一个房委会没有管控权的第三者所提供。第二,有关附属设施的提供是受制於条文中「委员会认为合适」的规范。

  因此,房委会的法定责任是考虑并决定,什么是他们「认为适合附属於房屋的康乐设施」。这是一个要房委会运用酌情权的责任。事实上亦不可能有硬性的、一刀切的规定。一如一般的市民大众,公屋居民在日常生活上,需要使用多种服务和设施,包括教育、医疗、社会服务、文娱康乐,商业设施等等。对这些设施和服务的需求,因地因时而改变。而且如果在附近有政府或其他人士提供这些设施和服务,房委会需要考虑是否重复提供这些设施。

  实际上在规划公营房屋项目时,房屋署一定会遵守政府的《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并谘询各相关部门及机构、区议会及地区人士的意见,在项目客观条件许可下,加入合适的屋恏附属设施。

  在现有屋恏方面,要加入设计时没有的设施,客观上弹性较小,而且须顾及居民对空间使用的不同意见。虽然如此,房委会一直都有探究新途径,务求在现有的设施之外,为居民提供更多切合居民所需的服务及多元化的选择,例子包括流动社区活动、流动图书馆、流动银行服务、流动邮政局、流动中医和物理治疗服务等等。然而,就提供相关设施方面,须不减少住宅数目和影响现有设施的标准,例如地面空地和绿化面积比率等,以及须符合政府相关政策,例如小贩管理政策。

  因此,就过去一段时间关於要求房委会在现有屋恏增设街市、墟市、停车位、议员办事处、社福设施、酒楼、茶楼等等提议,我觉得对房委会来说并没有法例上或政策上的问题。实际上房委会能做到多少,只是客观条件方面的具体问题。我们的经验是,很多现有屋恏条件有限,因此尝试刚才提及的各种流动方式,为居民提供更多服务。不过,我们会继续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确保房委会的非住宅设施符合法例和政府政策。

  在这个环节,我想特别谈谈房委会屋恏街市的整体承租的管理模式。我想先声明,房委会的整体承租模式与一些私人业主的类似模式是不同的。我们设有一套既定的监管机制,透过标准租约条款及日常管理措施,监管整体承租商的表现,并限制承租商除了向档户收取租金、冷气费、差饷及管理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并且要求承租商提供足够管理人手和维持24小时的保安服务。租约又规定,承租商须确保物业以传统街市形式经营,并提供一定比例的食品与杂项的行业。我们采用整体承租方式出租,目的是要借助私营机构的专业营运能力和经验,为居民提供更佳的购物选择和服务。但同时,我们对街市整体承租商的监管措施亦确保其营运不能只顾商业利益,不顾居民的购物需要和档贩的诉求。这机制行之有效,但我们会继续留心,看看有没有可改善的地方。

食水含铅超标事件

  接着我想转往跟大家谈一谈很多委员都关心的、房委会面对的最大挑战,即处理公共屋恏食水含铅超标事件。在事件发生后,房委会随即成立「公屋食水质量控制问题检讨委员会」,检视房委会建造工程的品质监控制度。检讨委员会於今年1月发表最终报告,提出不少改善建议,由合约要求、物料运送与核对、施工监督,以至完工检测等各方面,都加强了对承建商和分判商的监察,以及对工程物料(包括焊接物料)的监控和检测。我们已经全面落实这些措施,「食水含铅超标调查委员会」对这些措施亦予以肯定。就此,我再次感谢检讨委员会各委员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我们会继续认真地去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为了让大家第一时间掌握事件的最新发展情况,我们一直向各位委员汇报各方面的跟进工作,包括为所有公共屋恏验水、为受影响屋恏居民提供纾缓措施、对涉事承建商的跟进工作等等。跟着下来,我们仍有很多工作要继续跟进。调查委员会报告公布后,房委会主席已於六月三日召开房委会会议,听取委员对调查委员会报告的意见,以及讨论下一步工作。委员关注的事项,我大致综合为五大范畴,包括验水、换喉、赔偿、追究承建商,以及品质监控制度。

  很多委员关心会否为所有公共屋恏重新验水。我们明白委员及公众对食水安全和品质的关注。我认为房委会需要认识到,《水务设施条例》下的水务总监制定了一套抽验水样的方法,沿用多年,通用於新旧项目,适用於公屋及公屋以外的其他物业。水务总监如果采用一套新的抽验水样方法,不可能只用於公屋。发展局成立的国际专家小组已举行首次会议,以期尽快提出一套适合香港实际情况而涵盖水样本取样规程、适当的含铅量水平和验水结果须采取行动的界线的方案。待国际专家小组提出方案后,房委会会全面配合政府的跟进工作。

  第二个范畴是为受影响屋恏换喉,这也是委员关注的问题。承建商已於今年三月开始为11个受影响的屋恏进行公用地方的换喉工程。工程开展至今有三个多月的时间,进度大致理想。我们亦已要求承建商加强与居民的沟通,以及减少工程期间对居民造成的不便,例如尽量缩短停水次数和时间。到目前为止,除了一些个别事例,工程大致畅顺。在此我想感谢居民的谅解和忍耐。在完成公用地方的工程后,便会开始单位内的工程。入屋的换喉工程,牵涉各种复杂的技术、执法等问题,将会是房委会面对的另一挑战。因此,我们一直与承建商就入屋换喉的安排进行商讨。由於各住户单位内的装修和水喉走线变化极大,我们已要求承建商就不同单位的情况拟备方案,供居民参考。我们亦已就各种涉及水务监督执法问题的事宜,与水务署保持联系。我们会争取时间,尽快处理好刚才谈及的问题,以便在公用地方换喉工程完成后,随即进行室内的工程。我们会预先向居民提供有关工程的资讯,亦会继续向各位委员汇报进展。

  在第三方面,有些委员建议房委会考虑会否向受影响居民作出赔偿。我们明白铅水事件对受影响居民造成种种不便,但赔偿这个问题,需考虑的因素众多,必须慎重处理。大家都知道,房委会运用的资源是公帑。因此,我们须要在对各个持份者都公平的原则下,处理这个问题。

  第四,许多委员表示须追究承建商在合约上的责任。事实上,自事件发生后,我们一直按合约对涉事承建商进行多方面的追究。除了要求承建商安装临时楼层供水系统和滤水器、提供水费资助和履行合约保证,以及更换喉管外,去年投标小组委员会基於当时的资料,对四个承建商实施管制措施。我们现正整理文件,稍后会提交投标小组委员会讨论,考虑是否须作进一步跟进。

  最后,我想就如何提升房委会的品质监控制度谈谈我们初步构思的跟进行动。在六月三日的会议上,委员普遍认为必须确保所落实的改善措施不会沦为虚文,亦认为应加强和提升风险评估及管理制度。要全面检视房委会的监控制度,不能只看水质的问题,而是要汲取教训,看看我们在各方面的品质监控,有什么可以改善的地方。这类改革大多会体现於名册管理和合约管理,因此应受投标小组委员会的监督。我们会邀请投标小组委员会讨论相关事宜,这些工作我们相信会需要持续地进行,亦需要长时间发展及落实。

结语

  最后,我想引用房委会主席近日向房署提出的一个告诫、一个期许,就是Back to Basics「回归基本」。

  所谓「回归基本」,我的体会有以下几点。第一,我们房署在兴建和维修房屋时,要紧守我们最核心的责任,就是给居民实而不华、安全,而又可以健康生活的居所。第二,是要时刻加强署内各组别、各职系、各阶层之间的沟通,确保我们以团队的方式共同应对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一点对一个接近10 000名员工的机构,是不可或忘的「基本」。房署同事们在过去一边应对「铅水事件」,一边坚持推进原来的工作,充分发挥了团队精神。过去一年我们做得到,我相信未来也可以做到。我希望委员就此及其他方面,继续督促及支持我们的工作。多谢各位。



2016年7月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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