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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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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谢伟铨议员及各位委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同事为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所付出的努力,让《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自民政事务局在二○一四年五月提交《条例草案》后,法案委员会一共举行了十七次会议,就《条例草案》的条文进行了详细、深入及全面的讨论。法案委员会亦举办了公听会,听取了二十多个来自不同界别的组织及个别人士的意见。我在此感谢所有参与讨论和提供意见的团体和人士。

  主席,物业是许多香港人最重要的资产。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从业员在协助业主妥善管理物业方面,一直担当非常重要的角色。一间质素良好的物管公司及一班优秀的物管从业员,可以分担业主的工作,协助业主履行管理大厦的责任;相反物管公司和从业员如违反专业操守或有不当行为,不但会影响大厦管理及居住环境的质素,甚至会危害楼宇安全。

  有见及此,特区政府於二○一○年展开公众谘询,社会普遍支持为物管行业引入强制发牌制度,为物管公司及从业员的资格订立一套基准,以提高物管公司及从业员的专业水平,并向公众推广妥善管理物业的观念。我们其后於二○一一年成立了由相关专业人士、业界代表、持份者和立法会议员组成的「规管物业管理行业谘询委员会」,就拟订规管制度提供意见。

  经过政府和社会各界多年的努力,我们在二○一四年五月向立法会提交了《条例草案》,目的是为物管行业的规管制度订立法律框架,以及设立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负责执行物管公司及从业员的强制发牌制度,并推动物管业的发展。

  《条例草案》订明除提供单一服务的公司外(例如只提供清洁或保安服务的公司),所有提供物管服务的公司及担任督导或管理职务的从业员,均须领取牌照。持牌物管公司和从业员须遵从《条例草案》订明及监管局发出的操守守则及要求,否则可被纪律处分。除罚款外,监管局可视乎个案的严重性,考虑暂时吊销或撤销物管公司和从业员的牌照。

  在物管公司的牌照方面,《条例草案》订明了一套单一级别的发牌制度,以避免造成标签效应,确保中小型物管公司的生存空间。

  物管公司必须符合所有发牌要求,除了持有物业管理人牌照的董事和雇员的最低人数外,监管局亦会考虑该公司及公司董事的财务和定罪纪绿等。持牌物管公司亦必须向监管局提供指定的资料,例如管理的物业组合、聘用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的数目等,以便监管局上载於网站让公众查阅,使消费者有充分资讯,选择合适物管公司。

  至於物管从业员方面,发牌制度将分为两个级别,即第一级别的「注册专业物业经理」以及第二级别的「持牌物业管理主任」,前者须符合较高的资历要求。至於没有担任督导或管理职务的前线人员(如大厦管理员、清洁员及普通文员等),则无须领取物业管理人牌照。

  两个级别的物管从业员发牌制度,一方面可确保服务质素,另一方面有助鼓励从业员致力专业发展,从而晋升至较高级别,同时继续让资历较低者进入就业市场。

  我们与物管业界的相关专业团体都一致认为,物管从业员的发牌准则应包括学历、专业资格、工作年资,及该人是否合适人选等四大方面。具体的发牌准则,会由监管局在充分考虑法案委员会、业界及其他持份者的意见后拟定,并向立法会提交相关的附属法例。

  除了推行发牌制度外,监管局将同时兼具推动业界发展的职能。为求在保障业界、业主和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监管局的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并将包括三个类别的人士,即:

(一)从事物管服务的人士;
(二)与物管相关范畴、一般行政或消费者事务方面具有经验的人士;以及
(三)其他行政长官认为适合的人士。

  监管局是自负盈亏的法定机构,其经费将来自牌照费以及从每宗楼宇售卖转易契征收的小额定额征款。征款的水平将会在稍后制订的附属法例列明,我们初步估计每宗交易的征款约为350元,只占楼宇买卖转让整体费用一个很低的百分比。

  为使物管公司和从业员有足够时间做好准备,我们已参考其他类似发牌制度,订立过渡安排。我们建议在主体法例和附属法例制定及生效后,设立三年的过渡期。已符合正式牌照发牌准则的物管公司和从业员,可在过渡期内直接申请正式牌照。

  至於具有相当经验但未能符合学历要求的从业员,在过渡期间只要符合某些基本要求,例如工作年资,便可获发临时牌照,继续提供物管服务。他们在三年内修毕监管局认可的持续专业发展课程、完成论文或提交报告,便可获发正式牌照。

  我们理解部分物管从业员对过渡安排的关注。事实上,如果物管从业员在三年过渡期即将届满时,才向监管局申请临时牌照,他们将有大约六年时间准备,应有足够时间达至发牌要求。我们相信,上述的过渡安排,一方面可容许资深但未能完全符合发牌要求的从业员取得牌照,继续从事物管工作,另一方面亦可确保有关人士达至指定的专业水平,维护发牌制度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阶段,来自不同党派的委员均支持《条例草案》,亦对《条例草案》提出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此,稍后我会提出多项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正是吸纳了多位议员的意见,详情容后再作介绍。有关修正案均已提交法案委员会考虑及讨论,并得到委员的支持。法案委员会不会就《条例草案》另外提出任何修正案。

  主席,在制订物业管理规管制度的过程中,政府一直积极与业界和其他持份者保持紧密沟通,致力兼顾和平衡各方面的意见,并获得立法会跨党派对《条例草案》的支持。

  当《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政府会立即展开下一阶段的工作,手筹备成立监管局,当局及监管局亦会草拟相关的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审议,以期早日落实发牌制度。

  我们深信当发牌制度实施后,业界的专业水平将会大大提升,不但有助促进行业的发展,亦能够保障业主的权益,达致互利双赢的局面。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本人将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中提出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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