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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动物健康和福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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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毛孟静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食物及徖生局向本会相关事务委员会简介立法建议,藉修订《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B),加强规管动物买卖,包括狗只繁殖和狗只售卖活动,从而促进动物健康和权益。在会议上,有委员指出拟议动物繁殖者牌照的申请门槛过低,容易让商业繁殖者冒充私人动物饲养人士而进行非法动物买卖活动,而本人亦建议当局划一各类动物繁殖者的牌照。据悉,当局已完成草拟上述规例修订建议的工作,并会把有关建议提交本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本人在上述会议动议一项议案,要求当局重新考虑改为发出划一高门槛牌照,而该议案虽未获通过但有五位委员赞成,当局如何回应本人的议案,以及如何对待某些持份者对拟议牌照制度提出的异议;

(二)鉴於有动物权益团体担心以「先订立后审议」程序修订规例会削弱本会的监察职能,当局会否考虑以「先审议后订立」程序修订该规例;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於当局表示已预留额外资源和人手,以应付新规管架构实施后的执法工作,有关的资源和人手的详情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定期检视人手分配的情况,以确保有足够人手,在处理现行保障动物权益的工作的同时,可应付新规管架构实施后的额外执法工作?

答覆:

主席:

  为回应市民对有关买卖和繁育动物所引起的动物健康及福利事宜的关注,政府建议修订《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B),以加强规管动物买卖和狗只繁育活动。

  我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二○一二年十月,政府就加强规管动物买卖以促进动物健康和福利的建议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主要的建议包括:(a)引入新的牌照/许可证制度,以加强规管繁育和售卖狗只的人士;(b)提高139B章所订罚则;以及(c)赋权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署长在特定情况下撤销动物售卖商牌照。我们於二○一三年四月向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汇报了谘询结果,以及政府的取向和建议。事务委员会委员於会上对有关建议提出了不同意见。一些动物福利团体和动物售卖及繁殖业界的持份者也对有关建议提出进一步意见。在上述会议后,渔护署因应事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表达的意见,重新研究有关的建议措施及立法建议,并与动物福利团体、动物繁殖商/售卖商及其他有关人士保持沟通。

  经考虑事务委员会委员提出的事宜后,政府在二○一四年七月向事务委员会阐述当局的意见及回应。

  发牌制度可给渔护署一个入手点,推行针对动物繁育活动的巡查、推广及教育工作。我们认为设立两级发牌制度会较为合适。大部分现时已存在的小规模繁育者(有时被称为「业余动物繁育者」或「家居动物繁育者」)饲养狗只作为宠物,并与它们一起居住。倘门槛务实,业余动物繁育者没有借口不申请牌照,如要求他们兴建狗房及其他设施,以符合适用於商业繁育者的狗只畜舍规定,并不合理。藉推行两级发牌制度,我们可把这些业余动物繁育者的狗只繁育活动纳入规管,从而促使狗只的福利得到较好的保障。若只有单一动物繁育者牌照,则可能减少业余动物繁育者领取牌照的意欲,甚至使他们转而暗中进行繁育狗只活动,增加渔护署规管的难度。

  政府明白不同持份者就有关修订建议持不同意见。我们亦留意到有部分团体/人士认为加强规管动物买卖和狗只繁育活动,可使动物健康及福利得到较好的保障,并支持政府早日落实有关修订建议。经考虑各方的意见后,我们认为现时的修订建议可促进保障动物健康及福利,并在保障动物福利和宠物主人及动物售卖商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因此,政府已展开相关的法律程序,并预期可於本月下旬把《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修订)规例》(《修订规例》)提交立法会省览。

(二)《修订规例》是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第3条所订的权力订立的附属法例。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的条文,《修订规例》的订立属「先订立,后审议」方式。按有关程序,附属法例会先在宪报刊登,并须在宪报刊登后随后的一次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该会省览。立法会可在附属法例提交后28天内举行的会议上,藉决议修订附属法例。同时,立法会可在任何附属法例的审议期限届满前,藉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把期限延展。提交立法会省览的附属法例,审议期限可延展至原先审议期限届满之日后第21天或之后举行的首次立法会会议。

  政府会按既定的立法程序处理有关的修订工作。

(三)及(四)为应付预计增加的工作量,渔护署已获预留每年360万元的拨款,其中涉及开设七个常额公务员职位(包括一位高级农林督察、两位一级农林督察,和四位二级农林督察),以在拟议修订法例生效后,专责监察动物买卖活动的发牌事宜和加强相关管制措施。

  渔护署会制定合宜的执法策略,以在最大程度上使其执法资源得到有效运用。渔护署亦会密切留意有关修订规例通过后的工作量及人手情况,并不时作出检讨。



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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