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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日本进口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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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王国兴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鉴於日本福岛核电厂在二○一一年发生核辐射泄漏事故(福岛核事故),食物环境徖生署署长已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78B条发出命令,禁止最受影响的五个日本县(即福岛、茨城、枥木、千叶及群马)的若干鲜活食品、奶和奶类饮品,以及奶粉进口,并启动了针对所有从日本进口食品的辐射检测计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福岛核事故发生至今,每年在流入市面后被验出辐射水平超标的日本食品的种类及数量为何;

(二)鉴於有报道指出,当局就进口食品中某些放射性核素(例如铯)所订的食物检测标准低於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南韩及台湾)所订的标准,有关的原因为何;

(三)鉴於有报道指出,放射性核素锶及钋分别会引致血癌和肺癌,为何当局没有立法规管食品中该等放射性核素的许可水平;当局会否把锶及钋列为日本进口食品的检测项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鉴於有报道指出,当局现时只禁止来自上述五个日本县的食品进口,但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中国内地、南韩及美国)禁止更多日本地方的食品进口,当局采取较其他司法管辖区宽松的做法的原因及理据为何;当局会否扩大禁止进口食品的日本地方的范围;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鉴於有报道指出,有一些市面出售的日本进口食品的产地资料笼统(例如只概括地标示「日本」),而没有标示出产有关食品的县市名称,另一些食品则错误地标示产地,当局有否评估有关的入口商及零售商有否违反有关的食品标签规定;如有评估而结果为否,会否立法规定进口食品包装上的标签须标示详细的产地资料;如评估的结果为有,所涉法例及罚则为何;自福岛核事故发生至今,有多少人因干犯有关罪行而被检控及定罪,以及法庭对他们施加的一般惩罚为何?

答覆:

主席:

  自二○一一年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事故后,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署长於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78B条发出《命令》,禁止最受影响的五个县(包括福岛、茨城、枥木、千叶及群马)的所有蔬菜及水果、奶和奶类饮品及奶粉进口香港。来自上述五个县的所有冷冻或冷藏野味、肉类及家禽、禽蛋,及所有活生、冷冻或冷藏水产品,在进口香港前,须附有由日本主管当局所签发的证明书,证明有关食物的辐射水平没有超出指引限值,否则禁止输入本港。上述《命令》仍然生效,任何人违反《命令》的任何条款,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

  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一直以来以风险为本的原则,加强对日本进口食物的辐射监测。食安中心检测从日本进口的每批食物,证明辐射水平合格后才放行。此外,食安中心亦透过恒常食物监察计划,在零售层面抽取食物样本作辐射测试,以监察食物中的辐射水平,保障食物安全。

  就王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自二○一一年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事故后,食安中心随即加强对日本进口食物的辐射监测。截至今年四月十五日,食安中心已检测了逾32万个日本进口食物样本,自《命令》生效以来,所有样本的检测结果均合格。食安中心并於每个工作天在网页上更新对日本进口食物检测的结果和最新数字。

(二)及(三)食安中心已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注)有关意外核污染后食物内放射性核素含量的指引(指引)作为标准,以检测食物的辐射水平。该指引为国际认可的标准,用以保障公众健康。

  政府於食安中心之下设立的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就制定食物安全策略和措施向食环署署长提供意见。专家委员会认为碘-131(I-131)、铯-134(Cs-134)及铯-137(Cs-137)这三种放射性核素是会损害健康的主要放射性核素,并与核事故紧急状况至为相关。该委员会亦认为食安中心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有关指引作为标准,以对应公众对食物安全关注的做法适当。此外,《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亦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包括从日本进口的食物),必须适宜供人食用。

(四)鉴於福岛核电站发生核事故,个别国家或地区都会因应其风险评估结果和本土情况实施他们认为适合的措施,所以对日本进口食物有所限制的产地、县份数目或食物种类,都有可能与香港不同。整体而言,相较澳洲、新西兰、加拿大等地已全面取消事故后的入口管制和新加坡只有限度限制福岛的食物进口及就对部分县的食物进口设立条件,内地、台湾、韩国和香港等地现时对日本进口食物的管制较严谨。

  至於美国的管制措施,其实美国食物及药物管理局对日本食物进口的限制 (美国食物及药物管理局发布的第99-33进口警示),是参照日本按其持续食物监测结果而厘定的禁止出口食物名单,并按日本不时更新的名单作出变动 (名单见日本厚生劳动省网站),即是说美国禁止进口的日本食物及相关的县份全以日本已实施的出口管制措施为蓝本。

  正如上文第1段所指,自二○一一年日本福岛核电厂辐射泄漏事故发生后,食环署署长已发出《命令》,禁止最受影响的五个县(包括福岛、茨城、枥木、千叶及群马)的多种食物输入本港。食安中心亦一直在进口、批发和零售层面对日本进口食物保持紧密监测检查。就香港而言,除了日本当局禁止出口的项目外,不能进口到香港的食物还包括食环署署长所发出的《命令》所涵盖的食物。

  另外,正如上文第3段(二)及(三)所述,《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亦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必须适宜供人食用。有关规定适用於所有入口食物(包括日本食物),不论有关食物是否受日本当局或食环署署长发出的《命令》所管制,均须符合有关规定。

  我们会因应事态的发展,持续检视对日本进口食物的管制,当中考虑的因素包括国际组织(例如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评估、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管制措施、本地的食物监察结果、日本当局处理福岛核电站事故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的考虑等。总的来说,食物安全是我们的首要关注,与此同时亦需顾及上述因素的最新发展及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五)在入口管制层面,食安中心在日常检查每批日本进口食物以作辐射测试时,进口商须向食安中心提供有关食物的资料包括来源地及日本的县份,以便食安中心识别食物是否来自日本受限制的五个县,以保障食物安全。

  至於在标签层面,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规例》),预先包装食物必须在标签列明制造商/包装商的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该预先包装食物必须在标签列有原产国家的说明,并加上:

(i)香港的经销商或牌子拥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的地址,而预先包装食物的原产国家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全址须预先以书面向食环署提供;或

(ii)代码标记以识别该原产国的制造商或包装商,而该代码标记以及其所关乎的制造商或包装商的详情须预先以书面向食环署提供。

  如预先包装食物标签列有食物原产国家的说明已符合上述相关法例的规定,注明个别县份可作标签的补充性资料。

  在溯源方面,《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规定食物商须妥为备存交易纪录,确保在遇上食物事故时,食安中心可有效追踪食物来源及迅速采取行动。即使食品未有在标签标示该食物制造商或包装商资料,食安中心在有需要时仍可根据食物商备存的交易纪录,追踪食物来源,保障市民健康。

  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61条,任何人如在其标签上对所售卖的食物作出虚假说明或在食物的性质、物质或品质方面误导他人,即属违法。违例者可被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此外,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商品说明」就货品而言,指以任何方式及透过任何途经,就该等货品或该等货品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间接的显示,包括制造地点或原产地的声称。《商品说明条例》并没有强制规定在货品或包装上必须列明的资料,然而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有标示或附在商品上的商品说明必须正确无误。商户如就有关货品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陈述,可构成虚假商品说明的罪行。违反《商品说明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五年。

  食安中心在恒常检查日本食物时,直到目前为止未有发现其标签方面违规的情况。

注:《食品法典委员会》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徖生组织共同建立,是负责订定与食物有关的标准和指引的国际机关,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物业的公平营商手法。



2016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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