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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外判公共服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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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外判公共服务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当局一直强调外判公共服务以成本效益为本,但当局回覆本人于本年三月二日的书面质询时表示,没有备存各政府部门因外判清洁和保安服务而节省的公共开支的资料,当局在没有备存该等资料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外判公共服务是否具成本效益的做法;

(二)过去三年,公务员与职务相若的非公务员合约员工及外判员工的工资中位数如何比较(按职务列出分项资料);及

(三)鉴于有评论认为,公共服务承办商为压低成本以期取得服务合约,一般不会给予外判工人水平较法定最低工资率优厚的工资,而政府作为大量基层工人的最终雇主,间接压低他们的工资,加剧在职贫穷问题,当局会否考虑改变以「价低者得」原则批出外判公共服务合约的做法,以提高基层工人的生活水平?

答覆:

主席:

(一)外判是政府部门用以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中一种方式,个别部门会因应运作需要,决定是否把服务外判。政府部门把服务外判的原因各有不同,不一定以节省公帑为目的,例如:

(i)当部门并没有提供该项服务所需的专门知识及技术,即使费用相对为高,亦必须从外间寻求协助;

(ii)当有关的服务需求不稳定,部门透过外判服务予具备规模效应的服务提供者,可以更灵活和及时地满足需求;或

(iii)当部门相信市场上具备更有效的方法提供某些服务,故此透过外判吸纳市场创意及支援,以令自身可以更专注于其核心服务。

  若政府部门决定以外判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须为所有竞投者提供公平竞争环境,透过明确、公开和公平竞争的程序,以取得物有所值的服务。

(二)就以雇用非技术工人为主的政府服务合约,根据四个主要采购部门(即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政府产业署、房屋署及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提供的资料,在过去三年,并没有公务员职系的职务范围与非公务员合约员工或外判员工的职务范围相若。以有涉及清洁职务的食环署二级工人为例,其公开招聘告示表明其职务范围除了公众洁净工作之外,亦包括进行防治虫鼠、或移走/处理尸体,于坟场/火葬场履行职务(例如运送棺木、处理经火化的人类遗骸、在坟场协助检拾骨殖或相关工作)等工作,因此不能与其他单纯负责清洁服务的非公务员合约员工或外判员工职位直接比较。

(三)政府并非单以「价低者得」的原则评审所有外判服务合约的投标书。如所采购的服务涉及雇用大量非技术工人,部门可考虑采用评分制度,从技术及价格两方面评审有关服务合约的投标书,并考虑把投标者所建议非技术工人的工资纳入技术评审的准则内。投标书必须符合所有必要的要求,并就价格和技术两方面评分的总和得到最高分,才获批予合约。

  政府服务承办商所聘请的非技术工人所获得的工资是按市场机制而厘定,并且受《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保障,在这方面与政府以外的机构聘请的非技术工人无异。



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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