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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涉及公众活动的拘捕及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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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赋予市民集会、示威等自由。然而,近年有不少人在参与示威活动期间作出暴力行为。有舆论指出,出现这情况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因干犯该等行为而被定罪的人士所受到的处罚过轻,以致欠缺阻吓力,该等人士因而觉得组织及进行暴力活动的法律后果微不足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有多少名示威者因涉嫌犯罪而被捕,并按罪行名称列出分项数字;

(二)在第(一)项所述的人士当中,分别有多少人其后被检控及定罪(并按他们受到的处罚列出分项人数);当中最重的处罚为何;

(三)过去五年,与示威活动有关的刑事案件的平均、最长及最短的处理时间(由展开调查至提出检控)分别为何;

(四)有多少名参与二○一四年非法占领行动的示威者因涉嫌犯罪而被捕,并按罪行名称列出分项数字;

(五)在第(四)项所述的人士当中,有多少人现时仍正被调查、候审及已被定罪(并按他们受到的处罚列出分项数字);及

(六)针对近年越来越多示威者作出暴力行为,政府会否立法提高有关罪行的罚则,以加强阻吓作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七条,香港居民享有集会、游行及示威等自由。警方一贯的方针,是在便利合法及和平的公众活动顺利举行、减低这些活动对公众及道路使用者的影响,以及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等各方面,致力取得平衡。参与公众活动的人士在表达诉求时,必须遵守法律,和平有序,不得有任何违法或暴力行为。警队有责任维持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及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若有任何违法、暴力或破坏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行为,警方必定果断执法,绝不姑息。

  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奉行司法独立。在本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警方负责执法;律政司负责检控;法院负责进行审讯及裁决。我们尊重法庭的裁决。律政司如认为须就个别案件提出上诉,会按既定机制和程序处理。过往亦有人因在公众活动中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法庭处以监禁。

  就葛珮帆议员的提问,政府现回覆如下:

(一)、(二)、(四)及(五)在二○一一至二○一五年因涉嫌与公众活动有关的违法行为而被拘捕及检控的人数载於附件。

  在二○一四年非法「占领行动」期间,共有955人因涉嫌干犯各种罪行而被警方拘捕,另有48人於违法占领事件后被捕。截至今年一月三十一日,共有216人已经、正在或将会经司法程序处理,当中有182人已完成司法程序,其中有116人须承担法律后果,包括74人被定罪及42人须签保守行为。被定罪人士的罪名包括非法集结、藏有攻击性武器、普通袭击、袭击警务人员、盗窃、非礼、刑事恐吓及管有危险药物等。特区政府会继续跟进有关案件,追究在非法「占领行动」期间违法人士的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警方不会备存因牵涉与公众活动有关的违法行为而被定罪的人士的统计数字。然而,由於非法「占领行动」对本港法治、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冲击,警方特别就违法占领事件备存相关定罪数字。

  警方没有备存法庭就涉及公众活动的案件的判刑统计数字。

(三)刑事案件由展开调查至提出检控的处理时间,须视乎多项因素而定,包括案件的性质及复杂程度、需要处理的证据、谘询法律意见的时间,以及是否需要就法律意见作出进一步跟进等,因此难以一概而论。警方会竭尽所能,就刑事案件全力搜集证据及尽快完成调查,将违法人士绳之於法。律政司亦会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为执法机关(包括警方)提供经详细和全面考虑的法律指引。警方没有备存处理刑事案件所需时间的统计数字。

(六)特区政府严厉谴责激进示威人士在近年的公众活动中作出的暴力、冲击及违法行为。现行法例清楚订明相关刑事罪行的定义及罚则。作为执法机关,警方不容忍任何违法行为,必定会依据法律执法,以维护法纪,绝不姑息。特区政府现无计划改变相关法律的罚则。



2016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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