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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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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的有关规定,当局可向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落成的综合及住宅楼宇的拥有人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称「指示」),要求该等人士在指定时间内改善其楼宇用作非住用用途部分的消防装置(例如自动洒水系统、紧急照明),以及消防安全建造 (例如楼宇耐火结构)。然而,有不少收到指示的拥有人向本人反映,他们在遵办指示时遇到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困难。有部分拥有人因未能遵办指示而被罚款,并担心被当局进一步检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消防处及屋宇署在首阶段会联合巡查9 000幢旧式综合楼宇(下称「目标楼宇」)的消防安全,巡查工作的进度、至今发出指令的数目及所涉楼宇数目为何;在收到指示的目标楼宇中,已遵办、获准延期遵办及限期已过但仍未遵办指示的楼宇数目分别为何(按有关楼宇所在的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当局至今对违反指令人士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该等个案所涉楼宇数目,以及当中有多少幢没有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当局是否知悉有关人士未能遵办指示的原因,以及在提出检控前,有否向该等人士提供支援;如有,详情为何;及

(三)鉴於现行法例赋权屋宇署安排政府承建商就楼宇僭建物进行清拆工程,然后向相关人士收回有关费用,当局会否考虑参考该做法并修订有关法例,赋权有关政府部门代未有遵办指示的拥有人或占用人,就有关楼宇的消防装置进行改善工程,以及在工程完成后向该等拥有人或占用人收回有关费用,以免无力遵从指示的人士被当局检控?

答覆:

主席:

  《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下称《条例》)於二○○七年七月一日生效。《条例》规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筑图则作批准的综合及住用楼宇,必须提升至切合现代要求的防火保障。就楼宇规划、设计和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条例》的执行当局为屋宇署署长;而消防装置和设备方面的执行当局则为消防处处长。消防处及屋宇署会就有关楼宇的消防安全措施,向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称「指示」),指明须进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就梁议员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六年一月底,消防处及屋宇署共巡查了7 827幢旧式综合楼宇,并分别发出了约125 300张及约50 400张「指示」予其中5 453幢目标楼宇的业主及占用人,当中分别有约39 900张(约32%)及约10 500张(约21%)已获遵办或撤销,有关分区数字列於附件。

  一般来说,消防处及屋宇署会给予有关业主一年时间遵办「指示」。如果有关业主需要更长时间筹办和进行改善工程,例如因为涉及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下称「法团」)等,部门会按他们提供的理据及工程规模等,考虑延长「指示」期限的申请。

(二)及(三)我们理解个别旧式楼宇的业主或会受其楼宇的建筑结构或空间所限,以致不能完全遵办「指示」的规定。故此,执行当局会在不损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灵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每宗个案。执行当局会根据个别楼宇情况,及认可人士就执行「指示」提交的资料,考虑弹性处理部分规定或接受业主提出的替代方案。消防处及屋宇署的个案主任亦乐意与有关业主会面,向他们解释「指示」的内容及协助他们解决工程上可能遇到的问题。

  就「三无大厦」(即没有法团、没有居民组识及没有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的大厦)而言,我们明白在协调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上有一定的困难,所以消防处及屋宇署会把尚未成立法团的目标楼宇名单转交民政事务总署,以便该署可适时提供协助。为加强对「三无大厦」提供免费的专业意见及支援服务,全方位提升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包括遵办「指示」的相关要求,民政事务总署透过推行「大厦管理专业顾问服务计划」,聘请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目标楼宇提供一站式的专业支援服务,组织和协助业主成立法团,并协助他们申请维修资助,以及跟进维修工程及招标等事宜。

  至於财政支援方面,为协助私人楼宇业主保养及维修其楼宇(包括消防装置和设备),政府、香港房屋协会(下称「房协」)及市区重建局(下称「市建局」)一直为有需要的业主提供多项财政支援计划,包括「楼宇安全贷款计划」、「楼宇维修综合支援计划」及「长者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与《条例》有关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已列入这些计划可获资助或贷款的工程范围内。市建局或房协均会为业主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援,协助业主进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假若业主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遵办「指示」,但又未能提出充分理据支持延期的申请,部门实在有责任按《条例》采取执法工作,以确保旧式楼宇的消防安全。在提出检控前,当局会考虑每宗个案的情况,包括个别业主就「指示」所采取的跟进行动等。自《条例》实施至二○一六年一月底,消防处共提出了189宗检控,涉及44幢楼宇,当中27幢没有成立法团。而屋宇署共提出了128宗检控,涉及21幢楼宇,当中六幢没有成立法团。

  现时《条例》并没有条文授权执行当局为目标楼宇进行与提升消防安全措施有关的工程。假如由政府部门代为执行某些工程,特别是一些与私人物业有关的非紧急工程,部门在执行方面会面对极大的困难,例如有关业主或会因为业权问题、空间限制和对楼宇外观的影响,不同意部门建议装设消防水缸或喉辘系统的位置。由於进行这些工程涉及不同的可行性方案及工程安排,所涉及的费用亦会因而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必须由业主自行商讨及达成共识,不宜由执行当局单方面代为决定及执行。如部门强行进行工程,有可能引起诉讼,亦会延迟工程的进度。

  总括来说,相关部门会不时检讨施行措施和继续研究不同工程方案,以期在不损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减省旧式楼宇进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时的工序,以及降低业主须付出的费用。我们期望该等措施能合理地提升旧式楼宇的消防安全水平,加强保障在这些地方工作、消遣或居住的人士的安全,减低火灾的威胁。

  多谢主席。



2016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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