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二十一题:航空公司销售机票的安排
*******************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四日)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有航空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发售未经民航处批准的航班的机票,并在订位系统注明有关航班「有待政府机构批准」。有关航空公司其后单方面更改该等航班的启程时间,但没有向已购票的顾客作出任何补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航空公司在售票网站展示的「有待政府机构批准」字眼的涵义为何;现行法例有否禁止航空公司公开发售有待当局批准航班的机票;如否,原因为何;如有,政府有否研究有关航空公司有否违法;

(二)过去五年,当局共收到多少宗涉及航空公司售卖机票安排的投诉,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投诉获当局受理;及

(三)是否知悉航空公司在出售有待政府机构批准航班的机票时,有否清楚告知顾客航空公司有权单方面更改航班的启程时间而不作补偿;若有关航空公司没有,有否研究它们有否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中关於「虚假商品说明」及「误导性遗漏」的条文;若有研究,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

  现时航空公司须就提供航班服务向本港民航处和相关的外地航空当局提出营运申请,但一般有关机票销售策略和安排则不受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本港有关航空运输的法例规管。

  与其他提供服务的商业机构一样,航空公司在提供服务时一般会附设销售条款。航空公司会根据其载运条件及规例(Conditions of Carriage)列明相关的条款。载运条件及规例下的条款包括票价、税款、费用和收费的安排、拒绝和限制运输的详情、航班预定时间表、取消航班的安排以至赔偿和退款等的细节。在乘客订票后,这些条款便成为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商业合约的一部分。该商业合约不受政府规管,但当中列出的细节必须遵守相关法例。乘客在购票时应向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商查询,详细了解条款的含意及适用的范围。

  若航空公司售票后,基於任何原因未能提供有关服务,航空公司必须按照机票条款或服务承诺,作出适当安排(例如安排乘客乘搭另一航班或提供退款等),尽量减低对乘客构成的不便。而因而所引起的赔偿问题,则应按航空公司的载运条件及规例下的条款,由双方按照机票条款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可循一般保障消费者的法律途径跟进。

  就梁继昌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如上述,现时航空公司须就提供航班服务向本港民航处和相关的外地航空当局提出营运申请。有关的航空公司必须获双方的航空当局批准其申请,才能提供相关的航班服务。一般有关机票销售策略和安排则不受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本港有关航空运输的法例规管。政府目前并无法例禁止航空公司销售尚在审批中的航班服务的机票,但已提醒航空公司必须清晰阐明有关载运条款,让消费者作出全面的考虑,包括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

(二)在过往五年,运输及房屋局、民航处、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和香港海关(海关)接获有关航空公司服务的投诉个案数字载於附表。但这些涉及服务的投诉,未备有进一步细分(例如是否与航空公司售卖机票的安排有关)的资料。

  一般而言,如运输及房屋局和民航处接获个案属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就机票或服务的投诉,会视乎情况,将投诉转介至有关航空公司,并督促航空公司妥善跟进和处理,或建议乘客联系消委会。

  消委会接到相关投诉或海关接获相关举报后,会因应个案的性质(如投诉人提出声明,只需备案而无须跟进)和是否有足够的资料作出跟进。

(三)如上述,航空公司会根据其载运条件及规例列明相关的条款,包括票价、税款、费用和收费的安排、拒绝和限制运输的详情、航班预定时间表、取消航班的安排以至赔偿和退款等的细节。在乘客订票后,这些条款便成为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合约的一部分。乘客在购票时应向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商查询,详细了解条款的含意及适用的范围。

  《商品说明条例》(《条例》)禁止商户对消费者作出一些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商品说明」及「误导性遗漏」等。每一宗个案的情况皆有其独特性,是否构成《条例》下的罪行,须根据个案的事实(包括有关人士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相关证据才能予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如消费者怀疑商户(包括航空公司)违反《条例》,可向海关举报,海关会适当跟进。如消费者认为个别消费合约中的条款不合理或影响其消费者权益,而与商户协商不果,亦可考虑向消委会投诉、诉诸调解或征询法律意见以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等多种现有途径处理。



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1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