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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政府向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出披露及移除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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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杨伟雄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经营同名互联网社交平台的Facebook公司(面书)每半年发表的《政府资料要求报告》,香港政府在二○一五年上半年向该公司提出71次披露其用户资料要求(披露资料要求),而该等要求涉及239个帐户。该等要求及所涉帐户的数目较之前半年分别高出百分之八十二及百分之三百六十八,而其中有超过一半的要求不获该公司受理。此外,互联网搜寻服务供应商谷歌每半年发表的《资讯公开报告》显示,该公司於二○一五年上半年接获香港政府246次披露资料要求,而该等要求涉及402个帐户,但只有三成半的要求被该公司接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为何政府於二○一五年上半年要求面书披露资料的次数及所涉帐户的数目大幅高於之前半年的数目;按政府部门列出该等要求的分项数字;提出有关要求的法律依据和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事实及法律依据)为何;

(二) 政府部门须否在提出披露资料要求前取得有关的法庭命令;若然,详情为何;政府部门提出该等要求所依据的内部指引及机制为何;

(三) 由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政府每半年向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网络平台/网站(统称「供应商」)提出披露资料要求的数目,以及所涉资料的性质(即是否要求提供通讯的元资料及/或内容),并按政府部门以表分项列出;若未能提供资料,原因为何;

(四) 由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政府每半年向供应商提出移除其用户资料的要求(移除资料要求)的数目及所涉供应商数目,并按政府部门以表列出分项数字;若未能提供资料,原因为何;

(五) 由二○一五年二月至今,政府向供应商提出披露资料要求的详情,包括:
(i) 供应商的名称和类别、
(ii) 供应商总数、
(iii) 提出要求的日期、
(iv) 处理要求的最后日期(不论是否获受理)、
(v) 提出要求的类别、
(vi) 提出要求的数目,并按原因(例如侦查案件、执法及其他原因)列出分项数字、
(vii) 提出要求的总数、
(viii) 根据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数目、
(ix) 牵涉的帐户数目、
(x) 要求披露的资料数量、
(xi) 要求披露的资料的性质(即要求提供通讯元资料及/或内容)、
(xii) 要求获受理的数目,及
(xiii) 要求不获受理的数目,
并按所收到的理由(例如有关要求并非按法庭命令提出、未有提供适当法律文件、理据不充分、不符合供应商的政策及其他原因)列出分项数字,并按政府部门以表列出分项资料;若未能提供该等资料,原因为何;

(六) 由二○一五年二月至今,政府向供应商提出移除资料要求的详情,包括:
(i) 供应商名称和类别、
(ii) 供应商总数、
(iii) 提出要求的日期、
(iv) 处理要求的最后日期(不论是否获受理)、
(v) 提出要求的类别、
(vi) 提出要求的数目,并按原因(例如就侵权、售卖淫秽及不雅物品、拍卖及销售未经注册的商品等进行调查,以及其它原因)列出分项数字、
(vii) 根据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数目、
(viii) 牵涉的帐户数目、
(ix) 要求移除的资料数量、
(x) 要求移除的资料的性质和详情、
(xi) 获受理的要求数目,及
(xii) 要求不获受理的数目,
并按所收到的理由(例如有关要求并非按法庭命令提出、未有提供适当法律文件、理据不充分、不符合供应商的政策及其他原因)列出分项数字,并按政府部门以表列出分项资料;若未能提供该等资料,原因为何;

(七) 鉴於《韩国互联网资讯公开报告》公布的资料显示,韩国的「科学、资讯及通讯科技及未来规划部」及「韩国通信标准委员会」,有主动发布有关韩国政府向供应商提出披露/移除用户资料要求的统计数目,而台湾政府亦逐步发布相关数目,政府会否考虑订立类似安排,统一公布各政府部门作出该等要求的数目,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八) 鉴於有一名市民向本人反映,当他向某些政府部门查询关於它们向供应商提出的披露/移除资料要求的纪录时,有关部门表示没有保存相关纪录,而当他其后引用《公开资料守则》再提出查询,只获提供部分资料;此外,有市民指不同政府部门就同一查询提供的答覆相互矛盾,而答覆的依据亦不相同,政府有何理据声称有关机制一直运作良好;政府有否检讨各政府部门现时保存纪录及披露资料的方式;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九) 鉴於创新及科技局现已成立,政府会否审视各政府部门向供应商提出披露/移除资料要求的程序,是否符合为资讯科技界提供公平开放的营商环境的原则,以及有否侵犯市民的私隐;政府会否与供应商商讨容许政府部门公开该等要求所涉供应商的资料;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九个部分,经征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后,现回覆如下:

(一)、(五)及(六) 二○一五年二月至今,政府向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网络平台/网站(供应商)(包括Facebook)提出披露资料及移除资料的要求之详情,分别载列於附表一及附表二。

(三)及(四) 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政府每半年向供应商提出披露资料及移除资料的要求之数目及资料的性质,分别载列於附表三及附表四。

(二)、(七)至(九) 各政府部门与执法机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如须向有关人士/机构(包括供应商)要求提供资料或作出配合,主要是涉及防止及侦查罪行以及执行法例。他们会确保於执行职务上有必要时,才提出这些要求。他们并会按照与职务相关的法例、既定的程序或守则行事,包括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及有关的守则/指引。

  政府部门在处理与工作有关的纪录时,会按照由政府档案处发出的《档案管理守则》内的指引保存档案,以备日后参考及作为公务的凭证。有关指引涵盖档案的开立、处理、保管、存废等方面,以确保档案得到妥善的管理及保护。该等指引适用於所有与工作有关的纪录,包括政府部门向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出要求的相关纪录。如接获市民查询索取有关资料,政府部门须根据《公开资料守则》的规定处理。

  由於上述机制和指引运作良好,我们认为无须另行制订一套适用於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程序。



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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