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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道路危险警告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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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路政署公布的《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工作守则》,在黑夜或当能见度低时,所有道路上的障碍物及工程必须以规定的道路危险警告灯(警告灯)作标示,而警告灯须发出间歇或绕转的灯光,使道路使用者得知障碍物及工程的范围。然而,近日有多位市民向本人投诉,指有道路工程的警告灯长期失效,容易造成交通意外。他们又指出,有道路工程承办商采用环保太阳能警告灯,但该等警告灯往往因没有装置充电电池或充电不足而失效,以致警告灯形同虚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当局接获多少宗有关警告灯运作的投诉;

(二)现时规管警告灯运作的机制为何;规管工作是否交由有关的工程顾问负责,而政府部门只在接获投诉后才作出规管;当局会否检讨该规管机制,并加强巡查道路工程,以确保警告灯按规定运作;

(三)当局是否掌握上述太阳能警告灯因未有装置充电电池或充电不足而失效的情况;当局是否知悉有承办商因充电电池价格较昂贵,在没有装上充电电池的情况下使用太阳能警告灯;及

(四)当局有否鼓励或规定承办商使用环保设备作道路工程照明及标志;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审批承办商使用该等环保设备(包括太阳能警告灯)的申请的程序为何;会否检讨现时承办商引入环保设备的程序,以确保该等设备名实相符;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20条,道路工程负责人(注)须竖立及保持竖立订明的灯具、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就此,路政署就有关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措施,制订了一套《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工作守则》(《工作守则》),以订明灯具、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的相关要求。《工作守则》是路政署参考其他先进国家的标准(如美国、欧洲等)以及按照本地过往的经验所制订。

  根据《工作守则》,道路工程负责人须因应道路的种类、特点以及时速限制等,在施工地区的安全距离前开始设置及竖立适当的灯具、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如预先警告标志、道路危险警告灯及适当高度的交通圆筒等),确保相关的道路使用者可以在适当的距离前,清晰看到有关道路工程的指示,以及向驶近的车辆作出充足警告,达致预期的照明、标志及防护效用。

  冯检基议员问题所关注的道路危险警告灯是《工作守则》所规范的灯具之一。道路工程的施工地区除了须围封外,亦须在施工地区的安全距离前开始配置道路危险警告灯,让道路使用者能清晰看到施工地区。

  就冯议员问题的四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三年、二○一四年及二○一五年,路政署就有关道路危险警告灯运作(包括不着灯和灯光强弱事宜)接获的投诉数目按年分别为五宗、七宗及四宗。

(二)为确保道路使用者在黑夜时间或当能见度低时能得知施工地区的范围,《工作守则》就道路危险警告灯的规格订明了详细的要求,包括灯光的颜色、闪灯的闪动次数、道路危险警告灯的位置和运作时间等。道路工程负责人有责任确保其道路工程在进行期间须符合《工作守则》的有关要求。

  此外,路政署的审核巡查队伍会就公共道路上挖掘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措施(包括灯具、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进行抽样审核,例如在黑夜时间或当能见度低时,审核巡查有关的道路工程有否按照规定放置道路危险警告灯,并符合有关的闪亮要求。若发现有违规情况,路政署会通知有关的道路工程负责人,要求他们尽快纠正违规情况,并按实际情况追究其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

  路政署认为现时审核巡查的机制运作良好,会继续密切留意有关道路工程安全的情况。如公众发现道路危险警告灯出现异常,欢迎致电政府24小时一站式服务热线1823、或路政署24小时热线2926 4111;或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通知路政署出现问题的道路危险警告灯的所在地点和状况,以便路政署从速跟进。

(三)及(四)现时《工作守则》上有关道路危险警告灯规格的要求,是以其照明、标志及防护效用方面的表现为本,而未有就电池种类(例如是否使用太阳能储电)作硬性规定。目前市场上有不同种类的道路危险警告灯产品供道路工程负责人选择,以达致《工作守则》的要求和配合个别道路工程的实际需要。工程负责人若采用环保设备,仍须遵从《工作守则》的要求。

  无论道路危险警告灯的种类及其电能装置的运作情况,路政署的审核巡查同样会留意它们是否符合有关的闪亮要求。若发现有违规情况,路政署会通知有关的道路工程负责人,要求他们尽快作出纠正,并按实际情况追究其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

  路政署认为现时《工作守则》内有关道路危险警告灯的要求能达到预期的照明、标志及防护效用,行之有效,运作亦大致良好。路政署会继续密切留意有关道路工程安全的情况,适时就《工作守则》作出检讨。

注: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19条,负责人(person responsible)就任何道路工程、障碍物或挖掘处而言,指监督或指示进行该道路工程或导致或造成该障碍物或挖掘处的人。



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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