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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透过即时通讯应用程式发送非应邀电子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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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某些需以流动电话号码登记使用的智能电话即时通讯应用程式(例如WhatsApp)容许使用者建立通讯群组,而无需证明事先已征得资料当事人同意被纳入群组。有蒥民向本人投诉,表示他们在参加旅行团后,旅行团领队建立包含所有团员的通讯群组,以致他们的流动电话号码在未经其同意下向其他团员披露,因而侵犯了他们的私隐。此外,有市民不时被不认识的人纳入通讯群组,藉以发送推销讯息(例如补习服务及楼盘资料),他们因而饱受滋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二○一二年至今,每年当局接获多少宗有关在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下透过即时通讯应用程式向第三者发送其个人资料的投诉,以及就该等投诉采取了什么跟进行动;当中有多少宗成立;

(二)自二○一二年至今,每年当局接获多少宗有关透过即时通讯应用程式发送非应邀电子讯息的投诉,以及就该等投诉采取了什么跟进行动;当中多少宗成立,以及所涉的香港电话号码的数目;

(三)会否检讨《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的现行条文是否足以规管利用新通讯渠道发送非应邀电子讯息的情况;及

(四)有否向公务员及公营机构人员发出指引,以及进行宣传及公众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即时通讯应用程式所涉私隐问题的警觉性;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提出的问题,综合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以及创新及科技局的资料,现回覆如下:

(一)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於二○一二至二○一五年间共接获四十九宗有关在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下透过即时通讯应用程式向第三者发送其个人资料的投诉,按年数字如下:

年份    投诉个案数目
--    ------
二○一二   2
二○一三   6
二○一四  18
二○一五  23
总数    49

  上述个案经公署审阅及处理后,有二十五宗因投诉人未有提供证据、不同意向被投诉者披露其身分、撤回投诉或投诉内容不属《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范畴(注: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个人资料是关乎一名在世人士并可识别该人士身分的资料,而其存在的形式令资料可让人切实可行地查阅或处理)而不再跟进;六宗因没有违规的表面证据而结案;十五宗在初步查讯期间经公署调停后解决;两宗在公署进行正式调查期间经调停解决。截至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有一宗个案尚在审阅过程中。

(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下称《条例》)规管发送商业电子讯息,例如传真、电邮、短讯、预录电话讯息等。商业电子讯息一般指含宣传或推广产品或服务内容的电子讯息。《条例》采用技术中立的原则规管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涵盖包括经由即时通讯应用程式(例如WhatsApp Messenger)发送的商业短讯。

  使用即时通讯应用程式成立群组以便发出讯息不一定违反《条例》,须视乎有关讯息是否属於商业性质,亦要考虑到该讯息的目的和实际内容。於二○一二年至二○一五年期间,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接获即时通讯应用程式发送讯息涉嫌违反《条例》的举报及成立个案的数字如下∶

年份    接获的举报个案  成立个案(注)
--    -------  -------
二○一二   214       17
二○一三   259       17
二○一四   547       26
二○一五   664        6
(注:通讯办经调查后向发送人发出劝谕信、警告信或执行通知的个案)

  有关即时通讯应用程式发送讯息涉嫌违反《条例》的举报个案,通讯办并无就有关举报所涉及香港境内或境外号码作分类统计。然而,根据通讯办调查的经验所得,绝大部分举报个案涉及香港境内登记的电话号码发出的WhatsApp Messenger短讯。

  通讯办在接获投诉后,会作出跟进调查。一般而言,若发现相关讯息的发送人违反《条例》第2部所列出的发送商业电子讯息规则,通讯办会向发送人发出劝谕信或警告信。如通讯办认为违规情况有可能持续或重复,便会行使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授予的权力向有关发送人发出执行通知。根据《条例》,若违规行为涉及发送人没有遵从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在发送人违反执行通知的情况下,通讯局可作出检控。

  由於涉及WhatsApp Messenger短讯的举报个案在近年有上升的趋势,通讯办已把相关情况向WhatsApp公司反映,并把举报个案涉及的发送人电话号码转交WhatsApp公司,以便他们采取适当行动,包括终止有关电话号码使用其服务。通讯办亦多次去信WhatsApp公司,建议其改善程式设计,以防可能遭用户滥发讯息。WhatsApp公司其后在二○一五年四月推出「举报及封锁垃圾讯息」的新功能,让用户直接向该公司举报涉嫌滥发讯息者。根据记录,在通讯办把投诉个案的发送人电话号码转交WhatsApp公司后,通讯办没有再接获涉及有关发送人电话号码违规的举报,而WhatsApp公司推出上述的新功能后,涉及WhatsApp Messenger短讯的举报个案在近月已大幅下降。通讯办会继续留意有关情况。

(三)如上文所述,《条例》采用技术中立的原则规管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涵盖包括经由即时通讯应用程式发送的商业短讯。

  无论商业电子讯息是否使用新通讯渠道发送,通讯办若发现发送人违反《条例》所列出的发送商业电子讯息规则,都会向他们发出劝谕信或警告信。根据过往的经验,大多数被投诉的发送人经通讯办接触后,都愿意采取修正行动,改善其发送非应邀电子讯息的情况。因此,我们未有计划就《条例》作出相关检讨。

(四)政府非常重视保护个人资料。在政府内部,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资科办)制定全面的资讯保安政策及指引,提醒各级人员在使用各种互联网服务时需要遵行的守则。资科办并透过「网络安全资讯站」(www.cybersecurity.hk),向公众提供保护流动电话及使用流动应用程式的保安建议,包括社交网站及即时通讯应用程式需要注意的事项。

  资科办亦将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制定的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有关指引(注:有关指引载於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leaflet_smartphones_c.pdf),连结到「网络安全资讯站」,加强公私营机构及公众对保护个人资料的意识和知识。此外,资科办亦於二○一五年邀请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为各局及部门的资讯科技保安主任举办两个关於保护个人资料的研讨会,并将讲座内容发放於政府内联网,供各局及部门浏復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一直透过不同渠道向公众和机构推广於使用资讯科技时保护及尊重个人资料私隐的意识,包括举办流动展览、讲座等活动、设立专题网站,及提醒流动应用程式开发商有关保障个人资料私隐需注意的事项。



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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