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四题:滥用司法覆核及法律援助制度
********************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亮星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终审法院一名前常任法官於上月初发表演说时,严厉批评近年有人滥用司法覆核制度,并强调司法覆核不应是挑战政府政策的手段。他又指出,近年某些司法覆核案件明显属毫无理据及滥用程序,有部分案件更对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例如司法覆核引致港珠澳大桥工程项目的开支大幅增加及延迟动工。此外,有评论指出,有人为了瘫痪政府施政提出司法覆核,并轻易获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批出法律援助(法援),结果是耗费大量公帑和经济发展受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法庭分别接获及批准多少宗司法覆核许可申请,以及申请人就不批准的裁决提出上诉的个案数目;

(二)过去五年,每年司法覆核案件招致的公帑开支,以及有否评估该等案件对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若有评估,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五年,法援署批准了多少宗涉及司法覆核案件的法援申请,以及法援署就该等个案支付的讼费及其他费用的总额为何;及

(四)有否计划检讨法援制度,制订措施防止它被滥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本问题牵涉不同的政策局/部门及机构,政府的综合回应如下:

(一)司法机构表示,就司法覆核申请而言,申请人须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53号命令第3条规则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入禀司法覆核许可申请,以取得许可(即批准),继续提出司法覆核申请。

  如司法覆核许可申请被拒,申请人可按照第53号命令第3(4)条规则的规定,於法官作出命令后14天内,针对该命令而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在特殊情况下,如申请人获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27C(1)条给予其意如此的证明书,则可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由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入禀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的统计数字载於附件一;在同一期间有关就拒绝批予司法覆核许可而入禀的上诉案件的统计数字则载於附件二。

(二)律政司负责向政府各政策局和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并代表政府就司法程序出庭讼辩,在有需要时亦会转聘私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协助处理案件。就处理涉及司法覆核的案件而言,律政司在过去五年的相关外判支出及讼费支出如下:

年份     外判支出      讼费净支出(收入)
--------------------------
二○一一   $40,888,844     $275,951.3
二○一二   $36,986,566    ($4,428,247.3)
二○一三   $28,624,329    ($12,224,897.6)
二○一四   $37,084,182    ($8,332,797.9)
二○一五   $28,947,195     $6,145,639.0

  至於有关期间处理涉及司法覆核的案件的其他开支(包括参与处理有关案件的政府律师及其他支援人员的薪酬开支、行政开支、其他杂项开支等),属律政司日常部门开支的一部分,我们并未有另外备存有关开支的分项数字。

  至於受司法覆核案件影响而涉及的其他公帑开支(包括工务工程费用的增加),政府并没有相关开支总数。不过,有个别政策局或部门曾就一些司法覆核案件所涉及的公帑开支作出计算,如运输及房屋局曾向立法会表示,政府在港珠澳大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司法覆核案件所涉的开支(包括政府一方所涉的诉讼费用及个案涉及的法律援助金额)约为1,049万元。另外,因受司法覆核案件影响,港珠澳大桥相关本地工程的动工日期比原定计划延迟约一年,令工程费用增加约65亿元。

  一些政府的政策或工程受到司法覆核的影响而需要延后开展。虽然有关政策或工程的延后对香港整体经济的全面影响难以量化,但难免会损耗它们原定所带来的效益,窒碍相关行业的发展及机遇,对於整个社会造成损失。

(三)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由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每年接获涉及司法覆核的法律援助(法援)申请数目及批出的法援证书数目载列如下:

          司法覆核案件
年份      接获法援申请数目  批出法援证书数目
---------------------------
二○一一    229         58
二○一二    506         92
二○一三    432         119
二○一四    266         74
二○一五    500         107

  司法覆核案件涉及的法援支出包涵在法援署的杂项案件费用内。法援署并无独立备存关於司法覆核法援案件的法援费用总额。

(四)法律援助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所有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任何人士如欲获得法援,必须同时通过《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规定的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为确保只有具合理理据的申请才获批法援,所有法援申请均由法援署的法律援助律师审批。法援署在进行案情审查时会就案情背景、证据及适用的法律原则进行调查和研究,以决定是否应批准法援申请。法援署在进行案情审查时,必须信纳有合理的理据或法律问题宜於给予法律援助,以期法庭作出裁决。就个别申请而言,如文件已显示个案具备有力理据进行诉讼,或法庭过往已就同类个案所提出的事项作出判决或建议,通过经济审查的申请人可获批法援。如申请涉及复杂法律争议问题,法援署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d)条,就审批有关申请的理据向执业大律师征询独立法律意见。

  法援署设有监察机制,确保法律援助申请审批合理及防止法援被滥用。如法援申请被拒,申请人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就法援署署长的决定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司法常务官有最终的决定权。此外,《法律援助规例》亦订明,凡有人重复申请法援被拒,而法援署署长认为其行为构成滥用《法律援助条例》提供的协助,署长可命令在三年内不予考虑该人提出的任何申请。任何人如认为有申请人或受助人就其案情或经济状况提供虚假资料,可向法援署提供详情。若调查证明属实,法援署会终止有关法援,并把个案转交警方跟进。政府一直关注香港社会对如何完善法援制度所提出的意见,并会适时检讨法援制度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



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1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