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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为企业财资中心提供税务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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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早前表示,为吸引跨国和内地企业在香港成立企业财资中心,将於本立法年度向本会提交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的立法建议,以订明在符合指明条件下,企业财资中心的相关利息支出在计算利得税时可以获扣免,以及就指明财资业务的相关利润,可宽减一半利得税(两项税务优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立法建议的具体内容;  

(二)有否接获有关两项税务优惠的建议;若有,建议的数目及其主要内容为何;政府在制订有关的立法建议时有否采纳接获的建议;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目前有多少家跨国和内地企业在港设立企业财资中心;有否评估两项税务优惠对本港经济带来什么裨益(例如预计将会有多少家企业基於两项税务优惠决定来港成立企业财资中心);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正如财政司司长在本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公布,政府即将向本会提交《2015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调整现行利息扣除规则,以容许在香港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企业借款人在符合指明条件的情况下,从应评税利润中扣除向非香港相联法团借款所须支付的利息。此外,为进一步提高香港在吸引财资业务方面的竞争力,政府建议在《税务条例》下,实施适用於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利得税宽减税率,定为现行企业利得税率的百分之五十。条例草案载有防止避税条文,以确保建议与为遏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而设的最新国际标准相符。

  政府已在十二月四日於宪报刊登条例草案,并已发出有关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详情可参考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网页(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legco/doc/b031215_c.pdf)。我即将於本会十二月十六日的会议上动议二读条例草案。  

(二)政府在今年六月一日向本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简介建议。委员会大体上赞成有关建议,并就有关建议的效益、对现行简单税制的影响,以及应付避税的措施提问。为此,条例草案订立了具体条文以回应上述事宜。另外,我们在草拟条例草案时,也征询了在跨国和本地集团公司从事财资工作的专业人士,以及税务顾问业界的意见。业界普遍欢迎上述拟议措施,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及跨国企业设立财资中心的据地,亦有部分人士就拟议条文的技术细节及防止避税保障提出意见。我们在敲定条例草案时,已考虑与政府税收和维持市场竞争力有关的因素,以取得适当的平衡。  

(三)根据市场估计,目前约有100多间跨国企业在香港设有企业财资中心,而它们在香港涵盖的财资业务范围及规模或有所不同。我希望本会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以推动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及商业枢纽的发展,吸引更多跨国及内地企业在香港成立财资中心,从而带动对本地金融及专业服务行业的需求,有利香港发展总部经济。



2015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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