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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电子储值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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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钟树根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最近本港一间提供电子储值支付服务(俗称「电子钱包服务」)的公司与某间连锁超级市场合作进行推广活动,吸引了数以万计的市民下载有关的手机应用程式,并登记使用其服务。该公司声称可代市民把款项转交公用事业机构以缴付电力、煤气和电讯等费用,但有关的机构却发表声明,表明没有与该公司有任何代收费用的协议。就电子储值支付服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已在上月十三日生效的《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订明,除非获豁免,任何发行人如未有获发牌照而发行或营运储值支付工具,即属违法,但该规定设有一年过渡期,当局有否评估不法分子在过渡期内以提供电子储值支付服务为名进行欺诈的风险;若有评估,详情为何,以及有何应对措施;

(二)当局有否统计在过去五年,每年(i)全港有多少间经营电子储值支付服务的公司,以及(ii)接获涉及该类服务的投诉宗数(按投诉性质列出分项数字);及

(三)鉴于使用电子储值支付服务的市民日增,当局有否计划加强宣传工作,教育市民如何选择及安全地使用该类服务;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条例)下的储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统监管制度已于今年十一月十三日生效。在条例下,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获赋权实施多用途储值支付工具的强制发牌制度,及处理相关的监管和执法工作。现有的储值支付工具发行人或新的市场营运者将有一年时间向金管局申请牌照。在一年申请期结束后(即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除非获豁免,任何发行人如未有获发牌照而发行或营运储值支付工具,即属违法。

  根据《盗窃罪条例》,欺诈及讹骗行为属刑事罪行。如市民发现任何欺诈行为,应立即报警,以便警方跟进。   

(二)金管局没有备存过去五年在本港经营电子储值支付服务的公司,及相关的投诉的分项统计数字。  

(三)无论任何时候,市民在使用储值支付工具时,应先清楚了解有关储值支付工具的性质、服务内容、收费、储值金额的赎回安排、处理交易投诉的安排等合约条款,并小心作出选择。金管局已陆续推出公众教育计划,包括透过新闻发布、电视宣传短片、电台宣传声带、海报及小册子等,加强公众对使用这类支付产品或服务的认知,及金管局所实施的新监管制度的了解。



2015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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