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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打击的士司机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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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易志明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答覆:

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的士司机滥收车资、拒绝载客和兜揽乘客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三级(即一万元)的罚款及监禁六个月。虽然警方不时就该等违例行为进行执法行动,但该类个案仍时有所闻。有的士司机指出,一小撮害群之马作出违例行为,便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形象,而奉公守法的司机的生意亦受影响。他们呼吁政府加大力度打击的士司机的违例行为,杜绝歪风蔓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的士司机因干犯与的士服务有关的罪行而被检控的人数、按所涉罪行和法庭所施加的处罚分项列出司机被定罪的次数,以及按个别司机被定罪的次数,分项列出被定罪司机的人数及他们被施加的处罚;

(二)过去五年,当局有否就法庭对违例的士司机判刑过轻而提出上诉;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提高的士司机作出违例行为的罚则,例如订明重犯者必定会被永久取消驾驶的士的资格,以加强阻吓作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当局有何措施可有效打击的士司机的违例行为?

答覆:

主席:

  的士为乘客提供个人化、点到点和较舒适的服务,是香港公共交通服务的重要一环。

  的士服务受到《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所规管。法例订明的士司机提供服务时须遵从的一般操守和各种与的士服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包括社会上较为关注的违规行为例如滥收车资、拒载及兜路。根据《条例》,这三类违规行为的最高罚则均为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法庭亦可就这三类违规行为经定罪后,在罚款及/或监禁之外,另加判处暂停涉案人士驾驶的士的资格一段时间,即所谓「停牌」一段时间。目前,法例并无就法庭可判的停牌时间设定上限。

  就易志明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直以来,政府致力协助的士业界维持具质素的服务和合理收费水平,亦同时打击的士业界内的任何违规行为,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近年,有关的士服务的乘客投诉有增长趋势,政府深感关注。警方已加大执法力度,并会特别针对较多旅客的地点(例如缆车站、兰桂坊等)严厉执法,当中包括通过放蛇行动打击的士司机违法行为。警方针对滥收车资、拒载及兜路的行为,在过去五年多(由二○一○年至今年十月)一共就990宗个案作出检控。详情载於附件一。若控方认为需要跟进判刑(例如刑罚太轻),可循既定程序提出覆核刑罚。在过往五年多,警方未有因认为的士违规行为的判刑过轻而提出上诉。

  从附件一的数字可见,在过去五年多,涉及滥收车资、拒载及兜路的检控数字均有所上升。以拒载为例,检控数字由二○一○年的28宗增加至去年的128宗,而今年截至十月为止的检控数字已达167宗。同期,法庭就一些违规案件,曾分别判处的最高刑罚为罚款5,500元(涉及兜路)、停牌九个月(涉及滥收车资)及监禁三个月(涉及滥收车资)。值得一提的是涉及滥收车资的停牌个案由二○一二年全年的8宗大幅增加至今年(截至十月为止)的17宗。另外,今年截至十月因滥收车资而已被检控的58宗个案中,30宗已被定罪,当中14宗被同时判监禁(或缓刑)及停牌。

  这些检控及判刑数据说明了警方加大力度执法及法庭判案的具体情况。除针对上述那些较为公众关注的违规行为之外,警方亦有就其他的士服务的违规行为(例如兜客、在的士站不排队接客、涉及安全带的违例事项)作出检控。在今年截至十月,警方共就这些违规行为提出了1,149宗检控。

  就屡次干犯法规的人士,控方一贯会将涉案人士过往曾干犯类似罪行的资料提交法庭作考虑。以最近干犯滥收车资的法庭判案为例,今年一月至十月,合共12名是曾干犯的士违规行为的人士。根据所得的资料显示,这些重复犯案人士的判罚明显较重。初犯者通常会被判罚款,而重复犯案人士则较常会被同时判停牌及监禁。详情见附件二。

  现时的法例已就的士违规行为订有相当全面及不同程度的罚则。案例显示判罚未达罚则的上限,反映目前罚则足够,而根据我们了解,法庭会考虑每宗案件涉及的各项因素,作出合适的判刑,因此政府现阶段无必要考虑提高罚则。但政府会继续密切注意针对的士违规行为的执法及判罚情况。同时,如上文所指,如涉案人士是屡犯者,控方会向法庭提供相关资料以供法庭考虑。
 
  此外,我们亦认为有需要加强针对的士业界的宣传教育。运输署一直有透过与业界沟通,提醒他们要遵守法例,并通过不同渠道向乘客发放包括收费水平、前往主要目的地的参考车费及求助电话在内的资讯。运输署亦将在的士事务常规会议上,定期向业界提供就的士违规事宜的执法情况及判决的资料。



2015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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