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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可移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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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科技业人士向本人反映,近年有一些新兴和较环保的代步工具(例如小型电单车、电动单车、电动滑板及电动单轮车)(新兴代步工具)越来越普及,而且有不少城市容许该等代步工具合法地在道路上行驶。然而,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所有车辆均须向运输署登记及领牌,才可在道路上行驶。某些类别的新兴代步工具并不属于第374章附表一指明车辆种类的任何一类,因此不能登记及领牌;而其他类别的新兴代步工具则可归类为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但它们不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A)在马力、照明设备、制动器和警报仪器等方面所定的要求,因此亦不能登记及领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市民对使用新兴代步工具的需求;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研究新兴代步工具在本港交通系统中可担任的角色和定位,特别是用作短途接驳交通工具的运输效率;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研究推行试验计划,准许新兴代步工具在指定道路(包括禁止车辆行驶的道路和行人路)上行驶,从而评估正式容许该等代步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并引入相关监管制度的可行性;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在第374章制定时,新兴代步工具尚未面世,当局会否考虑(i)把某些类别的新兴代步工具列为第374章附表一下的新类别车辆,以及(ii)在第374章附属法例A中加入适用于新类别车辆的相关要求,以便该等新兴代步工具可在登记及领牌后合法地在道路上行驶;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莫乃光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条例》),「汽车」是指任何由机械推动的「车辆」,而「车辆」泛指任何经构造或改装为用于道路上的车辆。由于可移动工具的构造、功能均不同,因此其中部分可能符合《条例》中「汽车」的定义,部分则未必符合。根据运输署掌握的资料,现时市面上可购置的可移动工具,包括小型电单车、电动单车、电动滑板及电动单轮车等,均属机械驱动,因此都属于「汽车」。

  而运输署的专业判断,无论从道路安全或交通畅达的角度考虑,现时市面上可购买的可移动工具皆不宜与一般汽车共同使用路面。此外,香港地少人多,不少行人道颇为狭窄,而行人道上亦有不少街道设施及有多种活动进行。若在行人道上使用可移动工具,会对使用者和其他行人造成高风险,因此亦不适合在行人道上使用。对于非法使用可移动工具人士,执法人员可按情况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28章)采取执法行动。据我们了解,伦敦及纽约的警察部门最近亦向公众表明电动踏板车在车道和行人道上使用均不合法。

  如要使用可移动工具而不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包括行人)构成高风险及不对车流和人流造成阻塞,则有可能需设有与汽车及行人分隔的可移动工具专用通道。现时香港的行车道和行人道不够空间另辟这样的专用通道,因此运输署认为不宜登记及发牌给它们作?代步工具,或修改法例以便利该等可移动工具登记及领牌并在路上行走。政府会加强对公众宣传在行车道上使用未获登记及领牌的可移动工具,或在行人道上使用可移动工具,对公众构成危险,均属违法,并会继续密切留意市面上出现的可移动工具。

  视乎个别情况,现有的可移动工具或可于个别私人物业范围内、康乐或体育场地或其他非公众使用的地方使用,而使用此等场地的人士应遵守场地主管就其个别情况订立的场地使用规条。



2015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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