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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更改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工程项目环境许可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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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署理环境局局长陆恭蕙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网站的资料,路政署至今九次申请更改环保署於二○○九年向其批出有关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工程项目的环境许可证的条件,其中一次申请是将香港口岸人工岛海堤的建造方式由传统浚挖改为不浚挖,经改动的海堤会由分别5.1及1公里长的钢圆筒结构海堤和抛石结构海堤组成。另一方面,上月有报道,路政署在未有向环保署申请更改环境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下,修改人工岛西边和南边部分海堤的建造方式,以抛石结构海堤取代原本设计的钢圆筒结构海堤。经此改动后,钢圆筒结构海堤及抛石结构海堤将分别长3.6及2.5公里。有环保团体指出,即使放置隔泥网,与建造钢圆筒结构海堤比较,建造抛石结构海堤更易使填海用的建筑废料溢出海洋。根据路政署的回应,环保署认为修改上述海堤的建造方式不涉及改动环境影响评估(环评)报告,故路政署无须申请更改环境许可证的条件,亦无须公布该项修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经第一次更改后的上述环境许可证(编号EP-353/2009/A)的内容与经最新一次更改后的环境许可证(编号EP-353/2009/I)的内容有何分别;

(二)当局有否就建造钢圆筒结构海堤工程和建造抛石结构海堤工程分别对人工岛外围的水质及海洋生态的影响进行比较;若有,详情为何;有否评估建造钢圆筒结构海堤造成水质污染的机会是否低於建造抛石结构海堤;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环保署有否制订指引,订明在什么情况下环境许可证持有人须就修改建造方式申请更改环境许可证;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鉴於建造钢圆筒结构海堤及建造抛石结构海堤属不同的填海造地方式,环保署基於什么理据决定路政署(i)无须为上述修改建造方式申请更改环境许可证的条件,以及(ii)无须公布有关修改;及

(五)鉴於《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第13条订明,当环保署接获有关更改环境许可证的条件的申请后,如环保署署长信纳在设有缓解措施下,有关的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无实质改变,以及该项工程项目符合技术备忘录中所描述的规定,署长便可修订有关的环境许可证而无须要求提交环评报告,署长有否就更改上述环境许可证条件的任何一次申请要求路政署提交环评报告;若有,详情为何;若否,署长当时基於什么理据作出有关决定?

答覆:

主席:

  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因应各种原因而需要修改设计或施工方式时有发生。环评条例订立了条款,让工程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环评条例》)第13(1)条提交修改环境许可证的申请。《环评条例》第13(5)条订明在设有缓解措施下,有关的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并无实质改变,及该工程项目符合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技术备忘录的规定,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才可修订该环境许可证而无须要求环境影响评估(环评)报告。

  就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工程项目的人工岛海堤的建造方法,保护环境的重点是防止工程产生的悬浮固体污染海洋。就此,在二○○九年发出的环境许可证规定了建造海堤时必须使用隔泥网来防止污染海水。工程的最初设计是使用传统的浚挖方式来建造海堤(即先浚挖海床的松散淤泥层然后以砂或石料回填,再於其上以堆石(即抛石)方式建造海堤)。由於浚挖工程会产生大量淤泥,虽然隔泥网可以防止污染海水,运送淤泥的过程会带来潜在额外污染,并且需要大量容纳倾倒淤泥的空间。故此,环境许可证亦订立了一系列的条款,以监察浚挖工程、淤泥的处理和倾倒,以期把相关污染减至最小。

  在二○一○年,经考虑国际最新填海技术和可行性后,工程倡议人(即路政署)申请更改环境许可证,改为无须浚挖的方案,使用安装碎石桩以巩固淤泥层取代原来的浚挖建造方法。为加快工程进度,路政署亦同时建议在兴建海堤时先安装钢圆筒,然后於筒外面堆石建造海堤;在不能安装钢圆筒的位置,则在碎石桩上以堆石方式建造海堤。两类海堤同样不需要浚挖海堤下的淤泥,同样建有碎石桩,海堤外层同样是堆石表面。

  从环境角度,上述建造海堤方案可以避免产生淤泥,较原先的浚挖方式对防止污染更加有利,亦可以省却处置大量淤泥的空间,符合《环评条例》第13(5)有关修改环境许可证的要求,所以环保署和相关法定主管当局部门经考虑路政署的申请后,批准了有关申请。环境许可证其后亦因此删除了有关浚挖和淤泥处理的条款,并且就无须浚挖的建造方式订立了一系列新的条款。环境许可证亦规定如对建造工程的次序及/或安排有任何修订,路政署须以书面通知环保署。

  就问题的五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EP-353/2009/A到EP-353/2009/I两张环境许可证的条款细则比对可参阅附件。有关修改主要涉及更改或删除或加入相关条款以反映自二○一○年以来工程在建造安排或运作上的改变,包括改用无须浚挖的海堤建造方案、加入钢圆筒建造海堤、加入循环使用经污水厂处理的污水设施、利用海上灌浆生产设施以减少建筑运输船只、更改淤泥弃置的安排、更新总纲发展蓝图,和填海前铺设砂层等改动;

(二)人工岛海堤工程对水质的影响主要源自浚挖淤泥的工序。因为工程设有隔泥网,在巩固了的海床上直接堆石或先安装钢圆筒再堆石来建造海堤都不会对水质带来过量影响,两者都符合环评条例及其技术备忘录的要求。如上文所述,无须浚挖的海堤建造方案已能大幅度减低对水质及海洋生态的潜在影响;

(三)《环评条例》订立了条款和明确要求,让工程倡议人在有需要情况下可以提交修改环境许可证的申请,详情如前述;

(四)前文已经解释,堆石海堤是原来的设计。钢圆筒混合堆石建造海堤是新加入的方法,两者皆符合环评条例及其技术备忘录的要求。环境许可证亦规定了如对建造工程的次序及/或安排上有任何修订,路政署须以书面通知环保署。路政署后来因为一系列的技术限制,有更多位置需要按照原来方法在碎石桩上以堆石建造海堤,路政署已经把这个安排上的改变按照环境许可证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环保署;及

(五)根据《环评条例》第13(5)条,如果申请更改环境许可证的工程涉及改动而会引致对环境有实质改变,环保署可要求申请人提交环评报告。按环评条例的定义,实质改变指对工程项目作增建或改建而导致有不良环境影响。路政署提交的九次更改环境许可证的申请,皆不会导致有不良环境影响,因此无须要求路政署提交环评报告。如前文所述,工程的最主要改变是以无须浚挖的方案,取代原来的浚挖方法来建造海堤,所申请的改动对保护环境更加有利。



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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