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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向资助学校发放薪金津贴以供支付教师署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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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建源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现行安排,当资助学校教师担任署任职位达30个历日或以上时,该等教师可获署任津贴,而学校可向教育局申请薪金津贴以供支付署任津贴。有教师向本人反映,教育局发放薪金津贴时有不少失误,包括在发放前没有核实学校申请发放有关金额是否正确。据本人了解,教育局于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引入额外的电脑系统后,开始试验编制预先查核程序,并覆核先前的署任个案,因而发现以往有错误发放薪金津贴。有一些个案涉及多年错误发放薪金津贴(长达10年),亦有个案涉及向同校数名教师错发署任津贴,有关学校及教师因而被要求退回巨额款项。《资助学校资助则例》(第1.10发行版)第13.2(c)条列明,「如果是多付薪金,教育局会在下一次发放资助金给有关学校时,因应已确定多付的薪金,调整资助金的款额。学校应向有关的教职员追讨多付的薪金,如无法追讨,则学校须承担有关的损失」。另外,根据《时效条例》(第347章),某些诉讼于诉讼因由产生的日期起计满六年后,不得提出(六年时效规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教育局每年发现多少宗错误向学校发放薪金津贴以支付教师署任津贴的个案,以及所涉教师人数;是否知悉当中有多少间学校未能向教师追回错误支付的署任津贴、有关的原因,以及所涉最高的款额为何;

(二)在第(一)项的个案中,由教育局首次错误向学校发放薪金津贴,至发现错误之间,最长相隔多久、有多少宗相隔六年或以上,以及所涉教师人数;教育局是否已完成覆核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以前与支付署任津贴有关的个案;如否,尚余的个案宗数,以及预计需时多久才能完成覆核该等个案;

(三)教育局于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引入额外的电脑系统前,核实有关教师领取署任津贴资格的流程为何,以及流程内每个步骤的完成时限为何;鉴于教育局已引入额外的电脑系统,该局能否确保在收到申请的同一学年内完成有关的核实工作;如否,原因为何;

(四)教育局有否谘询律政司上述六年时效规定是否适用于上述追讨错误发放薪金津贴/支付署任津贴的个案;如有谘询而结果为是,六年时效是否由首次犯错的日期开始计算;如否,教育局如何计算六年时效;

(五)过去五年,有多少间学校因多付薪金而被教育局调整资助金、所涉款项总额,以及资助金被调整幅度最大的个案所涉的金额为何;及

(六)过去五年,教育局未能向学校追回错误发放薪金津贴的个案数目及原因,以及所涉款项总额为何?

答覆:

主席:

  叶建源议员提问的背景资料与现行资助学校申请发放署任津贴的安排并不完全相符。就此,本局先简述现行教育局向学校发放薪金津贴(包括署任津贴)的机制、校本安排及处理方法如下∶

  资助学校作为教职员的雇主,其法团校董会或校董会已获授权按照《资助则例》所订的条件及规定,批核教师的聘任、署任、晋升及改编职系等事宜。在评定其聘用的教师的薪金及署任津贴时,资助学校须依据《资助则例》、《薪金评估指南》及相关的教育局通告等的规定办理,无须本局事先审批,有关安排自二○○○年开始沿用至今。

  按照一贯做法,为避免延误学校支付教师的薪金(包括署任津贴),及基于学校已在相关的申请表确认有关安排遵照已核准的教学人员编制及符合教育局有关规定,并承诺会把多收的薪金津贴退还,教育局会依照学校填报的评估薪金先向学校发放薪金津贴,然后再核实有关的薪金评估。如学校的薪金评估(包括署任津贴)有误,一经本局发现,本局定必要求法团校董会或校董会澄清和纠正。就学校错误支付教师薪金的个案,教育局会与有关学校沟通,并必会要求学校退回多收的津贴金额,以确保公帑运用得宜。

  就叶建源议员的提问,本局现回覆如下∶

(一)至(三)根据《资助则例》,教师如获法团校董会或校董会批准署任核准的较高职级并担任专责职务,而其合资格署任期达30个历日或以上,可获发署任津贴。如前所述,当学校出现较高职级的空缺时,安排署任与否完全是校本决定,无须经教育局审批;就申请发放署任津贴,学校有责任确保有关的署任符合前文所述的各项规定。无论任何情况,如本局发现怀疑因学校错误批核署任安排而多收署任津贴,教育局会作出跟进,并要求学校退回多收的津贴。

  教育局于二○一三年引入「编制查核系统」。该系统提供预先查核机制,以查核资助学校提交于薪金津贴下聘任的教职员的申请(当中包括署任安排)是否符合有关学校各职级的核准教职员编制。如聘任的各级教职员的总人数(包括署任人员)超越有关学校核准的各级教职员编制,系统会即时拒绝该聘任的申请。只有聘任教职员的申请通过编制查核,其有关薪金的资料才会传递到薪金津贴系统内,以处理发放薪金津贴的事宜。本局在查核过程中发现部分怀疑学校多发署任津贴的个案,其中34宗已核实及跟进,有关学校已按相关规定退回多付的津贴金额。至于学校就多发的署任津贴与有关教师间的安排详情,无须通知本局。我们会继续跟进其他怀疑个案。原则上,现时署任津贴申请的核实工作一般可于同一学年内完成。

  提问(一)及(二)要求统计由教育局首次错误向学校发放薪金津贴,至发现错误相隔的年期、个案数字、学校数目和教师人数,以至涉及款项等资料,本局在此澄清,所有署任津贴的申请由学校提出,如学校错误批核署任安排,一经本局发现,便会要求学校退还多收津贴。本局不会每年综合统计提问中各项分类数字,因此未能提供有关资料。

(四)据本局了解,《时效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一般适用于法律诉讼。至于学校因错误评估署任津贴,无论其原因或年期的长短,有关学校必须向教育局退回多收的津贴金额。

(五)如前文所述的原因,本局未有提问要求的综合统计数字。

(六)学校因薪金评估有误而多收的薪金津贴,定必要退回本局,故不存在教育局未能向学校追回错误发放薪金津贴的个案。



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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